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海寧市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海寧市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海寧市財政局2014年5月15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海寧市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構:海寧市財政局
  • 文號:海財發〔2014〕35號
  • 發文日期:2014-05-15
  • 印發日期:2014-0528
  • 施行日期:2014-07-01
檔案通知,管理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海寧市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級機關各部門、市屬各事業單位:
為了加強我市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海寧市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我們及時聯繫。
海寧市財政局
2014年5月15日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政府分散採購管理,規範分散採購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散採購,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在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分散採購是政府採購的法定組織形式,其採購方式和執行程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分散採購可以由採購單位自行組織採購或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採購。
第五條 自行組織分散採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編制採購檔案和組織採購能力,有與採購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採購和管理人員;
(三)採購人員經過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採購培訓。
第六條 自行組織採購活動的,採購單位應制定有關政府採購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則,明確負責部門政府採購工作的牽頭科室,成立由內部紀檢、財務、資產管理和相關業務人員組成的採購小組。
第七條 採購單位不符合自行組織採購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政府採購代理資格的中介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採購。其中對單筆預算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原則上應委託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組織採購。
第八條 委託中介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採購發生的代理費,從相應項目的政府採購資金中列支,但採購單位與中介代理機構對付費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有關代理費的計費標準、金額、付費方式等應在採購單位與中介代理機構簽訂的《政府採購代理委託協定》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分散採購信息必須在"浙江省政府採購網"等政府採購指定媒體發布。
第十條 對於預算金額50萬元(含)以上的採購項目統一在市公共服務中心的開標室和評標室內進行,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對其他採購項目必須在符合條件的開標評標場所進行。
第十一條 參加評審的有關技術和經濟專家,應當從政府採購專家庫中由市公共服務中心隨機抽取。遇有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採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報市財政局審批,可以由採購代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確定評審專家人選。
第十二條 分散採購項目必須編入年度政府採購預算,採購實施前需確定政府採購預算指標並落實相應的採購資金。
第十三條 採購單位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按照市財政部門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向市財政部門編報分散採購委託。對於申請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應按《海寧市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進行上報審批。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對採購委託申請進行審核並確定委託採購內容、採購方式後,以"政府採購預算執行確認書"形式傳送到採購單位。
第十五條 採購單位依據市財政局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執行確認書",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或採購單位自行組織採購,按規範程式進行編制採購檔案、組織開評標、確定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驗收採購內容等採購活動。並按《海寧市政府採購檔案備案管理暫行辦法》進行採購檔案備案。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活動結束後,採購代理機構、採購單位應按《浙江省政府採購檔案管理辦法》(浙財采監字〔2009〕6號)整理保存採購資料。
第十七條 鎮、街道可參照執行,本暫行辦法自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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