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作實施方案
河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實施製造強國戰略,加快我省先進制造業強省建設步伐,根據我省“十四五”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對產業科技創新提出的新需求,加強我省製造業創新中心整體布局,完善製造業創新體系,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
創新是製造業發展的首要動力和主引擎。新常態下,我省製造業正處於爬坡過坎、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產業層次低、高附加值產品少、節能減排壓力大等結構性矛盾日益凸顯,根本原因在於產品創新能力弱,產業結構不合理,產業鏈現代化水平不高,產業鏈上下游銜接不緊密,亟需提升製造業創新能力,通過協同創新解決從基礎研究到產業化之間的“死亡之谷”問題,必須加快構建以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為核心,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與省產業研究院有效協同的製造業創新體系,面向製造業轉型升級和培育發展新動能的重大需求,通過聚焦產業薄弱環節,整合各類創新資源,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打通技術開發、轉移擴散到商業化套用的創新鏈條,推動製造業向價值鏈中高端躍升。
(二)總體思路
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把創新擺在製造業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以集成最佳化創新資源配置為核心,以建立健全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機制為手段,按照“一案一例一策”的方式,建設一批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著力攻克解決一批制約行業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轉化推廣一批先進適用技術和標準,積累儲備一批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培養造就一批技術創新領軍人才,建設發展一批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套用基地,積極推動省級創新中心升級為國家級創新中心,加快形成製造業創新發展的新動力,全面提升我省製造業競爭能力。
(三)建設目標
按照“統籌規劃、分類施策、突出重點、逐步推進”的原則,圍繞“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新興產業重點培育、未來產業謀篇布局”的重大需求,聚焦主導產業,兼顧其他領域,充分發揮現有國家和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的引領示範作用,加快關鍵技術創新體系和供給機制建設;到 2025年,建成25家左右省級創新中心,爭創2—3家國家級創新中心,構建比較完善的製造業創新體系,為製造業強省建設提供有效支撐。
二、基本定位及組織形式
(一)功能定位
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是省級創新平台的一種重要形式,它主要是面向全省製造業創新發展的重大需求,以重點領域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的研發供給、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為重點,充分利用現有創新資源和載體,打造跨界協同的創新生態系統。這種新型創新載體應具有以下特徵和功能:
——製造業協同創新的新型載體。通過在重點領域部署建設創新中心,整合人才、技術、標準、信息、資本等在內的各類創新資源和要素,構建聯合開發、優勢互補、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機制。
——製造業技術轉化的中試基地。通過對技術創新成果開展中試及相應的檢驗、驗證,解決科技成果在實現產業化過程中的工藝、裝備及其他技術難題等,推動技術成果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套用。
——製造業技術創新的公共平台。通過整合行業各類機構,提供從技術委託研發、測試認證、標準制定和試驗驗證、專利運用、成果評估、套用推廣、企業孵化到信息服務、人員培訓、項目融資等一系列公共服務。
——製造業創新人才的培養中心。通過建立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人才培養機制,開展人才交流與合作培養,充分發揮創新人才對產業發展的帶動作用。
(二)組織形式
創新中心是由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自願組合、自主結合,以企業為主體,以“公司+聯盟”的形式運行的創新聯合體和新型創新載體,公司即創新中心的依託載體是股份制獨立企業法人(公司),由國內外相關領域(產業集群、產業鏈)具有較強號召力或影響力的企業或科研院所(含轉制科研院所)單獨或聯合1-2個本領域龍頭、頭部、骨幹企業發起,本領域或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實質性參與,掌握相關技術創新成果並具有相關創新人才隊伍、設備設施的科研單位、高校及其他能夠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加入,以資本為紐帶、共同依法組建;聯盟即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由創新中心培育建設牽頭單位發起、充分匯聚本領域其他各類創新主體、組成由創新中心依託載體公司作為常設機構(秘書長單位);同時建立技術專家委員會,作為內部諮詢機構負責研判行業發展重大問題並篩選確定研究方向。
(三)基本條件
1.正式認定的創新中心應滿足以下條件:
——應當是股份制的獨立法人,有責權明晰的董事會和管理團隊,能夠按照責權明確、科學管理的模式運行,依法實行自主決策、自主經營、自我管理,最終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主要任務是面向行業發展,開展產業前沿及共性技術研發或接受企業委託開展技術研發和中試,向企業尤其是向中小企業提供前沿技術、共性技術和新工藝、新設備、新知識,為行業發展提供各類公共服務。
——轉讓的技術成果應當是經過驗證並且能夠直接進入產業化大規模生產的,其建立的生產能力主要是用於技術成果轉化的中試及示範套用等。
——運行經費籌措應以參股成員單位入股(注資)、聯盟成員單位或繳納會員費為主,並逐步過渡到通過提供各類服務取得合理收益等方式為經費籌措主要來源;依託載體公司股東單位實際出資、資產劃轉等均應全部實繳到位;同時構建多元化融資渠道,保障製造業創新中心的長期運營需求。
——根據國家級行業、領域的產業政策,制定有清晰明確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建設方案和技術路線圖。
