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若干規定

《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若干規定》在2007.10.16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若干規定》的決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若干規定》
  • 外文名:Shenzhen Certain Rules Of Land Access Sell One's Own Industry And Other Industries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0.16
  • 實施時間:2007.12.01
廢止決定,規定全文,

廢止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若干規定》的決定
根據我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工作實際,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若干規定》(2007年10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發布,2008年10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3號修訂)。
本決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生效。

規定全文

經市政府四屆七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制度,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發展循環經濟,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出讓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土地使用權。
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出讓,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出讓工業、物流、倉儲用地使用權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公開競價的方式。
出讓非政府財政投資的文化、體育、衛生、教育、科研等用地使用權,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確實不能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的,應當報市政府批准。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的,以下統稱為招拍掛出讓用地。
第四條 招拍掛出讓用地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誠實信用和地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 招拍掛出讓用地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為依據,並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
第六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成立招拍掛出讓用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土地、發改、規劃、工業、環保、監察、法制等部門的行政首長組成,由主管土地的副市長任組長。
招拍掛出讓用地的具體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審議出讓方案;
(二)招拍掛出讓用地中止或者終止;
(三)招拍掛委員會未能形成決議的事項;
(四)招拍掛委員會主任認為必須報領導小組審定的重大事項;
(五)招拍掛委員會決議報領導小組審定的其他事項。
出讓方案涉及重大事項的,由領導小組指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定。
第八條 招拍掛出讓用地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第九條 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每年六月一日起,會同市發改、工業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規劃、工業發展規劃、工業布局規劃和產業導向目錄以及重點、重大建設項目目錄,組織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和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畫。
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畫應當與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相銜接,明確下一年度工業用地及其他產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總量、出讓地塊區域分布概況和出讓時序安排等內容。
產業導向目錄中禁止、限制發展的產業不得供地。
第十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府批准的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和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對擬出讓的工業用地及其他產業用地進行選址。
規劃選址原則上應當在儲備土地中進行,並符合經市政府批准的產業規劃。
市重大或者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確需調整規劃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式調整後再進行選址。
第十一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選址時應當書面向市發改、土地、環保、工業、高新技術產業帶(園區)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產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區人民政府徵求意見。
自收到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書面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市發改部門應當提供相關產業政策意見;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關土地審查意見;市環保部門應當確定項目的環境評價準入條件;市工業、高新技術產業帶(園區)管理機構或其他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徵求相關的保稅區、大工業區、光明新區等管理機構的意見後提出擬出讓地塊的企業、項目準入條件。
第十二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匯總相關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連同選址意見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條件一併提交領導小組審議。
領導小組或者市政府審定出讓方案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發布前成立招拍掛委員會。
第十三條 招拍掛委員會由市土地、規劃、發改、工業、環保、法制部門的代表作為常設成員單位,領導小組可根據每次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用途、區域等因素確定高新技術產業帶(園區)管理機構、大工業區、光明新區、保稅區等非常設成員單位組成。
招拍掛委員會主任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首長。
第十四條 招拍掛委員會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審議下列事項:
(一)出讓方式;
(二)投標、競買條件;
(三)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數額;
(四)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五)底價或者保留價。
第十五條 招拍掛委員會因下列情形終止:
(一)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全部已簽訂土地出讓契約的;
(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時間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
(三)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發布後在規定期限內無人申請投標或者競買的;
(四)無符合公告條件的投標或者競買申請人的;
(五)無人中標或者競得的;
(六)該地塊用地終止招拍掛出讓的。
第十六條 招拍掛委員會會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招拍掛委員會會議的議事規則,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招標、拍賣開始日前45天或者掛牌截止日前45天,公開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地塊位置、地塊現狀、面積、用途、年期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條件;
(三)投標、競買條件和資格及取得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五)投標、競買的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與地點、投標或競價的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以及資格審查事項;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數額及繳納方法、處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邀請招標的,應當在招標截止日前30日向被邀請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
