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招商引資重點產業項目獎勵辦法

《汕頭市招商引資重點產業項目獎勵辦法》已經汕頭市政府同意,汕頭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11月14日印發,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招商引資重點產業項目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為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提高招商引資質量,創新招商引資方式,引進培育發展新動能,推動“工業立市、產業強市”走深走實,助力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一、獎勵對象
  (一)重點產業項目
  適用本辦法的招商引資重點產業項目是指2023年4月1日後在汕頭市新引進或增資擴產的單個產業項目,且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於1億元。項目所在企業的工商註冊地、稅收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汕頭市範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項目類別須符合《汕頭市產業發展指導目錄(2022年本)》(汕市發改〔2022〕413號)中明確的培育類和鼓勵類。上述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有修訂的,按照最新規定執行。
  (二)項目引薦方
  適用於將具有投資意向的投資人或企業引薦到我市,在項目落地過程中起到實質性促成作用的個人、組織等項目引薦方。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國有企業等機構及其公職人員,民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項目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不屬於本辦法的獎勵對象。
  二、獎勵措施
  (一)開工建設獎勵
  按約定時間開工建設的供地項目,開工後6個月內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超過3000萬元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項目投產獎勵
  製造業項目按約定完成投資並投產運營的,按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3000萬元。其中,供地項目投資強度不低於500萬元/畝,非供地項目投資強度不低於4000元/平方米。
  本項獎勵,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企業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和企業所在地的區(縣)財政按7:3比例分擔,其他區和各功能區企業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三)貸款貼息獎勵
  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取得我市商業銀行機構新增貸款的,按項目每年實繳貸款利息(不包括罰息)的30%給予獎勵,自項目投產運營後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起3年內適用該政策,每家企業貼息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800萬元。
  (四)項目引薦獎勵
  成功引薦本辦法所稱的招商引資重點產業項目(不含增資擴產項目)落戶汕頭,且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5億元以上的,項目完成約定投資並投產運營後,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五)特大項目獎勵
  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上且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重點產業項目,可向市投資促進局提出特大項目獎勵申請,由市投資促進局會同企業所在地的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研提獎勵方案報市政府。
  三、項目報備和引薦報備
  (一)項目報備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在申請獎勵前須由項目所在企業按程式報備,由投資促進主管部門引導企業申請。
  (二)引薦報備
  項目引薦方必須在項目接洽之前或首次接洽時向市投資促進局報備,由引薦項目所在企業會同項目引薦方按程式提交申請。
  四、獎勵實施及監督管理
  (一)獎勵實施
  項目所在企業按要求向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功能區投資促進主管部門申請獎勵,由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初審後報市投資促進局。市投資促進局組織審核,對審核通過的項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市政府審定。審定通過後,由市財政局負責撥付市級財政承擔的獎勵資金到相關區(縣)、功能區,相關區(縣)、功能區撥付到項目所在企業;相關區(縣)政府負責撥付需由區(縣)級財政承擔的獎勵資金到項目所在企業。
  (二)監督管理
  若企業採取欺騙手段獲得獎勵,或發生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件等重大責任事故,將撤銷招商引資重點產業項目資格並由企業所在地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追回已獲得的獎勵。構成失信行為的,納入失信企業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若項目未按約定竣工投產的,由項目企業所在地的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追回已獲得的獎勵。
  五、其他
  (一)市級獎勵資金納入市級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於兌付本辦法的獎勵。市投資促進局要按照市級年度財政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加強項目績效目標動態監控,提高預算項目執行效益,實現預算項目績效目標最大化,做好項目績效自評,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
  (二)本辦法中,除“項目投產獎勵”措施中明確由相關區(縣)按一定比例分擔部分獎勵資金外,其他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
  (三)本辦法所稱供地項目,是指與用地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簽訂項目發展監管協定並與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的產業項目。
  (四)本辦法中關於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的計算不包含土地(廠房)購置費用。
  (五)市、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
  (六)獲得本辦法獎勵的企業,需承諾如在10年內將企業註冊登記地址遷出汕頭市或改變在汕頭市原有納稅納統義務,全額退回已獲得的獎勵資金。
  (七)各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訂相應優惠政策,並報市投資促進局備案。
  (八)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獎勵,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在有效期屆滿前完成項目報備的,可延續適用獎勵規定。實施期內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按調整後的國家法律政策執行。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視情況重新修訂執行。
  本辦法由市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

解讀

《汕頭市招商引資重點產業項目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已於11月15日印發。為便於企業及社會公眾等更好地理解《獎勵辦法》的有關內容,現解讀如下:
  一、《獎勵辦法》出台背景及意義
  為適應我市當前招商引資工作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增強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針對性,市投資促進局學習借鑑省內外有關地區招商引資政策,組織研究制定《獎勵辦法》。
  《獎勵辦法》的出台,是全面貫徹落實省、市工作部署的具體體現,是我市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增強投資吸引力的有效舉措,有利於降低企業投資綜合成本,提高企業投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重點產業項目早落地早開工早投產,推動構建“三新兩特一大”產業發展格局,助力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獎勵辦法》主要內容
  《獎勵辦法》包括5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獎勵對象。明確了獎勵對象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第二部分,獎勵措施。突出獎勵力度大、政策措施實、兌現周期短的特點,分別設定了開工建設獎勵、項目投產獎勵、貸款貼息獎勵、項目引薦獎勵以及特大項目獎勵共5項措施。
  1.開工建設獎勵。供地項目開工後6個月內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超過3000萬元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2.項目投產獎勵。製造業項目按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3000萬元。
  3.貸款貼息獎勵。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取得我市商業銀行機構新增貸款的,最高貼息800萬元。
  4.項目引薦獎勵。成功引薦招商引資重點產業項目(不含增資擴產項目)落戶汕頭的,最高獎勵500萬元。
  5.特大項目獎勵。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上的重點產業項目,可給予“一事一議”支持。
  第三部分,項目報備和引薦報備。符合《獎勵辦法》規定的項目和引薦方需按程式報備後方可獲得獎勵資格。
  第四部分,獎勵實施及監督管理。獎勵實施按照“企業申請—項目所在地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初審—市投資促進局審核—公示—市政府審定—財政撥款”的程式進行。同時,為突出監督管理,若項目未按約定竣工投產的,由項目企業所在地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追回已獲得的獎勵;申報資料造假或發生環保、安全生產的,除追回獎勵外,追回獎勵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部分,其他。明確了獎勵資金的來源、有關概念的定義等相關事項。
  為做好汕頭市招商引資重點產業項目獎勵專項資金申報工作,市投資促進局還制定了《汕頭市招商引資重點產業項目獎勵申報指南》,對申報流程和材料進行了明確和規範。
  三、執行時間
  本《獎勵辦法》適用於2023年4月1日後新引進或增資擴產的產業項目以及項目引薦方,2023年12月1日起可申請報備,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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