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藏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

玉樹藏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

玉樹藏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玉樹州機構改革方案》(青辦發〔2019〕9號)和《中共玉樹州委、玉樹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玉發〔2019〕5號),州自然資源局是州政府的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玉樹藏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州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樹藏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
  • 外文名:Natural resources bureau of Yushu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領導機構: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擬訂相關管理辦法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全州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分析評價。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州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州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詢謎敬責全民所危灶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國家、省考核標準。執行國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配套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州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州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措施,執行國家、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制度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榜漏槓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州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備悼精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國家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轉用、徵收徵用的相關工作。
(七)負責統籌全州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全州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全州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規章制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永定贈頌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九)負責管理全州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全州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州地質災害防治預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州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許可權內壓覆礦產資源審查。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州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達慨腿潤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州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全州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州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執行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全州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全州自然資源領域監督執法。組織查處全州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監督各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有台囑歡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承擔全州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州林業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落實省委和州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省、州部署,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最佳化服務,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職責分工

1、州自然資源局與州民政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州民政局負責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玉樹藏族自治州行政區劃圖,州自然資源局配合銜接相關工作。
2、州自然資源局與州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州應急管理局主要承擔自然災害的綜合協調和應急救援職責,統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州自然資源局依法承擔本行業領域的防災治災職責,負責日常檢查、宣傳教育、監測預警、技術支撐和工程治理等工作。
(1)州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州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協助州委、州政府領導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
負責會同州自然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2)州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州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3、州自然資源局與州水利局在河道采砂方面的職責分工
州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河道徑流特點,規範采砂許可工作,對同一事項只進行一次許可。非季節性河流(常年流水河道)的采砂管理由水利部門負責,依法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季節性河流的采砂管理主要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法實行採礦許可。由州水利局牽頭,會同州自然資源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信訪、政務公開和督查工作;承擔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承擔依法行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工作的宣傳、教育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承擔機關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事務及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指導州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監督局工作;負責與州林業和草原局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二)自然資源調查登記科(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州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州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開展全州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辦法;指導監督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指導監督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分類公開、社會查詢服務和成果套用工作;管理全州統一測繪基準、測繪系統;貫徹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監督管理外國組織、個人來玉測繪;貫徹執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承擔基礎測繪成果和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的審批;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服務,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三)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科
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改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承擔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州內地質勘查與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相關政策;負責管理全州地質工作及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編制全州地質勘查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管理州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重要礦產勘查工作;指導和監督州內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擬訂全州和管理州級發證礦業權的出讓、審批登記發證和出讓收益處置、礦業權市場建設;落實國家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管理政策和總量控制政策;監督指導全州礦業權權屬重大糾紛調處、標界和清理工作;擬訂州級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全州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全州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許可權內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儲備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全州古生物化石的保護;監督管理全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
(四)國土空間規劃科(掛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牌子)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範;組織編制全州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負責全州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負責監督管控情況;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工作;承擔報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協調重大及跨區域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負責監督全州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對各縣(市)人民政府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等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州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協調解決跨縣(市)行政區域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等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查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州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承擔州級自然資源年度預警衛片執法監察;指導全州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建設;負責局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編制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指導縣(市)建設用地預審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全州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開展生態修復政策宣傳和創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

行政編制

州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正縣級),副局長2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4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今後“退一減一”,只減不增。
州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九)負責管理全州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全州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州地質災害防治預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州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許可權內壓覆礦產資源審查。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州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州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全州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州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執行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全州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全州自然資源領域監督執法。組織查處全州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監督各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承擔全州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州林業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落實省委和州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省、州部署,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最佳化服務,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職責分工

1、州自然資源局與州民政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州民政局負責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玉樹藏族自治州行政區劃圖,州自然資源局配合銜接相關工作。
2、州自然資源局與州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州應急管理局主要承擔自然災害的綜合協調和應急救援職責,統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州自然資源局依法承擔本行業領域的防災治災職責,負責日常檢查、宣傳教育、監測預警、技術支撐和工程治理等工作。
(1)州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州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協助州委、州政府領導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
負責會同州自然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2)州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州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3、州自然資源局與州水利局在河道采砂方面的職責分工
州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河道徑流特點,規範采砂許可工作,對同一事項只進行一次許可。非季節性河流(常年流水河道)的采砂管理由水利部門負責,依法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季節性河流的采砂管理主要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法實行採礦許可。由州水利局牽頭,會同州自然資源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信訪、政務公開和督查工作;承擔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承擔依法行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工作的宣傳、教育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承擔機關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事務及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指導州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監督局工作;負責與州林業和草原局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二)自然資源調查登記科(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州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州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開展全州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辦法;指導監督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指導監督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分類公開、社會查詢服務和成果套用工作;管理全州統一測繪基準、測繪系統;貫徹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監督管理外國組織、個人來玉測繪;貫徹執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承擔基礎測繪成果和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的審批;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服務,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三)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科
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改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承擔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州內地質勘查與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相關政策;負責管理全州地質工作及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編制全州地質勘查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管理州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重要礦產勘查工作;指導和監督州內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擬訂全州和管理州級發證礦業權的出讓、審批登記發證和出讓收益處置、礦業權市場建設;落實國家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管理政策和總量控制政策;監督指導全州礦業權權屬重大糾紛調處、標界和清理工作;擬訂州級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全州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全州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許可權內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儲備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全州古生物化石的保護;監督管理全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
(四)國土空間規劃科(掛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牌子)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範;組織編制全州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負責全州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負責監督管控情況;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工作;承擔報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協調重大及跨區域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負責監督全州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對各縣(市)人民政府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等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州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協調解決跨縣(市)行政區域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等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查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州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承擔州級自然資源年度預警衛片執法監察;指導全州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建設;負責局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編制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指導縣(市)建設用地預審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全州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開展生態修復政策宣傳和創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

行政編制

州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正縣級),副局長2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4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今後“退一減一”,只減不增。
州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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