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陝西省發布了《陝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 發布單位:82501
- 發布日期:1993-01-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3-01-0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第31次會議通過1993年1月4日公布施行)
(一)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懲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強治安防範工作;
(三)加強對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質,增強法制觀念;
(四)鼓勵民眾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五)調解、疏導民間糾紛,化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和有關組織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分工負責制。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並組織實施;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四)總結推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典型經驗,表彰先進;
(五)處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公安機關應加強偵查破案工作;及時查處各種社會醜惡現象,加強對暫住人口、流動人口、特種行業、重點地區、公共複雜場所的治安管理;檢查、指導各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和基層治保、群防群治工作,嚴密治安防範網路,嚴格治安管理措施;加強對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管制、緩刑、監外執行和假釋的犯罪人員的執行、監督與考察。
人民檢察院應通過依法行使檢察職能,加強法律監督,提出檢察建議,做好對免訴人員的回訪考核,檢察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管制、緩刑、監外執行和假釋的犯罪人員的教育、改造措施的實施情況。
人民法院應做好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及時處理行政、民事、經濟案件,防止矛盾激化。
司法行政機關應加強對公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對違法犯罪人員堅持“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方針,提高改造和教養的質量,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
(一)根據需要設立機構或者確定專職、兼職人員,明確責任,搞好行政管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負責制;
(二)結合自身業務,發揮職能作用,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預防重大事故和突發性事件發生,減少違法犯罪,承擔各自在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中的責任;
(三)完善法制宣傳教育體系,向公民進行道德、紀律、法制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教育,加強對有輕微違法行為人員的幫教工作;
(四)制定落實各種形式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及時調解民事糾紛,防止和減少重大案件發生,開展民眾性巡邏活動,確保要害部位的安全;
(五)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發生在本單位的案件,監督考察在本單位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管制、緩刑、監外執行和假釋的犯罪人員;做好按規定應回本單位安置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參加當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
(一)建立健全治安保衛、調解組織、疏導和調解民間糾紛;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三)加強法制教育,開展治安聯防,落實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
(四)協助公安機關加強對本轄區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管理;
(五)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對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管制、緩刑、監外執行和假釋的犯罪人員的管理、監督和考察。
各級人民武裝部門應當組織民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
(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成績顯著的;
(二)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或與犯罪分子作鬥爭,對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三)預防、制止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有功的;
(四)教育、挽救、改造違法犯罪人員或幫教、安置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成績突出的;
(五)疏導、調解民間糾紛,避免重大案件發生成績顯著的;
(六)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一)因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本轄區、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或發生重大特大案件、惡性事故的;
(二)對公安、司法機關提出存在的治安隱患和管理工作中的疏漏不及時治理,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發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故意不報或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因防範措施不落實,制度不健全,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使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