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玉樹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玉樹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玉樹州機構改革方案》(青辦發〔2019〕9號)和《中共玉樹州委、玉樹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玉發〔2019〕5號),州生態環境局實行省生態環境廳和玉樹州雙重管理體制,以省生態環境廳管理為主,仍為州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玉樹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州委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樹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 外文名: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of Yushu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領導機構: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健全落實生態環境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州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州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州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州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州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落實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許可證制度。擬訂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全州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按照州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申報、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州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承擔州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州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參與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損害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核與輻射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放射性與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州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查或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指導監督各地區做好開發建設過程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指導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相關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州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州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綜合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有關問題。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全州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縣(市)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州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承擔中央和州委省政府對我州生態環境督察相關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州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跨區域、流域及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對州級生態環境保護許可事項等進行執法。指導全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州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職能轉變

統一行使全州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全州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更加富裕文明和諧玉樹,築牢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全州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全州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縣(市)生態環境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承擔州委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統籌協調工作,牽頭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及“回頭看”工作;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法規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州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監督生態環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應急預案,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承擔州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辦公室具體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機關黨組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紀檢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研究提出跨州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承辦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地方履約工作。
(二)污染防治與輻射科
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應對氣候變化及減排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污染防治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推進環境保護領域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建設;開展污染防治項目申報、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水污染防治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水功能區劃編制及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跨區域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負責全州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縣(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全州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州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和危險廢物跨界轉移服務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擔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規劃和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高壓輸變電、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三)自然生態與環境影響評價科
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指導、協調、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實施方案審查審批、監督實施及驗收工作;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及應急監測;編制全州環境質量報告並進行預測預警;調查評估全州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行政編制

州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正縣級),副局長2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今後“退一減一”,只減不增。
州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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