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玉樹藏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由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玉樹藏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 外文名:無
- 發行單位:82707
- 發布日期:2001-07-23
- 生效日期:2001-09-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2001-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玉樹藏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決議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青海玉樹藏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2001年5月14日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1年7月23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包括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
(二)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的原則,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三)加強對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質。採取措施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
(四)鼓勵公民自覺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秩序,同民族分裂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五)加強交通要道、城鎮和牧(農)民定居點,流動人口、暫住人口的管理。預防和妥善處理各種草山糾紛;
(六)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由正職領導為第一責任人併兼任組長。
村(居、牧)民委員會應由主任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一)貫徹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指導、協調各部門、各單位落實綜合治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五)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
(六)定期分析社會治安形勢,研究制定對策,總結推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驗,決定表彰、批評事項,或者向主管部門、單位提出獎懲建議;
(七)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它事項。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職責與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職責相同。
(一)充分發揮骨幹作用,帶頭貫徹執行綜合治理總體部署,積極參加各項綜合治理活動,經常向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反映情況、報告工作、提出建議;
(二)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經濟犯罪和破壞生態環境等犯罪活動,妥善處置各種突發事件,加強對社會面的有效控制;
(三)及時處理公民控告、檢舉或扭送的犯罪嫌疑人,並保護控告、檢舉、扭送人的安全;
(四)預防和打擊吸毒販毒製毒、制假販假、拐賣婦女兒童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和取締各種邪教組織,依法加強對民間組織的管理;
(五)加強對流動人口、暫住人口、非法出入境人員的管理,嚴格槍枝彈藥、民用爆炸物等危險物品管理;
(六)嚴格治安管理,檢查指導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和基層治保組織、群防群治隊伍的工作,落實各項治安保衛措施;
(七)結合辦案,處理來信來訪,提出整改建議,協助有關部門、單位總結經驗教訓,完善管理機制和防範機制;
(八)深入持久地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結合各自業務工作,開展維護國家、集體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教育;
(九)做好防盜、防火及其他災害事故的防範工作;
(十)做好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保外就醫、假釋人員的監督、改造、考察工作,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回訪、幫教工作;
(十一)預防青少年犯罪,做好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十二)協助有關部門疏導調解各種民間糾紛,防止各類矛盾激化。
(一)對本單位的職工、家屬、學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開展安全文明創建活動,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
(三)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本單位的違法犯罪案件;
(四)排查調處本單位內部或與單位有關的矛盾糾紛;
(五)教育、管理本單位的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一)制定和完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注重創建安全文明小區,安全文明村社和安全文明家庭;
(二)加強對城鄉居、村民的法制教育、社會公德教育和防盜、防火、防災害事故教育,建立健全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做好治安防範工作,及時調解各種民間糾紛;
(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網路,開展村社聯防、農牧戶聯防、民兵值勤等治安聯防活動;
(四)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案件,做好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以及保外就醫、假釋人員的監督、改造、考察工作;配合有關單位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五)關心青少年身心健康,配合單位、家庭、學校做好對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其監護人要切實履行教育和監護責任。
公民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致傷致殘的,醫療單位必須及時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延誤。
公安、司法機關應依照法律規定,對傷殘人員的醫療、生產、補助、賠償等費用作出處理,違法犯罪行為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傷殘人所在單位承擔,沒有單位的,由當地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致傷致殘尚有工作能力的失業人員,勞動、民政部門和主管單位應積極安置就業。
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對一票否決可以提出建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落實目標管理責任製成績顯著的;
(二)疏導、調解矛盾糾紛、避免重大案件發生成績顯著的;
(三)教育、挽救、改造違法犯罪人員或幫教安置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成績突出的;
(四)維護社會穩定、民族團結、與民族分裂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的;
(五)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見義勇為,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事跡突出的;
(六)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偵破重、特大案件的;
(七)其他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一)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不健全、本地區或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因主管領導、治安責任人不負責任,發生重、特大案件或惡性事故的;
(三)因管理鬆弛,防範措施不落實,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使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又不認真查處的;
(四)存在發生治安問題的重大隱患,經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提出警告、整改建議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單位職工中違法犯罪情況嚴重的;
(六)發生重大案件或惡性案件,有意隱瞞或弄虛作假的;
(七)對在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中負傷的公民不予及時搶救治療的;
(八)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不重視,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騙取榮譽的。
(一)獎勵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提出意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級審批。獎勵應以榮譽為主,輔以適當的物質獎勵,費用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負責;
(二)處罰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或公安司法機關提出意見,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