《青島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管理辦法》已於1998年10月19日經第19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共2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
- 發布日期:1998-10-26
【生效日期】1998-10-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管理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
《青島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管理辦法》已於1998年10月19日經第19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青島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青島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的管理,維護該區域的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環境衛生,創造安全、文明、整潔、優美的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青島火車站廣場(以下簡稱廣場)和自泰安路南端向北沿泰安路、湖北路、蒙陰路、廣西路、郯城路、太平路、單縣支路、單縣路、廣州路、費縣路至廣場的連線線圍成的區域(以下統稱廣場區域)。
第三條青島火車站廣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廣場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廣場區域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經營秩序、市政公用設施、綠化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部門做好廣場區域的治安、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協助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廣場區域的運輸經營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工商行政、市政、公用事業、規劃、公安、鐵路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廣場管理機構做好廣場區域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在廣場區域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塑膠袋、飲料瓶(袋)等雜物,不得隨地吐痰;
(二)嚴禁亂貼亂畫、亂刻亂塗;
(三)單位和個人的生活垃圾,必須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傾倒;
(四)不得利用樹木和構築物、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掛曬衣物、吊裝物品;
(五)建築施工工地必須按規定設定圍擋,產生的垃圾日產日清,在圍擋外不得有積存垃圾;
(六)建築物的外牆應當按規定定期粉刷;
(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條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廣場區域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七條在廣場區域內經批准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到廣場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沿街各經營單位不得在櫥窗、門頭上亂貼廣告。
廣場區域內的戶外廣告、門頭字號、櫥窗,應當保持完好整潔,不得有不良文化現象及品味低下的內容和粗製濫造、殘缺不全、不規範用字等行為。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在廣場區域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擅自占壓、移動和拆除供水、排水、消防、供熱、供氣等市政公用設施;
(二)嚴禁損壞市政公用設施;
(三)不得向道路、雨水斗內傾倒污水、污物;
(四)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在廣場區域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踐踏草坪;
(二)嚴禁擅自占用綠地、毀壞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
(三)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在廣場區域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廣場及廣場區域內的道路、綠地等場所從事經營活動;
(二)經批准設立的停車場,不得超出批准的場地經營;
(三)不得有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短斤少兩等違法經營行為;
(四)賓館、飯店、旅館不得進入廣場招攬旅客;
(五)不得擅自在廣場內散發廣告和宣傳品。
第十一條廣場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賭博、酗酒;
(二)乞討、占卦、賣藝、拾荒;
(三)破壞指示牌、導向標誌、公共藝術標誌、裝飾性雕塑和其他公共設施;
(四)攜帶貓、狗等寵物進入廣場;
(五)違反廣場管理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進入廣場區域的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標誌線行駛,服從交通民警和廣場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農用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人力三輪車不得在廣場區域內行駛、停放;
(三)車身整潔,按指定位置泊車;
(四)不得鳴喇叭,不得違章超車、搶行;
(五)交通安全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營運車輛的經營者在廣場區域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送客的計程車進入廣場,實施瞬間停車下客,不得在廣場內逗留;
(二)待客的計程車須按指定地點泊車,並按秩序載客;
(三)客運車輛不得沿街招攬乘客;
(四)道路客運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在廣場區域內不得有違反文化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進入廣場的人員,禁止赤背、赤腳等不文明行為。
第三章 罰則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違反第五條(一)項規定的,責令清除,並處以5元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二)項規定的,責令清除,並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三)違反第五條(三)項規定的,責令清除,並處以5元至50元罰款;
(四)違反第五條(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元至20元罰款;
(五)違反第五條(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整頓,直到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其施工資格;
(六)違反第五條(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元至500元罰款;
(七)違反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並處每平方米500至3000元的罰款;
(八)違反第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100元至500元罰款;
(九)占壓、損壞市政公用設施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十)擅自移動、拆除、變更市政公用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十一)向城市道路傾倒污水、污物的,責令清除,每污染1平方米處以100元罰款;
(十二)向雨水斗傾倒污水、污物的,處以10元罰款;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十三)違反第九條(一)項規定和毀壞花草樹木的,責令賠償,並按賠償費的3倍處以罰款;
(十四)擅自占用綠地的,按占用面積應繳綠地占用費的3倍處以罰款;
(十五)違反第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對違反(一)項規定的,可依法沒收其相關物品;
(十六)對在廣場區域內占卦、賣藝、拾荒的,予以取締,可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對有第十一條(三)項所列行為的,處以50元罰款。
第十七條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處罰,由城管、環境衛生、規劃、園林綠化、市政、公用事業、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廣場管理機構執行。但對其中應當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的違法行為的案件,廣場管理機構應當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對廣場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案件,受移送部門應當受理,並應當在60日內將案件處理結果告知廣場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對在廣場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本辦法沒有規定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廣場管理機構發現前列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廣場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