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玉樹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玉樹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玉樹州機構改革方案》(青辦發〔2019〕9號)和《中共玉樹州委、玉樹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玉發〔2019〕5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州政府的工作部門,為正縣級,掛州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玉樹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州委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樹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外文名:Housing and Urban Rural Development Bureau of Yushu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領導機構: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規範性檔案。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方面的問題,並提出建議。
(二)承擔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擬訂保障性住房、老舊小區整治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城鄉保障性住房資金的使用。
(三)負責全州城鎮建設風貌研究,制訂相關辦法。負責全州城鎮、鄉鎮、農村設計和建築風貌管理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及傳統街區、建築文化遺產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四)負責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調、調度和監管以及徵收拆遷的協調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組織限定範圍內的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監督指導施工圖設計審查、防雷設計審查及備案工作。
(五)承擔指導、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工程規劃建設和技術服務。指導農村牧區及生態移民住房建設安全和危房改造及村鎮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六)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配套制度。負責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核發和許可權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
(七)承擔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推動建築行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監督和指導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招投標代理的法規和規章。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設計業的行業發展規劃,監督執行相關產業政策、規章制度。
(八)承擔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節能減排。負責建築節能管理和綠色建築推廣套用工作。組織指導建築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九)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的責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建議。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物業管理、房屋徵收的規章制度及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區域內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監督、指導商品房預售許可。
(十)指導城鎮市政公用事業規劃編制,監督實施城鎮燃氣、供熱、供排水、垃圾處理、污水處理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城鎮燃氣、供熱、供排水、垃圾處理、污水處理運營和安全管理。對市政公用設施安全運營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負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認定、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監督、檢查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鎮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和城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全州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擬訂通信警報規劃、平戰結合發展及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的保障工作。負責人民防空指揮通信網路信息化建設。監督城鎮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指導、檢查戰備值勤。指導和督促檢查平戰結合工作。指導人民防空工程設施和指揮、通信設備開發利用及平戰功能轉換,推進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負責人防工程拆除、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審批。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物資,並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收繳易地建設費。戰時組織人民民眾開展防空襲,配合城鎮防衛、要地防空作戰,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承擔州國防動員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三)監督實施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參與災後重建的規劃、設計論證和審查工作。負責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和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監管。
(十四)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來文來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承擔檔案、信息、宣傳、信訪、提案建議、督查、接待、保密、保衛、應急管理、會議組織、後勤服務和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的組織、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工作;承擔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助黨組承擔局屬幹部的考察、任用和管理工作;協助黨組承擔本系統黨建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二)城鄉建設科
貫徹實施國家、省州有關房屋建設工程及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全州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執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對重大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擬定我州房屋建設及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的規章、政策及辦法;綜合管理全州房屋建築工程及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監督檢查各縣(市)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報建管理、施工許可、契約管理;監督和管理州、縣(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承擔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推廣發展,並對相關生產企業及產品進行監督管理;擬訂城市和市政公用事業規劃,承擔歸口管理的項目審批監管工作;;負責人民防空的相關工作;指導城鎮建設管理工作和城鎮道路、橋樑、路燈、排澇、供排水供熱供氣、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市容環衛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承擔全州重大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城鎮建設統計工作;承擔供熱計量改革工作;承擔全州城鎮建設風貌研究,制定相關辦法;承擔全州城市、鄉鎮、農村城市設計和建築風貌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及傳統街區、建築文化遺產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完成全州美麗城鎮、特色小鎮的任務分配、資金安排、數據填報、考核驗收工作;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
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完成全州農牧區危舊房改造和農村居住條件改善工作的任務分配、資金安排、數據填報、考核驗收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完成全州美麗鄉村和農村公共廁所的任務分配、資金安排、數據填報、考核驗收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完成鄉村振興戰略和全州農牧區人居環境政治三年行動相關工作;完成扶貧攻堅中涉及住房安全相關工作;編制建築節能和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建築節能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套用,並對相關生產企業及產品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建築節能專項驗收及節能竣工備案工作;承擔建築節能和散裝水泥信息交流、技術培訓、宣傳、統計工作;承擔全州建築和市政工程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及概算審批管理。

行政編制

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正縣級),副局長2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今後“退一減一”,只減不增。
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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