2.創新中心培育單位基本條件:
創新中心培育單位應根據我省相關產業領域發展的實際,制定有符合政策、思路清晰、目標明確、責任落實、切實可行的中心建設方案;申報(培育)工作牽頭單位管理層、尤其是主要領導對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有明晰的認識並對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有強烈的意願和責任感;牽頭單位能夠組織成員單位完成培育任務並承擔培育期內的主要工作,主持完成本創新中心依託載體法人的註冊或現有擬作為依託載體單位的變更工作;創新中心成員單位能夠在培育期內完成實際出資、有關產權劃轉、技術及管理人員派遣等工作;聯盟組建運行有明晰的任務安排。
三、建設要求
(一)牽頭單位條件
1.在相關領域具有顯著的領先優勢和競爭優勢,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較強的研發能力,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和創新效益,有近5年內承擔並較好完成國家或省級重點研發項目的經驗。牽頭單位一般應建有省(部)級以上創新載體,且產學研合作成效顯著。
2.在申報領域保持較高、持續的研發投入,擁有國內外有效發明專利授權或軟體著作權。
3.有較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有較強的技術擴散、輻射和轉移能力,有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
4.有先進的基礎設施、儀器裝備和高端研發人才,能為技術創新發展提供較完善的支撐。
5.牽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非失信人員,信用評價良好,近三年內無環境、安全、智慧財產權和稅務等違法行為。
(二)創新中心建設方案要點
1.有明確的產業化技術發展方向和目標、技術路線,有有待突破、可促進形成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的、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
2.有產業鏈的重要客戶、上下游企業、相關重點學科的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單位作為創新中心組建成員,能建立相對穩定的專業技術研發人員隊伍,人數不少於30人。
3.有持續的投入保障和明晰的商業運行模式,並形成吸引可持續投資的能力。在組建過程中,依託載體公司股東及成員單位之間應形成資金組建方案並有相應資金匹配。創新中心依託載體公司註冊資本(包括研發設備、經過第三方評估的專有技術或專利)不少於1000萬元。
4.有合理可行的發展規劃,包括中長期研發項目、成果轉化產業化目標、經費籌措與依託載體運營模式、研發投入和轉化收益預算以及實現市場化自主運營的進程等方面內容。
5.有完備的章程和科學的運營機制,按照創新中心“公司+聯盟”的組建形式要求編制依託載體企業與聯盟草案,並提出包括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自主經營機制、內部財務、人事和科研項目管理制度、激勵機制和成員單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緊密合作長效機制等。
6.有明確的組織架構和管理隊伍,發揮好技術專家委員會的諮詢作用。
7.有開放合作交流機制,制定技術轉讓、產學研合作、專利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運用及保護的規定,面向行業和地區提供服務。
8.有吸引和培養製造業創新型人才、團隊的能力。
四、實施步驟
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創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和完善創新中心申報、推薦、遴選、評估、考核、認定等有關程式和方案。
(一)培育單位申報
按照自願原則,符合創建條件的單位按照要求準備申報材料,提交到所在地省轄市、濟源示範區、各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經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契約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查後,擇優由兩部門聯合行文推薦上報。
(二)培育單位遴選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培育單位的遴選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家組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方案進行綜合評審和現場考察。專家組或第三方機構為遴選工作提供專家意見和建議名單,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辦公會對建議名單進行研究審定,結果將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聯合發文公布。自培育名單發布之日起,進入不超過2年的培育期。
(三)培育建設
在培育期內,創新中心應完成如下任務:一是完成依託載體企業法人註冊和股份制改造,並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起內部管理架構和規範的運行機制;二是編制中長期(3-5年)發展規劃,制定具體的建設方案及保障措施;三是建立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和專家技術委員會,研判擬突破的行業技術發展重大問題,篩選確定技術研究方向;四是著手開展技術研發,面向行業提供公共服務。
(四)考核認定
凡在培育期內完成培育建設任務的單位,可隨時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認定申請。按照“成熟一個,認定一個”的原則,對培育單位組織考核驗收。通過考核驗收且公示無異議的正式認定為省級創新中心;未通過考核驗收的,給予半年時間整改,經整改仍不能通過考核的,以及在培育期結束後未提出驗收申請的,取消其培育資格。
(五)持續推進
凡被認定為省級創新中心的,應根據制定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確定分年度建設目標,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逐年簽訂年度建設協定,明確建設任務和責任。根據年度建設協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可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地方工信部門、第三方機構每年對各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情況提出評估考核意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評估考核意見,可進行抽查,並確定考評結果。未通過年度評估的,給予半年整改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省級創新中心稱號。通過3—5年的培育與建設,推動創新中心實現自負盈虧、自主發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和組織領導。建立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相關省直單位協調合作的工作機制,將創新中心與省產業研究院、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產業集聚區建設等有機結合。各省轄市、省直管縣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建設方案和政策措施。鼓勵有條件、綜合實力較強的省轄市培育市級(區域)創新中心,作為省級創新中心的支撐和補充。凡建有省級創新中心的地方,鼓勵在資金和其他正常方面給予支持。
