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省、州有關文化、旅遊、體育、廣電及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州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及文物政策措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州政府規章草案。
(二)擬訂全州文化事業、體育事業、廣電事業和產業及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州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融合發展,統籌指導區域性文化體育、旅遊項目的規劃。
(三)管理全州重大文化體育活動,指導全州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州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體育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及市場推廣,制定全州旅遊市場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全州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等各門類藝術和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州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州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全州文化體育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體育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負責文化、旅遊和體育行業信息收集和發布工作。
(七)負責全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指導、管理全州公共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工藝美術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指導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搶救和發展工作。
(九)統籌規劃全州文化、旅遊、體育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組織實施全州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的發展及與其他領域融合發展。
(十)指導全州文化、旅遊和體育市場發展,對文化、旅遊和體育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旅遊和體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旅遊和體育市場。
(十一)指導全州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和協調查處全州跨區域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察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指導、管理全州文化和旅遊對外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企業文化和旅遊對外交流活動。
(十三)負責擬訂全州廣播電視領域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指導、監督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
(十四)負責對全州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五)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指導、協調廣播電視重大宣傳活動。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十六)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十七)組織擬訂全州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負責管理漢藏語譯製工作。
(十八)推進應急廣播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保衛工作。
(十九)指導全州廣播電視、網路視聽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並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推動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的發展,指導全州體育運動項目的設定與布局;組織全州綜合性體育競賽,組織參加國內和省內重大體育比賽。
(二十二)統籌規劃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指導運動員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二十三)管理全州文物工作。
(二十四)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指導推進全州文體旅遊廣播電視行業的意識形態工作,強化政治意識、陣地意識、大局意識,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綜合協調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業務;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人事、機關黨建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督查、信訪和機關行政事務等工作;歸口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擬訂全州文體旅遊廣電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州政府規章草案及規範性檔案,協調重要政策調研工作;承擔全州文體旅遊廣電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承擔全州文體旅遊廣電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監管民間藝術表演團體、民辦機構演藝活動;協調《文物保護法》的貫徹落實,處理打擊盜版、破壞文物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指導和協調文物單位的發掘、維修、修繕項目申報與實施;承擔文物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全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搶救、蒐集、整理和普查工作;承辦省文物局安排的各項業務工作等。
(二)文化旅遊科
監管民間藝術表演團體、民辦機構演藝活動;調查研究省內、州內旅遊發展中的重大思路、發展目標;組織推進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以及旅遊景區(點)標準化、現代化建設;參與重大文化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負責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承擔全州的文化旅遊統計和上報工作;承擔旅遊法規、規章的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工作;組織A級景區的評定工作;監督檢查旅遊行業服務質量,旅遊市場秩序管理和整頓;承擔本地區旅遊星級賓館、飯店的申報及覆核年檢工作;承擔開展對旅遊行業人員業務培訓和年審工作;負責受理旅遊投訴,維護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負責旅行社審批備案及鄉村旅遊評定審核管理工作;文化旅遊應急救援工作;旅遊宣傳推介、戶外頂級自駕線路打造業務;遊客服務中心提升改造及加強遊客服務中心對外服務視窗建設工作;旅遊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指導文化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三)廣播電視體育科
負責制定全州廣播電視領域事業發展政策和法規,組織實施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指導、監督全州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對全州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州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負責對全州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全州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指導、監督全州廣播電視設施保護、非法衛星地面廣播電視接收設施和網路視聽執法工作;負責推進全州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負責康巴語譯製節目的組織審核和監督管理;指導全州電視劇、紀錄片等電視節目的創作生產;監督管理、審查全州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全州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承擔、組織承辦參加全國、全省和全州重大體育比賽;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管理體育對外交流活動;指導體育基礎設施規劃、開發和建設,指導青少年業餘訓練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共體育場所、體育設施進行規劃和協調管理;承擔體育彩票監督管理工作。
(四)項目規劃與產業發展科
擬訂全州文化產業、旅遊產業、體育產業、廣電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全州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工作;推動全州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工作;促進全州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全州文化和旅遊產業園區、基地建設工作;擬訂全州文化、旅遊事業發展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擬訂州內旅遊行業管理辦法、標準,扶持具有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和地方特色的文化旅遊品種;承擔廣播電視傳送網的統籌規劃與行業管理;擬訂全州工藝美術行業發展規劃、技術標準;指導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搶救和發展工作;組織旅遊專項資金建設項目的督查、驗收工作;組織實施各類投資計畫、市場融資、項目建設和招商引資方案;承辦旅遊規劃與項目建設、全州的旅遊產品的開發工作;負責全州旅遊資源的普查、項目的規劃、論證及國家和省州下達的旅遊事業發展資金的投資立項、初審、審批建設工作;承擔全州旅遊產品的開發工作,重點對生態體驗、科學考察、極限挑戰、研學旅行等高端產品的開發落實。
(五)文物與非遺科
協調《
文物保護法》的貫徹落實,處理打擊盜版、破壞文物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指導和協調文物單位的發掘、維修、修繕項目申報與實施;承擔文物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全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搶救、蒐集、整理和普查工作;承辦省文物局安排的各項業務工作等。負責全州文物保護規劃的擬訂與協調實施,組織開展全州文物普查和州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審定與保護、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申報;擬訂文物保護規劃並協調實施;指導全州文物保護和文物安全工作;指導全州非物質文化和文物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等工作;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民族民間文化的研究、傳承、普及、宣傳等工作;承擔國家級藏族文化(玉樹)生態保護實驗區的日常工作。
(六)公共服務與藝術科
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州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統籌安排全州“三區”人才工作;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民族特色的文藝院團、民間藝術團體;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州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承擔全州“掃黃打非”日常工作。
行政編制
州文體旅遊廣電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正縣級),副局長3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今後“退一減一”,只減不增。
州文體旅遊廣電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