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建築外立面管理若干規定

《廈門經濟特區建築外立面管理若干規定》是2020年2月28日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建築外立面管理若干規定
  • 施行時間:2020年4月1日
  • 通過時間:2020年2月28日
若干規定全文,解讀,

若干規定全文

(2020年2月28日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新建建築外立面管理
第三章 既有建築外立面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外立面管理,美化城市環境,維護人身財產安全,建設高素質高顏值城市,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外立面設計、裝飾裝修、改造、維護等活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
建築外立面設計,是指對建築與建築外部空間直接接觸的界面進行設計,體現建築功能和建築形象。
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達到一定的環境景觀和使用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其外立面進行處理,以及在其外立面上附加各類設備、設施以及飾品的活動。
建築外立面改造,是指對建築外立面進行翻修、翻新、改建等活動,包括成片區外立面改造、整棟樓外立面改造和建築局部外立面改造。
建築外立面維護,是指除建築外立面改造以外的清洗、粉飾、修繕、修復等活動。
第三條 建築外立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美觀、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和保持地方特色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外立面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研究解決建築外立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建築外立面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築外立面設計的主管部門。
市建設主管部門是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區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園林、應急管理、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建築外立面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
總體城市設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城市設計應當立足長遠,體現高顏值要求以及生態宜居、地域特徵、時代風貌。
第七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劃定建築外立面管理的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建築,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劃定的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建築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經批准。
重點區域為城市重點景觀片區、重要公共建築、商業中心、大型旅遊會展場所、車站、機場、港口等城市重點活動場所,以及主要道路、鐵路沿線、濱水景觀帶等區域。
第二章 新建建築外立面管理
第八條 新建建築外立面設計應當符合相關城市設計要求。
新建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造型、風格、色彩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與周邊建築和環境相協調,達到和諧統一的建築整體視覺效果,體現地方特色。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新建建築設計方案時,應當按照相關城市設計、城市容貌標準,以及規定的審查程式,對其外立面的造型、風格、色彩等同步審查。
第九條 審查通過的新建建築設計方案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式報批、審查。
第十條 建築外立面施工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施工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的在建工程停工一年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必要的外觀改造、維護,保持外觀整潔。
第十二條 新建建築外立面符合規劃條件和設計方案,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方可通過竣工規劃條件核實,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方可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合格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築外立面。
第三章 既有建築外立面管理
第十三條 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城市容貌標準和建築外立面管理其他相關規定,保持建築外立面安全、完好、美觀、整潔。
第十四條 建築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設原設計以外的加大荷載等不安全因素的內容。
附加設備、附加設施、飾品安裝面應當堅固結實,滿足安全條件。安裝面強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採取相應的加固、支撐或者抗震措施。
第十五條 陽台封閉設施不得超出欄板(桿)設定;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建築外立面改造涉及臨街一側陽台的,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封閉陽台。
空調室外機應當置放於空調室外機位;未設定空調室外機位的,應當以安全和有利於建築外立面美觀的方式置放;空調外管應當採用隱蔽措施,冷凝水應當有組織排放,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築外牆面和室外地面上。
防盜防護安全設施不得超出建築外牆(外沿)設定,平置安裝;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建築臨街一側外立面確需安裝防盜防護安全設施的,應當內置安裝。設定防盜防護安全設施應當納入城市容貌標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建築外立面管線、箱櫃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影響建築外立面景觀。
建築外立面已設定橋架、線管的,新管線應當通過已有的橋架、線管進行統一布設。單獨布設各類水、電管線的,應當布設於建築外立面凹槽或者非臨街一側,做到橫平豎直,不得凌空架設。
第十七條 臨街的大門、圍牆進行裝飾裝修、改造的,應當採用通透式設計,並與周邊建築的整體風格相協調。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可以對陽台封閉以及空調設備、防盜防護安全設施等附加設備、附加設施的安裝進行統一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依法督促有關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實施。
第十九條 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維護應當符合規劃、建築、消防、環境保護、城市容貌等有關規定和標準,並符合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維護技術導則的要求。
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維護技術導則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向社會公布。技術導則應當符合相關城市設計的要求,包括建築外立面分級分類等級要求和對應等級的裝飾裝修、改造、維護要求等內容。
編制技術導則應當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有關行業協會、專家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條 建築外立面改造,由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建築外立面改造,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施工手續,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施工手續的具體辦法。區建設主管部門同步安排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實施質量安全監督。
建築外立面改造,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設計。
建築外立面改造施工,不得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一條 建築外立面改造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安全標誌、防護設施,公示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施工期限、批准單位、監督電話等內容,文明施工。
建築外立面改造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按照規定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檔案資料。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規劃調整、城市片區舊城改造、城市更新計畫、城市容貌標準要求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組織對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建築外立面實施裝飾裝修、改造和維護。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既有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維護的,應當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人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既有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設計方案進行評審並出具評審意見,邀請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對設計方案進行聯評聯審。
第二十四條 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建築外立面開展日常檢查,並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進行清洗、粉飾、修繕、修復等維護。
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建築外立面使用的有保質期的材料和飾品按時檢查和更換;及時對表面殘損、剝落或者裝飾材料脫落的建築外立面進行修繕;對出現安全隱患的建築外立面附加設備、附加設施以及飾品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墜落。建築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區住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加強對建築外立面的日常巡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並做好記錄。
建築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先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通知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本規定的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維護活動予以勸止,並及時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在區建設主管部門指導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助建立對本轄區內建築外立面定期清洗、粉飾等維護活動的提示機制,告知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按時開展清洗、粉飾等維護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在建工程未保持外觀整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未辦理施工手續,擅自對建築外立面進行改造的,由所在地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並可處以改造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人不履行清洗、粉飾、修繕、修復等維護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單位和個人有關建築外立面管理的行為,涉及信用管理的,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建築外立面,是指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外側立面以及建築物屋面。
(二)附加設備,是指空調設備、清潔能源設備等附加在建築外立面上的設備。附加設施,是指設定在建築外立面上,用於封閉、防盜、防護、晾曬、遮陽和擺設飾品、安裝附加設備等的構配件。
(三)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是指建築和建築外立面附加設備、附加設施的業主以及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建築外立面,建築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管理責任人;建築為多個業主所有,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以在管理規約中約定業主委員會作為管理責任人的代理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協商確定管理責任人的代理人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備。
第三十三條 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列入保護名錄的歷史風貌建築外立面的裝飾裝修、改造、維護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軍事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等建築外立面的裝飾裝修、改造、維護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農村自建住房的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維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20年2月28日,廈門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廈門經濟特區建築外立面管理若干規定》(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擅自對建築外立面進行改造的,由所在地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並可處以改造工程契約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
建築外立面關係著城市的“顏值”,《規定》共5章,34條,明確了建築外立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美觀、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和保持地方特色的原則。
今後對既有建築的外立面如何管理,特別是居民的“防盜窗”怎么裝?根據《若干規定》,陽台封閉設施不得超出欄板(桿)設定;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建築外立面改造涉及臨街一側陽台的,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封閉陽台。
防盜防護安全設施不得超出建築外牆(外沿)設定,平置安裝;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建築臨街一側外立面確需安裝防盜防護安全設施的,應當內置安裝。設定防盜防護安全設施應當納入城市容貌標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建築外立面管理的重點區域、重要節點建築的劃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加強對建築外立面的日常巡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並做好記錄。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先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通知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人。
此外,根據《規定》,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的在建工程停工一年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必要的外觀改造、維護,保持外觀整潔。違反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該《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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