(二)加大專項資金和財稅政策支持。省級層面運用省級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等支持創新中心建設,按照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創新中心能力建設、公共服務、升級為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及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在豫設立分中心等給予支持。引導和支持創新中心參與國家和省級“揭榜掛帥”項目競爭並按規定享受政策支持。創新中心依法享受裝備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新軟體首版次等優惠政策。
(三)建立多元化融資渠道。充分發揮省級產業基金作用支持創新中心建設,探索設立創新中心建設基金,支持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條件下加大對創新中心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企業採取多方協同、多元投資、成果分享的新模式,通過入股或繳納會員費等方式予以投入。鼓勵社會資本利用股權投資等多種形式參與創新中心建設。
(四)強化人才支撐。鼓勵創新中心採取股權、期權激勵和獎勵等收益分配政策,依法保護創新收益。利用國家相關人才計畫,引進海內外製造業領軍人才和團隊,建立健全人才培養體系。支持鼓勵在豫高校的科技人員到創新中心任職,支持創新中心與高校聯辦共建實訓基地、重點實驗室。
(五)鼓勵參與對外合作。充分藉助與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等戰略合作機制,整合國家級創新資源共建製造業創新中心。鼓勵創新中心對境外創新資源的併購,加強對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跟蹤,與國際同行開展實質性研發與創新合作,促進創新中心融入全球價值鏈。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河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實施方案》(豫製造強省辦〔2017〕2號)同時廢止。
遴選認定工作規程
河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遴選認定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做好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的遴選、培育及認定等工作,根據《河南省“十四五”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豫政〔2021〕49號)《河南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行動方案(2021—2025年)》(豫政辦〔2021〕58號)和《河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特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創新中心的遴選、培育及認定工作遵循提質發展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前瞻布局未來產業、突出企業主體、強化協同創新、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負責創新中心的遴選、培育及認定等工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日常管理,具體承擔創新中心遴選、培育及認定事宜中的事務性工作,制定有關程式和方案。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可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對創新中心的遴選認定提供專家意見或技術支撐。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我省製造業發展實際,確定需要推動創新中心建設的重點行業,每個行業原則上只建一個創新中心,重點行業可以建設1-2個創新中心。
第六條 培育單位的遴選確認
第一步 單位申報。本著自願的原則,由擬創建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按照《實施方案》和申報通知的要求編制申報材料,報註冊所在地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各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經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契約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查後,由兩部門聯合行文推薦上報。
第二步 材料初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組織,初審包括對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內容審查和法務審查等三個方面。
形式審查:重點審查牽頭單位是否符合《實施方案》規定的條件,擬建創新中心的建設方案、申報書及相關證明(說明)材料是否完備等。
內容審查:重點審查所申報的方向領域是否與我國和我省有關規劃確定的發展重點相符;牽頭單位是否在本領域(國內及省內)具有龍頭地位或領先優勢;創新中心的發展方向、目標和技術路線是否明確;創新中心研發投入方案是否合理;創新中心是否以“公司+聯盟”的形式組建,依託載體是否為股份制公司。
法務審查:重點審查申報牽頭單位是否有環境、勞動安全、智慧財產權及稅務等方面的違法行為或重大失信行為等。
根據初審情況,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申報單位根據反饋的修改意見或建議對申報材料進行補充、修改、完善,並將修改後的申報材料經地方工信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逾期未報或未按要求提交必需補充材料的,自動取消資格。
