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辦法,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

汕府令第131號
《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已經2011年10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鄭人豪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現代產業,保障現代產業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區內出讓現代產業用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現代產業是指以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為核心的產業,主要包括總部經濟、高新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等。
出讓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特區建立現代產業項目預申報制度和用地預申請制度。
第四條 出讓現代產業用地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布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為依據,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網上競價等公開競價方式。
第五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市區現代產業用地出讓管理工作;但區人民政府設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現代產業用地出讓管理工作。有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負責產業園區內現代產業用地出讓管理的具體工作。
南澳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現代產業用地出讓管理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現代產業項目優先納入土地年度供應計畫。土地年度供應計畫根據執行和供需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進行調整。
第七條 來特區投資的現代產業項目持有單位應當向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預申報,申報內容包括產業類型、建設規模、用地需求、投資估算和時間要求等。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預申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科技、經信等部門,對預申報項目進行審查。經審查屬於現代產業項目的,組織市科技、經信、城鄉規劃、土地、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區(縣)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提出審查意見:
(一)發展改革、經信部門從產業政策、產業布局、投資總額等方面提出總部經濟、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的審查意見;
(二)科技部門從高新技術產業項目類型等方面提出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的審查意見;
(三)環境保護部門從環境保護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四)土地部門從產業用地控制指標、土地使用年限、開竣工時限、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年度供應計畫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
(五)城鄉規劃部門根據項目要求提出選址意見;
(六)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和園區的實際提出審查意見;
(七)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職責提出審查意見。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門應當將前款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匯總形成項目準入條件及相應的資格審查方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建立特區現代產業項目信息庫;現代產業項目信息庫內容包括產業類型、建設規模、投資估算、選址意向、用地面積、時間要求等,為合理安排現代產業用地的儲備和出讓提供參考依據。
第九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現代產業項目及其準入條件,發布宗地公開出讓預公告,預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擬出讓用地的座落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條件及規劃紅線圖、項目準入條件、用地交易條件(包括申請人資格、付款期限、交地時間、交地條件、開發建設要求及其他特別約定等信息)以及預申請時間等。公告期屆滿無意向人提出預申請的,撤回擬出讓用地。
宗地公開出讓預公告時間不少於七日,預申請時間自公告期屆滿之日截止。
第十條 通過現代產業項目預申報審查的項目持有單位對宗地公開出讓預公告公布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同時承諾支付土地價格和條件。預申請人符合宗地公開出讓預公告公布的申請人資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啟動公開出讓程式並組織實施預申請地塊的公開出讓活動。
列入土地年度供應計畫的地塊也可以直接組織公開出讓。
第十一條 預申請人或者其股東、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接受其預申請:
(一)存在違反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行為(包括逾期欠繳土地出讓價款、未按契約約定開工竣工等);
(二)存在未處理或者未動工的閒置土地;
(三)在宗地公開出讓預公告發布之日前一年內參加的預申請活動中,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四)依法禁止參加預申請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受預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預申請人對其承諾進行確認,預申請人應當在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五日內簽訂預申請確認書,明確預承諾內容和不履行承諾的後果。
第十三條 預申請人應當按照預申請確認書明確的承諾時間,繳交不低於承諾支付土地價格百分之一(但不高於一千萬元人民幣)的預申請保證金。
第十四條 預申請人繳交預申請保證金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入口網站公示預申請結果,但不得公布預申請人及承諾支付的土地價格。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受預申請後,應當擬定該地塊的出讓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出讓公告,正式啟動用地出讓程式。出讓方案不得更改土地使用條件和土地交易條件。
第十六條 預申請人應當參加預申請地塊的投標(競買),且報價不得低於其承諾支付的土地價格。預申請人已繳交的預申請保證金及其產生的利息(利息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自動轉為公開出讓投標(競買)保證金,不足部分按出讓公告規定的要求補足。
預申請人簽訂預申請確認書後未按出讓公告要求申請投標(競買),或者未履行承諾導致預申請地塊未成交的,預申請保證金及利息不予退還,一年內不得參加特區內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活動;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按預申請確認書明確的承諾期組織預申請地塊公開出讓致使預申請人無法履行承諾的除外,且應當自預申請確認書明確的承諾期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退還預申請保證金(不計息)。
第十七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之日前二十日,公開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地塊位置、地塊現狀、面積、用途、年期及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和規劃紅線圖;
(三)投標(競買)條件和資格及取得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五)投標(競買)的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與地點、投標或者競價的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以及資格審查事項;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數額及繳納方法、處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邀請招標的,應當至少在招標截止日前三十日向被邀請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
第十八條 申請投標(競買)的,應當根據出讓公告的要求取得投標或者競買資格,持相關檔案到土地交易中心辦理投標(競買)手續並繳納投標(競買)保證金。
第十九條 以招標方式出讓用地的,按照綜合評分最高者得或者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以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用地的,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在用地成交後、簽訂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前,依法與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簽訂項目發展協定,就產業定位、投資強度、建設規模、建設期限、建設項目進度履約保證金、項目用地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作為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附屬檔案。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進度履約保證金按照不低於土地使用權出讓成交價百分之二十的標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存入財政專戶,並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監管,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條 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項目發展協定進行開發建設,不得擅自轉讓、出租。
受讓人確需轉讓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的,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
(二)次受讓人應當符合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受讓人資格條件,且次受讓人用以經營的產業必須符合相關產業政策。但無符合資格條件的次受讓人的,政府可以按剩餘年限的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及建築物造價成本優先回購;
(三)除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以分割整宗土地的形式轉讓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現代產業用地出讓活動中,實施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操縱、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現代產業用地出讓活動中泄漏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排斥公平競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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