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範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政府採購內部權力運行,有效防範法律風險和廉政風險,推進依法、規範、高效、廉潔採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加強預算單位政府採購內部控制制度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機關政府採購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經2022年第33次廳務會議審議、2022年第37次廳黨組會議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12月19日

檔案全文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政府採購內部權力運行,有效防範法律風險和廉政風險,推進依法、規範、高效、廉潔採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財會〔2012〕21號)、《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加強預算單位政府採購內部控制制度的通知》(瓊財采〔2022〕45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廳機關政府採購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節儉高效、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本級政府採購活動。
第二章 政府採購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採購是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200萬元(含)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採購限額標準如有調整,依據省財政廳規定執行。
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預算金額未達到限額標準的項目,屬於非政府採購項目,按照省科技廳另行制定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一)財政
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採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的部分,適用政府採購;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採購的,統一適用政府採購。
(二)採購:是指以契約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雇用。
(三)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是指經省政府同意後發布的《海南省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中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
(四)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五)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六)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採購對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七)有關認定標準
政府採購的認定標準:省科技廳在一個財政年度內,同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採購品目匯總預算金額達到海南省現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規定的相應數額標準;一個採購項目資金來源於多個預算項目,按照匯總後的預算金額計算相應數額標準。
一個預算項目的認定標準:一般指部門預算項目庫中的一個項目或者財政部門預算批覆檔案中明確的一個項目。
採購品目的認定標準:按照有利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項目屬性。參考財政部《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22〕31號)對項目屬性進行理解和分類。
第五條 政府採購分為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
(一)集中採購是指省科技廳將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採購的行為。採購目錄內屬於通用的採購項目,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屬於省科技廳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
(二)分散採購是指省科技廳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項目進行的非集中採購。可由省科技廳自己組織或委託具有政府採購資質代理機構的政府採購活動。
第三章 政府採購職責分工
第六條 資源配置與管理處(以下簡稱“資管處”)負責政府採購歸口管理工作(涵蓋政府採購、財務、資產等職責),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擬定省科技廳政府採購內部管理制度,並根據有關規定及時更新和調整。
(二)負責省科技廳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匯總報送和調整。
(三)明確一名在編人員作為政府採購專管員,負責指導廳機關的日常採購管理、組織人員培訓等工作。
(四)負責預算一體化(政府採購)系統的賬號密碼、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等的辦理、保管和使用管理;協助各處室在系統中錄入採購信息。
(五)負責對政府採購中取得的資產進行登記管理。
(六)審核政府採購中涉及財務職能職責方面的工作,審核政府採購契約中涉及的項目預算、契約金額、支付條件等信息的工作。
(七)負責對接上級部門或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日常政府採購資料匯總報送、業務諮詢等工作。
(八)負責督促各處室組織政府採購項目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移交檔案室歸檔。
第七條 各處室作為採購主體,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測算和申報本處室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畫;對需要報有關部門立項審批的採購項目,按程式和要求進行申報。
(二)依據批准的預算和實際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需求調查(符合《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範圍的採購項目),編制採購需求和採購實施計畫,確定和公開採購意向信息。明確一名在編人員負責政府採購項目過程中的溝通協調,填報政府採購計畫審批表等工作。
(三)組織政府採購活動,並對所組織活動的真實性、合理性負責,辦理政府採購契約呈批審核手續。
(四)負責供應商履約管理,督促項目執行進度,提出驗收申請,組織項目驗收,對供應商履約情況和項目績效進行評價及答覆詢問質疑等工作。
(五)按照契約約定支付採購資金。
(六)整理和移交項目檔案資料,年終移交到廳辦公室歸檔管理。
(七)負責涉及本處室政府採購項目方面的資料準備、報送和內部報批報審等工作。
第八條 審計與監督處(以下簡稱“審監處”)主要對省科技廳政府採購制度執行和採購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對政府採購內部決策執行程式的合規性進行監督,糾正違規行為;開展對評審專家和供應商隨機抽取、簽到以及評審委員會評審等環節進行隨機抽查,糾正違規行為。
(二)開展政府採購項目相關審計工作。
第九條 政策法規規劃處(以下簡稱“政規處”)主要負責省科技廳政府採購法律風險防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省科技廳政府採購有關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對項目政府採購過程中涉及的政府採購需求、採購檔案、委託代理協定、採購契約、質疑投訴等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負責處理政府採購過程中或者契約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第十條 機關黨委主要工作職責:
(一)監督檢查政府採購項目所涉及廉政風險點的落實情況。
(二)查處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辦公室主要工作職責:
(一)負責政府採購項目的檔案資料收集匯總、歸檔管理。
(二)負責政府採購中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 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以下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一)採購需求提出與審核
(二)採購方式確定與審核
(三)採購執行與驗收
(四)採購驗收與登記
第十三條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凡參與採購的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均應當迴避。