第三步 專家論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擬建創新中心的方向領域情況,按照領域相近的原則成立若干專家組,對申報方案進行論證和評審。
(一)專家組組成:每個專家組由3-5人組成,由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分別從河南省工信行業專家管理系統和財務專家庫中抽取。
(二)論證和評審流程:
1.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組織專家評審會。
2.召集專家組成員召開預備會議,向專家組通報申報情況及論證和評審程式,介紹評審打分的標準及相關要求,並組織推選專家組組長和副組長。原則上專家組組長由管理專家擔任,副組長由技術專家擔任。
3.專家組集中審閱完畢後,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會由專家組組長主持,採取單位匯報和現場答辯相結合的方式,按照評審分組分批封閉進行。
每個專業分組匯報及答辯完畢後,由與會專家根據對申報材料的審閱情況和申報單位的答辯情況,按照擬建創新中心重點行業的符合性、創新中心依託載體的符合性、牽頭單位要求的符合性、創新中心建設方案要求的符合性以及其他條件的符合性等進行獨立打分(總分100分,具體評分標準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之後由專家組長對該專業組全體專家的評審分數統一匯總並計算出每個申報單位的平均分值。
專家組全體成員在組長帶領下進行閉門協商(觀察員及其他人員不列席),從平均分值80分以上的申報單位中確定現場考察單位名單,由全體專家組簽字確認。
4.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原則上由參加論證會的專家繼續參加現場考察,缺席超過2人的(專家組長、副組長不得同時缺席),應重新選取相應的專家補缺。
5.現場考察重點察看創新中心牽頭單位所提供的申報材料與實際情況的符合程度及真實情況。具體方式包括與申報單位主要領導溝通座談、察看相關科研場地及設備設施、查閱相關資料、與創新中心研發團隊的骨幹進行個別交流等。每個單位的現場考察時間為半天。
6.現場考察後,由專家組對所考察的單位逐個形成書面評估材料,內容包括各個擬建創新中心的優勢、特色及建設必要性分析,當前建設方案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未來建設應關注的重點及努力方向等,並提出是否列入創新中心培育名單的意見,由專家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
第四步 廳長辦公會審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辦公會對創新中心培育單位建議名單進行研究審定,結果將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聯合發文公布。
第七條 創新中心的建設認定
第一步 培育建設。創新中心自培育單位名單正式公布後即進入不超過2年的培育期。在培育期內,創新中心培育單位應根據《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和創新中心建設方案,編制培育期工作計畫,完成規定的建設任務。凡在培育期內完成建設任務的,可隨時提出認定申請,並向創新中心依託載體註冊地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各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及驗收材料,經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契約級財政部門審查後,將推薦檔案分別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同時將申報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步 考核驗收。考核驗收採取專家組實地核查和現場答辯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時間及行程安排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具體負責:
(一)專家組組成:每個專家組由3-5人組成,由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分別從河南省工信行業專家管理系統和財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設組長1名,由參加考核驗收的專家組成員推選產生。
(二)驗收工作流程:
1.考核驗收工作由專家組組長主持,每個單位的考核驗收時間為1天。
考核驗收的重點是:
(1)創新中心依託載體是否按照提交的創新中心建設方案完成了獨立法人註冊;是否建立了責權明晰的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團隊;是否能夠自主決策、自主經營、自我管理,並實現企業化運行。
(2)是否制定了明確的技術路線圖並已開始組織實施;是否開始進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並取得了一定進展或階段性成果;是否開展了面向行業的公共服務。
(3)是否建立了相對穩定的研發隊伍及市場化的智慧財產權與技術成果轉化機制;是否具備了中試條件及相應的科研、檢驗檢測能力。
(4)各成員單位是否按照約定完成了相應的資產劃轉或資金投入;研發投入是否到位;各類投資能否滿足創新中心依託載體基本運行需要。
(5)是否制定並實施了創新中心中長期規劃及具體的建設方案。
(6)是否成立了專家委員會,並有效發揮作用;
(7)是否成立了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或完成了原聯盟的變更。
2.考核驗收首先聽取創新中心依託載體主要負責人關於創建工作情況的匯報,並由專家組成員進行質詢;查看創新中心依託載體成立的相關材料及資金和設備到位情況,查詢相關制度及運行記錄等,考察創新中心依託載體科研人員隊伍建設、科研設施及檢驗檢測設備情況;必要時可召開座談會,或進行個別訪談等。
3.考核驗收結束後,由專家組以閉門協商的方式提出具體的認定意見並形成書面考核驗收報告。
第三步 廳長辦公會審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辦公會對擬正式認定的創新中心名單進行研究審定,然後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聯合發文公布並頒發標牌。
第八條 凡列入創新中心培育名單以及被認定為省級創新中心的,享受有關支持我省製造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規定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和工業和信息化廳另行制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河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遴選和認定工作規程(試行)》(豫製造強省辦〔201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