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

《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政府採購需求管理,實現政府採購項目績效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由財政部於2021年4月30日印發,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1年4月30日
  • 印發機關:財政部
  • 發文字號:財庫〔2021〕22號
  • 實施日期:2021年7月1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21〕22號
各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落實《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案》加強政府採購需求管理的有關要求,財政部制定了《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pdf
財政部
2021年4月30日

辦法全文

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採購需求管理,實現政府採購項目績效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需求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需求管理,是指採購人組織確定採購需求和編制採購實施計畫,並實施相關風險控制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採購需求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厲行節約、規範高效、權責清晰的原則。
第五條 採購人對採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採購需求管理各項工作,對採購需求和採購實施計畫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負責。主管預算單位負責指導本部門採購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採購需求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採購需求,是指採購人為實現項目目標,擬採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
技術要求是指對採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者服務內容和標準等。
商務要求是指取得採購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要求,包括交付(實施)的時間(期限)和地點(範圍),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和運輸,售後服務,保險等。
第七條 採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採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符合採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
採購需求應當依據部門預算(工程項目概預算)確定。
第八條 確定採購需求應當明確實現項目目標的所有技術、商務要求,功能和質量指標的設定要充分考慮可能影響供應商報價和項目實施風險的因素。
第九條 採購需求應當清楚明了、表述規範、含義準確。技術要求和商務要求應當客觀,量化指標應當明確相應
等次,有連續區間的按照區間劃分等次。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採購項目,應當說明採購標的的功能、套用場景、目標等基本要求,並儘可能明確其中的客觀、量化指標。
採購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範,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
第十條 採購人可以在確定採購需求前,通過諮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了解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採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後續採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不少於 3 個,並應當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條 對於下列採購項目,應當開展需求調查:
(一)1000 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3000 萬元以上的工程採購項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採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
(三)技術複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製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採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四)主管預算單位或者採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採購項目。
編制採購需求前一年內,採購人已就相關採購標的開展過需求調查的可以不再重複開展。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採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辦法規定的需求調查內容的,可以不再重複調查;對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需求調查。
第三章 採購實施計畫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採購實施計畫,是指採購人圍繞實現採購需求,對契約的訂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採購實施計畫根據法律法規、政府採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採購需求的特點確定。
第十三條 採購實施計畫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契約訂立安排,包括採購項目預(概)算、最高限價,開展採購活動的時間安排,採購組織形式和委託代理安排,採購包劃分與契約分包,供應商資格條件,採購方式、競爭範圍和評審規則等。
(二)契約管理安排,包括契約類型、定價方式、契約文本的主要條款、履約驗收方案、風險管控措施等。
第十四條 採購人應當通過確定供應商資格條件、設定
評審規則等措施,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採購政策功能。
第十五條 採購人要根據採購項目實施的要求,充分考慮採購活動所需時間和可能影響採購活動進行的因素,合理安排採購活動實施時間。
第十六條 採購人採購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項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自主選擇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者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採購。
第十七條 採購人要按照有利於採購項目實施的原則,明確採購包或者契約分包要求。採購項目劃分採購包的,要分別確定每個採購包的採購方式、競爭範圍、評審規則和契約類型、契約文本、定價方式等相關契約訂立、管理安排。
第十八條 根據採購需求特點提出的供應商資格條件,要與採購標的的功能、質量和供應商履約能力直接相關,且屬於履行契約必需的條件,包括特定的專業資格或者技術資格、設備設施、業績情況、專業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業績情況作為資格條件時,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同類業務契約一般不超過 2 個,並明確同類業務的具體範圍。涉及政府採購政策支持的創新產品採購的,不得提出同類業務契約、生產台數、使用時長等業績要求。
第十九條 採購方式、評審方法和定價方式的選擇應當符合法定適用情形和採購需求特點,其中,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依法獲得批准。採購需求客觀、明確且規格、標準統一的採購項目,如通用設備、物業管理等,一般採用招標或者詢價方式採購,以價格作為授予契約的主要考慮因素,採用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的定價方式。
採購需求客觀、明確,且技術較複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採購項目,如大型裝備、諮詢服務等,一般採用招標、談判(磋商)方式採購,通過綜合性評審選擇性價比最優的產品,採用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的定價方式。
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採購項目,如首購訂購、設計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一般採用談判(磋商)方式採購,綜合考慮以單方案報價、多方案報價以及性價比要求等因素選擇評審方法,並根據實現項目目標的要求,採取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成本補償、績效激勵等單一或者組合定價方式。
第二十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有限範圍內競爭或者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情形外,一般採用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第二十一條 採用綜合性評審方法的,評審因素應當按照採購需求和與實現項目目標相關的其他因素確定。
採購需求客觀、明確的採購項目,採購需求中客觀但不可量化的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參與評分的指標應當是採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定對應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採購項目,可以結合需求調查的情況,儘可能明確不同技術路線、組織形式及相關指標的重要性和優先權,設定客觀、量化的評審因素、分值和權重。價格因素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分值和權重。
採購項目涉及後續採購的,如大型裝備等,要考慮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應商報出後續供應的價格,以及後續採購的可替代性、相關產品和估價,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且供應商經驗和能力對履約有直接影響的,如訂購、設計等採購項目,可以在評審因素中適當考慮供應商的履約能力要求,併合理設定分值和權重。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採購人認為有必要考慮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確使用年限,要求供應商報出安裝調試費用、使用期間能源管理、廢棄處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