第四章 政府採購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工作包含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公開採購意向、政府採購申報管理(採購需求和實施計畫、政府採購方式及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等)、確認政府採購檔案、公開政府採購信息、實施採購、確認政府採購結果、發布政府採購結果公告、政府採購契約管理、履約驗收、資金支付、資料歸檔等步驟。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流程及要求
(一)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政府採購實行“先有預算、後有採購”的原則,預算編制流程:
1.各處室根據預算編制工作要求,結合實際工作需求並經過市場調查,同類項目歷史成交情況、“貨比三家”情況等,測算項目經費構成,提出下一年度項目政府採購預算需求,履行決策程式,報資管處匯總。
2.資管處對各處室報送的項目預算申請進行審核,對金額較大、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一次性項目,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預算審查。
3.各處室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的規定,預留採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
4.無編制年初預算且需新增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各處室提出相關依據,經廳務會、廳黨組會審議通過,向省財政廳進行補報、調整。待省財政廳審批下達採購補充調整預算後,按相關規定組織執行採購。
(二)公開採購意向
1.採購意向公布時間:根據財政部《關於開展政府採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20〕10號)、《海南省財政廳關於開展政府採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要求,納入年初預算範圍的政府採購項目,各處室原則上應在部門預算批覆後30日內在海南省政府採購網公開發布。
部門預算批覆前實施的政府採購項目,以部門預算“二上”內容和已落實的資金保障等為依據公開採購意向;預算執行中新增的政府採購項目,以新增項目內容和已落實的資金保障等為依據公開採購意向。上述政府採購項目原則上不得晚於採購公告發布前30日公開採購意向。
2.各處室填制政府採購意向表,報分管廳領導、主要領導審定,提交資管處錄入預算一體化(政府採購)系統,由系統直接推送至海南省政府採購網的“採購意向”欄公開發布。採購意向內容包括:採購項目名稱、採購品目、主要標的、預算金額、計畫實施時間、供應商資格要求等信息。
(三)政府採購申報管理
1.編制採購需求及政府採購實施計畫
各處室根據《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要求,結合採購實際情況編制政府採購需求(屬於《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範圍的採購項目,應在確定採購需求前開展需求調查)和政府採購實施計畫,明確採購方式、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等事項,經專題會會議審查(詳見附屬檔案)後,按程式提請廳務會、廳黨組會審定。
(1)採購需求應包含採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等內容。
(2)採購計畫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預算金額、採購組織形式、聯繫方式、代理機構、採購品目、數量、金額、是否含進口產品、是否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等內容,經會議審定後並向省財政廳備案。
(3)各處室可以自行組織確定採購需求和編制採購實施計畫,也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開展。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或者第三方機構編制的採購需求或採購計畫,需經處室審核確認並對其負責。
(4)採購需求和採購實施計畫在後續開展政府採購活動中需要調整的,由各處室重新提出申請,按採購需求與採購計畫審批程式執行。
2.政府採購方式及變更
(1)政府採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詢價和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2)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項目符合公開招標之外採購方式適用情形需要採取公開招標之外採購方式的,各處室履行決策程式後,向省財政廳申請採購方式變更。
3.進口產品採購
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產品,確需採購進口產品的,各處室按照《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及有關規範性檔案要求組織專家論證、申報和採購,履行決策程式後,報省財政廳批准。
4.委託採購代理機構
按照《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及規範要求,各處室履行決策程式後,可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項目結束後,各處室可根據需要對採購代理機構進行評價工作。
(四)確認政府採購檔案
各處室根據會議審定的採購需求及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內容編制採購檔案,經資管處、政規處、審監處審核,報分管廳領導審批。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的處室書面反饋採購代理機構。
(五)公開採購信息
按照《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採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規範(2020年版)>的通知》(財辦庫〔2020〕50號)等有關規定,各處室(或採購代理機構協助)組織政府採購信息的公開工作。對應當納入涉密政府採購管理的項目,嚴格執行涉密政府採購管理規定。
(六)實施採購
各處室根據選定的採購方式按相關流程開展實施項目採購活動。
(七)確認政府採購結果
各處室根據評審結果提交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程式提交廳務會、廳黨組會審定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各處室將中標(成交)結果確認函反饋採購代理機構。
(八)發布政府採購結果公告
採購代理機構在收到中標(成交)結果確認函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同時在海南政府採購網發布採購結果公告。各處室負責進行跟蹤督促。
(九)政府採購契約管理
各處室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5個工作日內簽訂採購契約,在契約簽訂當天起2個工作日內,在海南省政府採購網予以契約公告,7個工作日內完成契約備案。契約簽訂、契約變更、中止和終止等按照契約管理制度執行。
(十)履約驗收
各處室組織至少由3人(單數)組成項目履約驗收小組,組織實施履約驗收,審監處參與監督。驗收小組根據項目採購需求和契約內容,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逐項驗收,形成驗收意見,驗收成員在項目驗收報告簽字確認。
對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項目還要在驗收通過後公開驗收結果;對驗收後形成固定資產的,資管處將形成的資產登記入賬。
(十一)資金支付
各處室嚴格按照契約付款方式、約定時間和財務管理制度規定辦理政府採購項目資金支付。
(十二)資料歸檔
各處室負責將本處室政府採購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年終移交到辦公室歸檔管理,鼓勵建立採用電子檔案,保存好相關資料。
政府採購活動的相關資料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保存期限為自採購結束之日起十五年。
第十六條 各處室負責對涉及政府採購項目情況的詢問、質疑和投訴提出答覆意見並提供證明材料;在正式答覆前原則上應徵求政規處意見。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求暫停採購活動的,各處室應當組織立即暫停採購活動,依法告知相關參與各方。收到財政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後,按照投訴處理決定的要求開展採購活動。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審監處、機關黨委按照各自職責不定期對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在開展採購活動的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及時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參與採購工作的人員均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和法規,按規定的程式開展工作,堅持原則,廉潔自律,主動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 採購活動過程中,採購人員涉嫌違法違紀和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海南省財政廳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海南省科學技術廳財務管理制度》中第六章政府採購管理的部分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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