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青海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證工程質量,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最佳化營商環境,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8月1日 至 2029年7月31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青政辦〔2024〕24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2024〕2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6月11日    

內容全文

青海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證工程質量,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最佳化營商環境,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公路、水利、市政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統稱工程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總承包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材料、設備採購,依法必須招標的,適用本辦法。部門規章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各級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四條 青海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依託青海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等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按規定的交易流程和操作方法進行。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立統一規範的電子化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數據電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招標檔案的要求進行電子簽名並進行電子存檔。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推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招標人應承擔招標過程、招標結果的主體責任。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青海省招標投標進場交易項目檔案管理相關規定收集、整理和保管招標投標檔案資料。
第六條 信用評價作為招標投標活動中商務標的重要評價因素之一,應將信用評價結果在工程項目招標中合理套用,對在“信用中國”中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市場主體,應限制其參加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除作為招標人代表參與評標外,禁止招標代理機構人員進入評標現場。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人員進行的協助評標工作提供電子條件,對協助評標工作與評標委員會的交流進行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可查驗、可追溯。
對嚴重違法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並實行行業禁入。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檔案、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
招標人根據委託契約管理約束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諮詢。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結合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如實載明。招標人應當安排充足的時間接受潛在投標人的疑問,並全面、清晰、實質性地回答疑問。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應當與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同時發布。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准部門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
第十二條 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合理低價法、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評審的項目應採用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採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項目,可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預審可採用合格制或者有限數量制。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僅限於投標人投標合法性審查和投標人投標能力的審查。投標人投標合法性審查包括投標人是否是正式註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具有獨立簽約的能力、是否處於正常經營狀態、是否有相互串通投標等行為、是否正處於被暫停參加投標的處罰期限內等;投標人投標能力的審查主要包括投標人的概況、投標人的經驗與信譽、投標人的財務能力、投標人的人員配備能力、完成項目的設備配備情況及技術能力。
第十四條 對施工工藝簡單、技術和性能、地域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不得要求類似項目業績限制排斥新成立企業。
對於投標人資格條件中要求投標人具備完成過質量合格的類似工程業績的,招標人可以對工程業績設定1個指標要求,或者設定多個指標要求但僅需滿足其中之一即可。上述指標僅限於工程規模、類似的特殊結構形式、類似的特殊施工工藝等方面,有關造價、面積、長度等規模性量化指標要求不得超過招標工程本身所對應的指標的三分之二。法律、法規、規章等對投標人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提出質量、安全目標要求,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標段的劃分應當有利於項目組織和施工管理、各專業的銜接與配合,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六條 招標人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強制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定人員親自購買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者參與開標活動;
(二)通過設定備案、註冊、設立分支機構等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入項目所在地進行投標;(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編制最高投標限價,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於項目批覆金額。
接受委託編制最高投標限價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或者提供諮詢。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評標辦法中將否決性條款集中載明,未集中載明的否決投標條款,評標時不予認可。如招標檔案澄清或修改的內容中增加、刪除、修改否決性條款的,招標人應當集中載明調整後完整的否決性條款,並向所有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提供。否決性條款應當意思表示明確、易於判斷,不得含有“實質性不回響招標檔案要求”“投標檔案中附有招標人不可接受的條件”等評標委員會難以界定的條款。
