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玉樹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玉樹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樹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
- 發布機構:玉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
- 批准日期:1988年4月20日
- 實施日期:1988年7月25日
- 當前版本:2005年11月26日修訂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查報告,批准的決議,
條例全文
(2017年2月24日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玉樹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玉樹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自治州內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自治州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維護祖國統一,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堅持打牢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思想基礎,堅持依法治國。
第四條自治州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必須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各民族公民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互相離不開的思想。引導各族民眾增強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共產黨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第五條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自治州內任何組織和各民族公民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自治州、縣(市)各級人民政府在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正確貫徹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研究解決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的重大問題;
(二)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相結合,統一部署,統一實施;
(三)建立和完善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長效機制,確定和實施民族團結進步目標責任;
(四)發展民族經濟,強化基礎設施建設,培育優勢產業,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六)保護和發展民族傳統文化,促進藏族文化事業發展;
(七)保護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實現人口、資源和環境協調發展,維護資源地民眾的合法利益;
(八)加強和改進社會綜合治理,推動社會治理創新,依法處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九)表彰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十)其他應當負責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第七條自治州、縣(市)各級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進行調研、指導和監督檢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促進該項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積極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各級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的決策部署;
(四)協調相關部門依法調解和處理影響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矛盾糾紛;
(五)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引導宗教界人士在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活動中發揮積極作用;
(六)負責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組織實施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活動;
(七)組織協調實施民族團結進步目標責任制;
(八)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的具體工作;
(九)其他應當負責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第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結合本地民族特點和地域特色做好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第九條自治州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城鄉基層自治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系統、本轄區、本單位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第十條自治州、縣(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同級人民政府、法院和檢察院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作為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自治州內各民族幹部和民眾應當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共同維護民族團結與社會和諧。
第十三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各民族民眾學習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和使用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第十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提高服務基層、服務民眾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條每年9月為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集中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自治州內的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媒體應當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積極開展民族團結進步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自治州內各級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列入教學計畫,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逐年遞增。
第十九條自治州每五年、縣(市)和鄉(鎮)每三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表彰獎勵在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對民族團結進步創建達標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自治州內的醫院、機場、車站、賓館、商場、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應當對各民族公民提供均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自治州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維護民族團結、國家統一,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反對共產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制度,煽動民族情緒,挑撥民族關係,組織和策劃群體性事件;
(二)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組織和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危害國家安全;
(三)妨礙國家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實施,干擾司法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民族團結進步;
(四)利用網路、廣播、電視等媒體和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演唱會等平台,損害民族尊嚴,傷害民族感情,煽動民族歧視與仇恨;
(五)制售、傳播、窩藏含有煽動民族分裂,蓄意製造事端的書刊、視頻或音像製品;
(六)使用歧視性、侮辱性的稱謂與標識。
第二十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活動必須依法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進步;
(二)利用宗教干預國家的行政、司法、教育活動,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公民的生活秩序;
(三)蓄意挑起和製造宗教衝突和教派糾紛。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由有關單位及組織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屬於國家公職人員的,由有關機關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自治州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組織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一)不按規定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
(二)不按規定落實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目標責任制的;
(三)不履行職責,損害各民族公民合法權益,對民族團結進步工作造成影響的;?
(四)對社會各界人士針對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意見不予重視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視情節給予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玉樹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玉樹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玉樹藏族自治州地處青藏高原腹地和全國藏區的中心地帶,是青海省第一個、全國第二個成立的少數民族自治州,處在反分裂、反滲透的前沿陣地。全州總人口39萬餘人,其中藏族占97%,同時還有漢、回、蒙古、滿、土、撒拉等民族。具有特殊的地理環境和影響力。長期以來,玉樹藏族自治州作為一個以藏族為主體的少數民族地區,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緊緊圍繞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這一主題,努力開展工作,不斷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得到鞏固和加強,有力推動了全州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保證了全州社會大局的安定團結,同時也為維護毗鄰藏區的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無論從哪個角度講,我們都可以說玉樹州的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事關全省乃至全國藏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制定一部符合玉樹實際的民族團結進步條例,不僅是貫徹落實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委關於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區創建活動相關要求的重大舉措,也對依法促進玉樹的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升玉樹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玉樹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促進玉樹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區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條例》遵循的法律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玉樹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作為制定《條例》的主要法律依據。
三、制定《條例》的過程
2015年10月州委將省委有關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安排批轉州人大常委會,並要求牽頭啟動《條例》的起草工作。州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及時研究,提出《條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建議名單報州委審批。州委及時批覆了州人大常委會的請示,並多次就《條例》起草相關事宜提出要求。州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11月16日召開《條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對《條例》起草制定工作進行了具體安排部署,啟動了《條例》起草工作。此後,《條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多次召開專題會、徵求意見會,數易其稿,形成了《條例(初稿)》。州人大常委會領導多次赴西寧,向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和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匯報《條例》制定工作開展情況並徵求對《條例(初稿)》的意見。2016年,州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列入年度工作重點,並於年初對做好《條例》起草修改工作進行了再安排。2016年7月,起草領導小組將形成的《條例》徵求意見稿報省人大民僑外委徵求意見。省人大民僑外委非常重視,提出了重要修改意見。自治州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後,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主任會議,聽取了《條例》起草工作情況,並對做好相關工作,加快《條例》制定進程進行了安排。為了保證《條例》的文稿質量,常委會聘請專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並再次將修改稿報送省人大民僑外委審查。2017年1月,在省人大民僑外委的協調指導下,在西寧組織專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立法論證。與會專家認為《條例(草案)》結構合理,重點突出,文字較精煉,基本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2017年2月16日,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州人大民法委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2017年2月17日中共玉樹州委第4次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2017年2月19日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將《條例(草案)》提請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2017年2月24日州第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決定通過《條例(草案)》,並由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呈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四、《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26條,主要在工作職責、權利責任、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第一條至第五條
闡明了《條例》制定的法律依據、指導思想、基本原則。
(二)第六條至第十條
對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民族團結進步的職責和人大的監督職責作出了規定,對州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城鄉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責任予以規定。重點具體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的10項工作職責和行政主管部門的9項工作職責。
(三)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
重點規定了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各項重點保障措施。
(四)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
規定了州內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維護民族團結、國家統一及宗教活動中的禁止性行為。
(五)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各種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整體上,《條例》結合玉樹實際,針對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為順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條例(草案)》就實行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年度目標責任管理,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等方面提出了相應要求。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玉樹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和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審查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符合玉樹州實際,具有地方特色,結構合理,表述規範,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個別條款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6月1日,省人大民僑外委召開第28次委員會會議,按提出的意見建議作了必要修改,形成了條例表決稿。經省人大常委會第99次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便於條例的宣傳和貫徹,第四條中“三個離不開”的表述應當具體化,根據玉樹州實際刪去“堅決反對大漢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一語。為此建議將第四條修改為“自治州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必須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各民族公民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互相離不開的思想。引導各族民眾增強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共產黨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對條例中個別文字和標點符號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7年2月24日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玉樹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該條例在制定過程中,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提前介入,給予指導,並組織召開論證會,廣泛徵求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意見,反覆斟酌提出修改建議,及時反饋玉樹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5月5日,委員會召開第27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認真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符合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基本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自治州實際,結構合理,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已基本成熟。經省人大常委會第98次主任會議同意,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批准的決議
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批准《玉樹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由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