第十八條 申請投標或者競買的,應當根據公告要求向資格審查部門提出投標或者競買資格審查申請;申請人尚有閒置土地或者未繳清所欠地價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資格審查部門不再受理其投標或者競買申請。
工業用地以及高新技術產業帶(園區)範圍內非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投標或者競買申請由市工業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
高新技術產業帶(園區)範圍內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投標或者競買申請由高新技術產業帶(園區)管理機構進行資格審查;涉及大工業區、光明新區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由高新技術產業帶(園區)管理機構進行資格審查並徵求大工業區、光明新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物流、倉儲及非政府投資的文化、體育、衛生、教育、科研或者其他產業用地採用招拍掛方式出讓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市工業主管部門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帶(園區)管理機構進行資格審查時,可以對具體的企業、項目是否符合準入條件從統一設立的專家庫中抽取相關領域的專家組織評估。
資格審查部門應在收到投標或者競買資格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投標或者競買申請人的投標或者競買資格進行審核。
資格審查部門不得設定公告內容以外的其他任何條件,並在完成資格審查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招拍掛出讓用地的準入條件及資格審查結果報市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取得投標或者競買資格後,申請人憑資格審查部門出具的相關檔案到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投標或者競買手續並繳納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以招標或者拍賣方式出讓用地,符合資格並繳納保證金的投標人或者競買人少於三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或者轉為掛牌方式出讓。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或者轉為掛牌方式出讓的,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發布公告。
以掛牌方式出讓用地,在掛牌期限內僅有一個符合資格的競買人報價的,掛牌成交,但報價低於底價(保留價)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過程中,全部投標人的投標價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底價(保留價)時,應當終止招標、拍賣或者掛牌。
底價(保留價)不得低於國土資源部公布的最低地價標準。
第二十三條 以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用地,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
以招標方式出讓用地,按照綜合評分最高者得或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四條 以招標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用地,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通過現場競價確定中標人、競得人:
(一)在按照綜合評分最高者得原則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中,出現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均滿足標底要求的投標人的綜合評價結果同為最高且報價相同的;
(二)在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中,出現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均滿足標底要求的投標人報價相同且均為最高報價的;
(三)以掛牌方式出讓,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符合掛牌條件的競買人的。
第二十五條 依法確定競得人或者中標人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競得人、中標人現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成交確認書和其他有關規定,於成交當日與競得人、中標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成交當日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確有困難的,應當在成交後的第1個工作日簽訂。
自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受讓人應當向土地主管部門繳清地價款。
第二十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出讓地塊的宗地號、位置、面積、成交價、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規劃建設項目等出讓結果在交易中心及有關媒體上公示,並將成交結果通報給市規劃、發改、工業、環保等部門,以及地塊所在區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通報時應當附送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複印件供各職能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後,受讓人應當按規定向市發改、規劃、建設、工業、環保等相關部門分別申請辦理立項、規劃許可、報建及其他審批手續。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後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用以經營的產業被列為禁止或者限制發展產業的,該地塊土地使用權不予續期。
第二十九條 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嚴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轉讓、出租。
轉讓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或者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拍賣或者變賣的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的,次受讓人應當符合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限定的受讓人資格條件,次受讓人用以經營的產業必須符合相關的產業政策。
確需轉讓或者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又無符合受讓條件的次受讓人的,可以由政府優先回購,回購價格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約定。
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另有約定外,工業用地及其他產業用地應當整體轉讓。
第三十條 轉讓或者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拍賣或者變賣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的,競買人應當經相應資格審查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取得符合受讓條件的證明檔案後方可參與競買。
次受讓人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應當憑相應資格審查部門出具的符合受讓條件的證明檔案。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後違反契約約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擅自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二條 投標或者競買申請人採取欺騙、賄賂、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投標或者競買資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投標或者競買資格並予以公告;已被確定為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受讓資格,確認中標或者競得結果無效,保證金不予退還;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按契約約定追究違約責任,並依法解除契約,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不按規定簽訂成交確認書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或者競得資格,保證金不予退還。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後不能按時繳清地價款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解除契約,收回土地使用權,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按契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業或者其他產業用地過程中,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泄露底價(保留價)、投標人或者競買人情況等應予保密內容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依照《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實施。本規定實施以前市政府檔案有關招拍掛出讓用地工作程式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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