第十九條 招標檔案應當列明工程建設項目所需材料、設備和器具的技術、標準、質量等要求,國家或者地方標準中對其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提出相應要求,國家或者地方標準中對其沒有規定的,招標人在招標檔案提出技術、標準、質量等方面具體要求的,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商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商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工程項目所需材料、設備和器具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引用不少於3個同檔次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供投標人選擇,並在供應商前面統一加上“參照或相當於”的字樣。招標人應合理設定工程建設項目綠色招標採購標準,對原材料、生產製造工藝等明確環保、節能、低碳要求。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允許分包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務,分包人應當滿足的資格條件以及對分包實施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合理劃分雙方風險,不得設定將應由招標人承擔的風險轉嫁給投標人的不合理條款。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在答覆資格審查及評標異議時,應當就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是否符合資格審查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規定作出明確答覆。招標人配合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調查時,應當對投訴或者調查提出的問題一一對應作出明確答覆。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國家和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具有承擔所投標項目的相應能力,投標檔案中填報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承諾履職等信息應客觀、真實、準確。
加大對中小企業參與招標投標的支持力度。鼓勵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促進企業間優勢互補、資源融合。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電子化交易平台要求加密投標檔案。採用“雙信封”兩步驟開評標方式的投標檔案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在電子化交易平台“第一信封”內加密上傳商務檔案和技術檔案,在“第二信封”內加密上傳報價檔案。
第一信封內不得含有任何投標檔案的報價信息,否則將被否決投標。雙信封密封的投標檔案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上傳完成。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不得限定只能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其中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不得超過50萬,其它工程建設項目不得超過80萬,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從其開戶銀行的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契約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其他投標人、電子化交易平台運營機構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評標方法
第二十七條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2018年第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第二條規定範圍的項目,其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不滿400萬元,重要設備、材料等單項契約估算價不滿20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契約估算價不滿100萬元的,該單項採購由採購人依法自主選擇採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標段估算價1億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鼓勵採用“雙信封”兩步驟開評標方式。標段估算價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應採用綜合評估法或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評標,採用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評標時應採用“雙信封”兩步驟開評標方式。標段估算價不滿100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應採用“雙信封”兩步驟開評標方式,應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合理低價法評標。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於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綜合評估法評審的主要因素有財務狀況、信譽、業績、價格、技術方案、項目管理班子、工期、質量等,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實際和技術要求,合理設定商務標、技術標的分值權重,其中價格分權重應當不低於總權重的50%。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和本辦法、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結合不同類別招標項目的特點,編制與招標項目實際相符合的具體評標因素、技術標評分細則和比例構成。
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應當突出技術因素,可以通過異地評標、引入外地高水平專家等方式提高評標質量,評審內容原則上包含綠色節能相關內容。勘察、施工圖設計單獨招標的,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等方法,評審內容包括投標人業績及信譽,項目負責人的能力、業績及信譽,團隊勘察或設計能力,服務方案優劣,投標報價,合理化建議等。
工程施工招標評審主要包括投標人財務狀況、業績、信譽、項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等,技術評審內容原則上包含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工程進度計畫與措施、施工總平面設計、資源配備計畫、項目的合理化建議等。
工程監理招標評審因素主要包括投標人財務狀況、業績、信譽、項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監理方案的優劣、投標價格等。
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設備招標評審因素主要包括投標報價、質量、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後服務等。
工程總承包招標評審主要結合工程施工和工程設計的評審因素確定。
第三十條 對評標委員會主觀評審相對應的諮詢服務方案、勘察方案、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監理方案等投標檔案內容採用隱匿投標人名稱、統一文字排版和插圖形式等要求的“暗標”評審,“暗標”評審的投標檔案內容由電子化交易平台實行統一的隨機編號,待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完成全部主觀評審後,電子化交易平台列印統一的隨機編號對應的投標人名單,交由評標委員會審查確認,並作為評標報告的組成部分。
投標人的投標檔案不滿足隱匿投標人名稱、統一文字排版和插圖形式等“暗標”評審要求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五章 開  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所有投標人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實行電子開標的,在發布招標檔案的電子化交易平台公開進行,所有投標人均應當準時線上參加開標。
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將所有投標人投標檔案當場退還,招標人應當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採取對招標檔案設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等進行修改或者其他相應措施後,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3個的,屬於必須審批、核准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二條 投標檔案按照招標檔案規定採用“雙信封”方式密封的,開標分兩個步驟公開進行:
第一步驟,對第一信封內的商務檔案和技術檔案進行解密開標,對第二信封繼續封存,不予解密;
第二步驟,由評標委員會在電子化交易平台向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推送通過商務檔案和技術檔案評審的投標人名單,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對其第二信封內的報價檔案進行開標解密,宣讀投標報價。未通過商務檔案和技術檔案評審的,對其第二信封不予解密,並當場退還投標人;投標人未參加第二信封開標解密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結束後通過電子化交易平台及時將第二信封退還投標人。
