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促進和保障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規定

《汕頭經濟特區促進和保障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規定》在2011.07.26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促進和保障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規定
  • 頒布時間:2011年07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經濟特區促進和保障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規定》已經2011年7月26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推動濠江區科學發展,促進幸福汕頭建設,根據《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的決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特區範圍內促進和保障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應當堅持科學發展、先行先試、積極穩妥、統籌推進、因地制宜等原則,以擴大區級管理許可權、最佳化政府組織結構、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為重點,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運行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四條 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應當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依法調整行政管理職權,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政管理職權的行使。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管理職權主要包括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類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職權。
第五條 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應當遵循權責一致的原則,建立與濠江區行政管理職權相適應的人事、財政管理體制,增強濠江區的財政支配能力、社會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
第六條 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的改革創新措施與本市制定的規章有衝突的,可以將改革創新措施方案提請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再按照立法程式及時修改、廢止相關的規章。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濠江區人民政府、市機構編制部門和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和濠江區兩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權責一致、重心下移、減少層次、分步實施、能放則放的原則,最大限度向濠江區下放行政管理職權,並對其行使行政管理職權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由地級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職權,或者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但未具體明確分級管理許可權的行政管理職權,但監察、公安、統計系統以及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各項市級統籌基金和汕頭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維持現行管理體制。
本條第一款規定由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職權,濠江區人民政府認為其中個別行政管理職權尚不具備行使條件的,由其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繼續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
第十條 市和濠江區兩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互相協作,做好職權交接和職責對接。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濠江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但未具體明確分級管理許可權的行政管理職權,原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的,應當變更由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
第十二條 本市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職權,應當授權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法律以及其他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由地級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職權,一般應當授權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一般應當授權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職權,因情況特殊不能授權的,經徵求濠江區人民政府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委託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
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採取使用業務專用章、格式化法律文書等方式,行使受委託的行政管理職權,委託機關應當支持、指導。
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機關和委託實施行政管理職權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依法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實施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類審批,根據本規定應當調整由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的,應當同步調整。
第十五條 根據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調整由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職權,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濠江區人民政府和市機構編制、監察、法制等部門制定調整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有關部門和濠江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變更調整目錄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變更建議,確需變更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行政管理職權以授權方式調整由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的,授權機關應當自調整目錄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製作授權通知送被授權機關,明確權責,並報告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行政管理職權以委託方式調整由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的,委託機關應當自調整目錄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受委託機關簽訂委託協定,明確權責,並報告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合理調整與街道辦事處的事權關係,依法向街道辦事處下放社會管理和服務許可權。
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發展和完善社區服務,加強對社會組織的規範和管理,對涉及財務、審計、宣傳培訓、公益服務、資產評估、行業評比和機關後勤等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的工作,可以通過委託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法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第十九條 濠江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認為實施的行政許可或者非行政許可類審批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範的,可以報請市人民政府或者原設定機關決定在濠江區停止執行;但濠江區人民政府自行設定的非行政許可類審批,由其自行決定廢止: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第二十條 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式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調整由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職權,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一條 濠江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行政機構改革,科學設定行政機構,明確職責分工,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濠江區人民政府的一個行政機關可以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職權。
第二十二條 濠江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理順行政機關與社會組織的關係,實行社會組織分類管理,改革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
對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的設立,可以試行由申請人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並逐步擴大直接申請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的範圍。
第二十三條 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類審批由濠江區人民政府所屬兩個以上工作部門分別實施的,濠江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工作部門受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類審批申請,並在徵求相關工作部門意見後統一辦理。
濠江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便民原則設立綜合性的政務服務機構,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類審批事項。
濠江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跨部門統一互聯的電子政務和公共服務平台,推行網上社會服務和政務處理,實現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類審批事項全過程網上辦理。
第二十四條 須經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審批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類審批事項,已經調整由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審核的,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直接報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審批,並報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依法需保密的事項外,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向社會公開。
濠江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的要求,分步實行政府預決算公開。
第二十六條 依法調整由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類審批事項及相關的收費項目,應當納入行政電子監察系統,但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除外。
第二十七條 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將行政處罰告知書抄送委託機關。
第二十八條 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實施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和事項的,應當自作出實施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法律文書副本和相關材料複印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濠江區人民政府實施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和事項的,報送市法制部門備案;
(二)濠江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施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和事項的,報送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調整行政管理許可權,或者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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