第二十二條 契約類型按照民法典規定的典型契約類別,結合採購標的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契約文本應當包含法定必備條款和採購需求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標的名稱,採購標的質量、數量(規模),履行時間(期限)、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價款或者報酬、付款進度安排、資金支付方式,驗收、交付標準和方法,質量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違約責任與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採購項目涉及採購標的的智慧財產權歸屬、處理的,如訂購、設計、定製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等,應當約定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處理方式。採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劃分契約履行階段,明確分期考核要求和對應的付款進度安排。對於長期運行的項目,要充分考慮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現的重大市場風險,在契約中約定成本補償、風險分擔等事項。契約權利義務要圍繞採購需求和契約履行設定。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制定了政府採購契約標準文本的,應當使用標準文本。屬於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範圍的採購項目,契約文本應當經過採購人聘請的法律顧問審定。
第二十四條 履約驗收方案要明確履約驗收的主體、時間、方式、程式、內容和驗收標準等事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專家參與驗收,相關驗收意見作為驗收的參考資料。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驗收內容要包括每一項技術和商務要求的履約情況,驗收標準要包括所有客觀、量化指標。不能明確客觀標準、涉及主觀判斷的,可以通過在採購人、使用人中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轉化為客觀、量化的驗收標準。
分期實施的採購項目,應當結合分期考核的情況,明確分期驗收要求。貨物類項目可以根據需要設定出廠檢驗、到貨檢驗、安裝調試檢驗、配套服務檢驗等多重驗收環節。工程類項目的驗收方案應當符合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方法和內容。履約驗收方案應當在契約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對於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採購項目,要研究採購過程和契約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判斷風險發生的環節、可能性、影響程度和管控責任,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採購過程和契約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包括國家政策變化、實施環境變化、重大技術變化、預算項目調整、因質疑投訴影響採購進度、採購失敗、不按規定簽訂或者履行契約、出現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等。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簡便、必要的原則,明確報財政部門備案的採購實施計畫具體內容,包括採購項目的類別、名稱、採購標的、採購預算、採購數量(規模)、組織形式、採購方式、落實政府採購政策有關內容等。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七條 採購人應當將採購需求管理作為政府採購內控管理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採購需求管理制度,加強對採購需求的形成和實現過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八條 採購人可以自行組織確定採購需求和編制採購實施計畫,也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二十九條 採購人應當建立審查工作機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針對採購需求管理中的重點風險事項,對採購需求和採購實施計畫進行審查,審查分為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對於審查不通過的,應當修改採購需求和採購實施計畫的內容並重新進行審查。
第三十條 一般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內容確定採購需求、編制採購實施計畫。審查內容包括,採購需求是否符合預算、資產、財務等管理制度規定;對採購方式、評審規則、契約類型、定價方式的選擇是否說明適用理由;屬於按規定需要報相關監管部門批准、核准的事項,是否作出相關安排;採購實施計畫是否完整。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審查是在一般性審查的基礎上,進行以下審查:
(一)非歧視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指向特定供應商或者特定產品,包括資格條件設定是否合理,要求供應商提供超過 2 個同類業務契約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術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技術路線等;評審因素設定是否具有傾向性,將有關履約能力作為評審因素是否適當。
(二)競爭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確保充分競爭,包括應當以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的,是否依法採用公開競爭方式;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採購需求的內容是否完整、明確,是否考慮後續採購競爭性;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價格權重等評審規則是否適當。
(三)採購政策審查。主要審查進口產品的採購是否必要,是否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採購政策要求。
(四)履約風險審查。主要審查契約文本是否按規定由法律顧問審定,契約文本運用是否適當,是否圍繞採購需求和契約履行設定權利義務,是否明確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要求,履約驗收方案是否完整、標準是否明確,風險處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採購人或者主管預算單位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審查工作機製成員應當包括本部門、本單位的採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採購人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相關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的工作機制。參與確定採購需求和編制採購實施計畫的專家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審查。
第三十三條 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的具體採購項目範圍,由採購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管預算單位可以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確定由主管預算單位統一組織重點審查的項目類別或者金額範圍。屬於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範圍的採購項目,應當開展重點審查。
第三十四條 採購需求和採購實施計畫的調查、確定、編制、審查等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並存檔。採購檔案應當按照審核通過的採購需求和採購實施計畫編制。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府採購需求管理的監督檢查,將採購人需求管理作為政府採購活動監督
檢查的重要內容,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採購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在政府採購項目投訴、舉報處理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採購人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採購需求管理內控制度、開展採購需求調查和審查工作的,由財政部門採取約談、書面關注等方式責令採購人整改,並告知其主管預算單位。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將有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在政府採購項目投訴、舉報處理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採購方式、評審規則、供應商資格條件等存在歧視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採購政策等問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政府採購項目投訴、舉報處理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採購人存在無預算或者超預算採購、超標準採購、鋪張浪費、未按規定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畫等問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採購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因採購人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實施採購的,可以適當簡化相關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條 由集中採購機構組織的批量集中採購和框架協定採購的需求管理,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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