第三十三條 參與開標的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是本單位職工,不得是其他單位人員。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做好開標準備,工作人員應至少在開標時間前30分鐘到達指定開標室,組織開標活動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做好開標籤到及投標檔案解密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程式主持開標,不得隨意更改、縮減、增加開標程式。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負責維持開標秩序。開標結束前,主持人應當徵詢投標人對開標有無異議,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噹噹場作出答覆。異議的提出和答覆均應當通過電子化交易平台進行。未參加開標的投標人,視為對開標過程無異議。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詳細、如實記錄開標過程中發生的異常情況或爭議性問題,不得隱瞞、迴避問題。開標遇到異常,應依法依規處理,必要時向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或項目行政監管部門報告處理。
第六章 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果終身負責。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按項目特點、專家專業類別和迴避情形等線上提出抽取專家申請,按照招標檔案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青海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迴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後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接受評標後,不得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停車場、大門、評標區入口及任何其他區域與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特定投標人串通。嚴禁投標人提前準備好標註特定投標人信息的紙條或其他信息串通評標專家。嚴禁招標人代表或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暗示、誘導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公正評標。
第四十條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評標區入口處設立引導服務台,負責引導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相關人員暫存物品、發放工作牌等工作。評標區只允許評標專家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進入。確需進入評標區的其他人員,應履行登記審批手續,在監督下進入評標區。參加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到達評標區,使用身份證或人臉、指紋等識別通過門禁系統,進入相應評標室。所有進入評標區的人員,嚴禁攜帶任何移動通信工具、電子產品等物品。
第四十一條 評標應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程式和方法進行。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任委員、組長)主持評標會議,負責根據評標工作量和項目特點,組織評標委員會開展評標工作,不得隨意更改、縮減、增加評標程式。參加評標的招標人代表須具備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應在評標前提交招標人授權委託書,且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負責人。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評標紀律,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要求獨立評審,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不得利用評標電腦從事與評標無關的事宜、不得擅離職守、不得討論與評標無關的事項、不得發表任何有傾向性的意見、不得對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的評標意見進行干預、不得串崗、不得帶走任何與評標有關的資料、不得對外泄露評標情況。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招標檔案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招標人不得對投標檔案作出任何評價,不得故意遺漏或者片面摘錄,不得在評標委員會對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標人名稱,並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標檔案、招標檔案的澄清或者修改、開標記錄、投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招標人可以協助評標委員會開展下列工作並提供相關信息:
(一)根據招標檔案,編制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
(二)查詢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信息管理等相關係統,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信用、主要人員資格條件、工作簡歷和目前在崗情況進行核實,當查詢信息與投標檔案信息不符時,應當摘錄匿名匯總並附所查詢網路的網頁截圖。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規定,全面、獨立評審所有投標檔案,並對招標人提供的上述相關匯總信息,依法逐類進行定性,並作為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檔案評審的參考。對招標人提供的評標工作用表和評標內容進行認真核對,發現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進行修正。評標報告應當附招標人提供的上述偏差摘錄匯總信息和網頁截圖資料。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對招標檔案內容有疑問的,應通過電子化交易平台向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向評標委員會作出合法、合理解釋,但解釋內容不得背離招標檔案實質性內容。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認為需要投標人進行澄清的,可以通過電子化交易平台要求投標人在1小時內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需考慮投標人澄清、說明的內容。涉及對相關法律法規解釋或無法界定的問題,應由評標委員會對照政策法規集體研究作出決定,並在評標報告中記錄。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人報價或者明顯低於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對相應投標報價作出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可以按照其報價以及招標檔案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價競標,並否決其投標。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串通投標或者弄虛作假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並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後,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未否決全部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並推薦中標候選人。
投標檔案按照招標檔案規定採用雙信封形式密封的,通過第一信封商務檔案和技術檔案評審的投標人在3個以上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第二信封報價檔案開標;在對報價檔案進行評審後,有效投標不足3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通過第一信封商務檔案和技術檔案評審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未否決全部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第二信封報價檔案開標,但評標委員會在進行報價檔案評審時仍有權否決全部投標;評標委員會未在報價檔案評審時否決全部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並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八條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積極探索實現分散評標,各評標委員會成員實現物理分散,通過電子設備線上交流。分散評標的項目,各評標委員會成員相互之間不得透露評審所在位置,不得在離開評審座位後交流項目評標信息,不得串崗,不得利用休息區、廁所等區域,拉攏腐蝕評標委員會的其他專家。未實現分散評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2人及以上同時離開評標地點。
因評審時間長,評標委員會成員確需就餐的,交易中心應提供相應的就餐條件,評標委員會成員自行付費購買,倡導錯峰就餐,避免人員扎堆。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飯堂、就餐區安裝監控設施,從嚴從細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管。
