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級單位政府分散採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採購人分散採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採購執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青海省實施〈政府採購法〉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省級單位政府分散採購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5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財政廳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散採購,是指省級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或者因特殊事項經財政部門批准按分散採購類型組織實施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政府採購活動。
第三條 分散採購的組織實施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廉潔高效原則。
第四條 採購人應當建立內部分散採購組織實施工作機制,成立由單位財務、審計、紀檢、資產管理等部門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採購工作機構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未成立採購工作機構的採購人不得開展分散採購活動。
主管部門對本系統分散採購有統一管理要求的,可以成立系統採購工作機構,負責本系統分散採購的組織實施。
採購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分散採購項目的需求制定、項目實施、履約驗收、結果評價等組織工作。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採購人採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實行分散採購,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方式組織實施:
(一)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年度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20萬元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
(二)因項目特殊不宜集中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分散採購:
1.採購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採購,集中採購不能滿足時間要求的;
3.利用補助(追加)資金安排已按招投標法進行過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
4.集中採購兩次以上,無潛在供應商對採購檔案提出質疑,因無供應商報名投標或實質性回響採購檔案而廢標的非通用類的貨物、服務項目。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情形的分散採購項目,採購人應當及時編報政府採購計畫,並按照下達的政府採購計畫組織實施;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情形,採購人申請分散採購的項目,在編報政府採購計畫或填報《青海省省級政府採購項目採購方式變更審批表》的同時,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
申請材料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項目名稱及內容;
(二)項目不宜實行集中採購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省級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四)在青海政府採購網發布的採購公告、集中採購失敗和廢標相關證明材料;
(五)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分散採購項目,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採購人可以將採購項目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也可以自行組織實施。
採購人自行組織實施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編制採購檔案和依法組織採購的能力,有與採購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採購和管理人員;
(三)採購人員熟悉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具備組織政府採購項目招標的能力。
第八條 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分散採購項目,採購人可以將採購項目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也可以自行組織採購。
第九條 採取招標方式組織實施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招標、投標、開評標和定標、契約簽訂等應當符合《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規定;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開評標和定標、契約簽訂等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規定。
第十條 採取非招標方式組織實施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其採購方式確定、採購檔案編制、信息發布、供應商選擇、評審、確定中標供應商、契約簽訂、履約驗收等應當符合《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規定。
第十一條 分散採購信息公告應按《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進行發布,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公告及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和其更正事項等採購信息應當在青海政府採購網上公開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以及行政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政府採購信息除外。
第十二條 分散採購項目涉及採購進口產品的,採購人應當在向財政部門申報採購計畫的同時,申報進口產品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分散採購項目應當優先選擇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最新發布的《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和《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清單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上公布)中的產品。
第十四條 採購人在實施分散採購過程中,要嚴格落實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促進監獄企業發展等相關政策,並在年末將向中小微型企業和監獄企業採購情況統計報送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採購人要嚴格按照採購預算和事先確定的採購方式進行採購。採購完成後,採購人成立的採購工作機構應當依據分散採購契約規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並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等要求的履約情況。參與驗收的人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籤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採購人成立的採購工作機構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驗收合格後,根據《青海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支(撥)付管理辦法》,財政預算資金採取財政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的方式支付項目採購資金;自籌資金由採購人自行支付。
第十七條 採購人應當建立分散採購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全面反映和記錄分散採購活動情況,妥善保管每項分散採購活動檔案,並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分散採購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活動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分散採購活動中,採購工作機構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實行迴避制度。
第十九條 採購人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對供應商的質疑做出書面答覆,並在處理完質疑後15日內將質疑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質疑及質疑答覆情況應作為採購活動檔案的一部分,一併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加強對分散採購項目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分散採購專項檢查。
第二十一條 採購人要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對查出的問題,按要求認真整改;對無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擅自組織採購、變更原審批採購內容、未成立採購工作機構等情形,財政部門將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取消該單位本項目及今後類似項目分散採購資格,涉及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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