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採購分散採購管理辦法

2016年12月2日,四川省財政廳以川財采〔2016〕51號印發《四川省政府採購分散採購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1條,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採購分散採購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財政廳
  • 文號:川財采〔2016〕5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12月2日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政府採購分散採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財采〔2016〕51號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各採購代理機構:
為加強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規範政府採購分散採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政府採購機制加強政府採購監管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4〕63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四川政府採購實際,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採購分散採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2016年12月2日

管理辦法

四川省政府採購分散採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規範政府採購分散採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政府採購機制 加強政府採購監管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4]63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各級政府採購分散採購,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分散採購,是指四川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分散採購活動由採購人自行組織採購或者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採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採購機構和政府採購社會代理機構。
採購人自行組織分散採購的,應當具備自行組織採購的條件,不具備條件的,必須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有權自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採購人指定採購代理機構,也不得強制要求採購人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者必須委託政府採購社會代理機構。
第四條 採購人自行組織採購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獨立依法組織實施採購活動的能力,包括滿足依法開展採購檔案編制、採購檔案發售、採購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委員會組建、開(唱)標、評審、現場記錄、現場監督、現場覆核、詢問質疑答覆、保證金收取與退還等崗位和人員,具備開展開(唱)標、評審活動的場所和設備設施條件。
(三)採購人員參加過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採購培訓。
採購人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且擬自行組織分散採購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並在省級財政部門辦理有關網路數字證書事宜。
第五條 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採購人應當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明確代理採購的範圍、許可權和期限等具體事項,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委託代理協定未明確的事項,由採購人自行組織實施,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在分散採購活動中,採購人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備案政府採購實施計畫;
(二)確定採購需求;
(三)確定採購方式;
(四)根據需要依法書面推薦供應商;
(五)委派採購人代表;
(六)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七)簽訂、公告、備案政府採購契約;
(八)驗收;
(九)支付採購資金;
(十)作出詢問答覆、質疑答覆;
(十一)其他法定採購事宜。
第七條 在分散採購活動中,採購代理機構受採購人委託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一)編制採購檔案;
(二)邀請供應商;
(三)發售採購檔案;
(四)接收投標檔案、回響檔案;
(五)資格預審;
(六)組建評審委員會;
(七)組織開(唱)標;
(八)組織評審;
(九)發放中標(成交)通知書;
(十)發布中標(成交)結果公告;
(十一)協助簽訂、公告、備案政府採購契約;
(十二)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作出詢問答覆、質疑答覆;
(十三)採購人委託的其他採購事宜。
採購代理機構的職責,應當在委託代理協定中載明。
第八條 分散採購應當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九條 分散採購應當依法執行政府採購國貨、節能產品、環境標誌產品、無限區域網路產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監獄企業發展及其他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政府採購政策。
第十條 分散採購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迴避。
第十一條 分散採購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定採購方式執行。分散採購中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依法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採購方式。分散採購中的工程項目,應當依法採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採購方式。
分散採購中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符合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適用情形的,可以在獲得具有審核許可權的財政部門同意後,採用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
第十二條 分散採購應當依法按照下列程式執行:
(一)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二)備案政府採購實施計畫;
(三)確定採購需求;
(四)確定採購方式;
(五)編制採購檔案;
(六)邀請供應商;
(七)發售採購檔案;
(八)接收投標檔案、回響檔案;
(九)資格預審(適用於實行資格預審的採購活動);
(十)組建評審委員會;
(十一)開(唱)標(適用於招標採購活動);
(十二)評審;
(十三)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十四)發放中標(成交)通知書;
(十五)發布中標(成交)結果公告;
(十六)簽訂、公告、備案政府採購契約;
(十七)履約、驗收;
(十八)支付採購資金。
第十三條 分散採購活動中,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進行詢問、質疑和投訴。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詢問、質疑答覆。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分散採購項目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檔案資料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採購檔案資料的保存期限為十五年。
第十五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機制、內部控制措施,確保分散採購項目組織實施合規、有效。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分散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將分散採購和集中採購按照同等要求實施監督管理,不得默許、縱容不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式實施分散採購活動。
第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處罰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沒有規定的,由採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根據情況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發布媒體上公告,對採購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還應當向同級政府報告、監察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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