第四十九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對評標監督人員或者招標人代表干預正常評標活動,以及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他不正當言行,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如實記錄。
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籤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籤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招標人收到評標委員會完成的評標報告後,應當對評標報告進行形式檢查、覆核,發現評標委員會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評審的,應當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核查,評標報告遺漏必要的內容或者存在錯誤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要求評標委員會進行複審、補充或者糾正。
形式檢查僅限於以下內容:
(一)評標報告正文以及所附檔案、表格是否完整、清晰;
(二)報告正文和附表等內容是否有塗改,塗改處是否有做出塗改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名;
(三)投標報價修正和評分計算是否有算術性錯誤;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是否一致;
(五)投標檔案各項評分因素得分是否符合招標檔案評標辦法的相關要求;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是否齊全。
形式檢查並不免除評標委員會對評標工作應負的責任。
評標結束後,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收集歸整評標報告及相關評審附屬檔案、澄清答疑資料等,整理完善電子檔案及時歸檔。
評標結束後,如招標人發現提供給評標委員會的信息、數據有誤或者不完整,或者由於評標委員會的原因導致評標結果出現重大偏差,招標人應當及時邀請原評標委員會成員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評標報告內容進行審查確認,並形成書面審查確認報告。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提出異議或者投訴的,評標委員會有義務針對異議或者投訴的事項進行審查確認,並形成書面審查確認報告。審查確認過程應當接受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審查確認改變評標結果的,招標人應當公示評標委員會重新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並將審查確認報告作為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組成部分,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電子化交易平台依法公示中標候選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向招標人提出,對異議答覆不認可的,依法提出投訴,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除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外,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應及時在“青海省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等電子化交易平台列印中標通知書,加蓋公章後向中標人發出。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契約的標的、價格、質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員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投標檔案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招標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履約保證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標人自主選擇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或者現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標失敗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少於3個的;
(二)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
(三)投標人少於3個的;
(四)招標投標過程中,因項目發生變更,現有招標資格條件無法滿足項目工程規模的;
(五)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的;
(六)評標委員會認為按照評標辦法,無法確定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的。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契約相對方不充分履約行為達到列明的程度後,拒絕對方參與招標人後續工程投標,招標人拒絕對方參與後續工程投標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在相關網站進行公示,並抄送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招標人應當在後續工程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被拒絕參與投標的單位名單。對於招標失敗後重新組織招標,或者按規定直接發包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不接受本項目招標中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投標人再參與本項目投標或者承接項目。
第五十六條 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按相關規定編制。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最高投標限價編制的監管,可以委託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作為考核造價諮詢企業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依據。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及材料供應商應當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造價管理工作,向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供造價信息。
第五十七條 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招標投標約定的契約條款和中標價,不得擅自改變原設計、增減工程量、增減設備、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增減工程項目等,對契約管理不到位導致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項目法人,將嚴格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當事人責任。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等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 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各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信用懲戒,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青海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依照《青海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給予信用懲戒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並通報其所在單位對違法違規專家職稱資格予以降低等級或者註銷。涉及黨員的違紀行為移交省紀委監委,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以“雙隨機、一公開”形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不同風險等級、信用等級的檢查對象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各相關行業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業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附屬檔案:
1.“雙信封”兩步驟開評標方式
2.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3.合理低價法
4.綜合評估法
5.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
6.青海省工程建設項目評標辦法範圍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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