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玉樹州州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09〕74號)和中共玉樹州委、玉樹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玉發〔2010〕4號),設立玉樹州公安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公安機關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的職責。
(三)加強公安機關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的職責。
(五)加強推進以便民和公共服務為重點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研判形勢,制定對策,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州公安工作。
(二)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處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州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協調縣級公安機關參與此類案件的偵辦工作。
(三)負責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突發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指導各縣公安機關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和危險品、公共複雜場所和特種行業的工作。
(四)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依法管理國籍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在州內居留、旅遊有關管理工作。
(五)指導協調州森林公安局、玉樹機場公安分局相關業務工作,領導消防安全防衛工作。
(六)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依法處理交通事故。
(七)指導、監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全州公安機關有線無線通訊、計算機聯網或計算機安全管理業務的建設規劃、技術改造和裝備更新。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八)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九)負責全州安全案件的偵察,組織、指導、協調對境內外敵對勢力恐怖組織的防範、偵控、偵察工作。
(十)負責全州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和對看守所、拘留所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州勞動教養委員會的勞動教養和收容教養審批工作。
(十一)承擔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來州視察、考察期間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並指導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十三)負責公安機關裝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四)統一領導消防和警衛部隊。對武警支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五)負責指導公安機關隊伍建設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十六)承辦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公安局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掌握公安機關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起草並審核重要檔案;綜合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業務,承擔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新聞發布工作的審批工作;負責來信來訪及督辦落實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公安系統的業務統計工作。
(二)政治部
貫徹執行公安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掌握、收集、分析公安隊伍思想、組織建設方面的情況;指導公安隊伍思想、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州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及幹部協管工作;負責州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警銜管理,辦理授銜事宜;指導、檢查、監督並組織實施公安教育訓練工作;規劃、指導公安訓練基地建設;貫徹執行公安宣傳的方針、政策;組織、指導公安宣傳、文化建設和新聞報導工作。
(三)州公安局紀委(警務督察支隊)
負責全州公安機關紀律檢查和政紀監察工作,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督察;指導、協調公安機關維護人民警察正當執法權益工作;受理並查處社會各界、公民對公安機關及其民警違法違紀的控告、申訴工作;受理公安民警不服行政處分和黨員不服黨組織處分的申訴。
(四)指揮中心(維穩反恐怖應急綜合指揮中心)
負責全州維穩、反恐怖指揮、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高度指揮工作,處置突發事件;掌握社會治安動態;集中處理重大緊急信息;協調重大緊急警務活動和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組織制定全州性重大突發案(事)件工作預案;負責情報和信息的分析研判工作;指導、監督110和指揮中心建設。
(五)國內安全保衛支隊(反恐怖警察支隊)
掌握影響國內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動態,研究擬定相應的對策措施;組織、指導、參與、監督對國內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和事件的處置工作;協調指導公安機關對民族分裂活動、境內外敵對勢力破壞活動、宗教滲透活動的鬥爭工作;指導國內安全保衛工作社會化、職業化建設;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案件和專項工作。
綜合分析研究反恐怖鬥爭的情況,掌握恐怖活動的特點和動向,及時提出對策建議;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組織、案件的偵察、調查,依法嚴厲打擊各種恐怖犯罪活動;推動反恐怖鬥爭的民眾性基礎防範和宣傳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地區擬訂反恐怖工作預案;承擔州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反邪教偵察的日常工作。
(六)刑事警察支隊(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
掌握刑事犯罪動態,負責指導對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擬訂預防、打擊刑事犯罪的對策;組織和推廣刑事技術套用,為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提供技術支援;負責刑事技術、刑事犯罪資料等基礎業務工作和各類案件的技術鑑定工作;組織、指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承辦上級交辦案件。
(七)治安警察支隊(禁毒警察支隊)
負責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承擔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民用槍枝彈藥、管制器具、劇毒化學品和特種行業;組織、指導、監督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導公安機關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指導巡警隊、特警隊建設以及處置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導派出所和社區警務工作;指導、監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監督保全服務業的管理工作;指導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掌握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擬定預防和打擊的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擔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處工作;依法承擔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管制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公安機關開展吸毒人員管理工作;承辦禁毒有關協調工作;承擔州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保衛支隊
組織實施信息安全政策和技術規範;指導並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保護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網際網路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並組織實施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信息網路技術偵察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防護工作。
(九)行動技術偵察支隊
監督實施公安機關技術偵察工作的辦法、制度,組織、指導、監督公安機關技術偵察工作;收集國內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報信息和重大案件線索;協調和承辦重大案件的技術偵察支援。
(十)監所管理支隊
組織實施監所管理的政策、規定並負責監督檢查;指導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場所和人員的監管、教育工作;掌握羈押情況,檢查、指導監管場所安全防範工作。
(十一)出入境管理處
貫徹執行出入境管理有關政策、規定;承擔州內居民因公(私)出入境手續審批工作和境內持普通護照外國人居留、簽證延期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對出入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二)警務保障部
貫徹實施公安後勤警務保障政策、規章制度和公安裝備標準;負責編制和管理機關及所屬單位經費的預決算;負責警用裝備、被裝計畫的編制和管理;管理公安業務經費;負責機關預算外經費管理。
(十三)特警支隊
執行反恐處突,應對突發事件,對付暴力犯罪、排爆及反劫持任務;協助其他警種(刑警、交警等)執行設卡盤查車輛、抓捕持槍犯罪嫌疑人等任務。
(十四)法制科(控告申訴信訪辦公室)
擬訂公安法制工作總體規劃;指導、監督、檢查公安機關法制建設、公安信訪等工作;指導、辦理公安機關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工作;指導、監督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審批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受理民眾申訴控告,辦理信訪案件。
(十五)經濟犯罪偵察支隊
掌握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情況,擬訂預防和打擊的對策及措施;組織、指導、監督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協調、參與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和跨州案件的偵辦工作。
(十六)情報信息中心
依託情報平台,收集、分析、研判社會輿情、網情、刑事治安警情;實現對涉恐、涉穩、涉毒、在逃、重大刑事犯罪前科、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和重點上訪人員的動態管控,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治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群體性事件和綜合性事件進行預警研判;為一線實戰部門和各級公安機關領導提供情報支撐。
(十七)信息通訊科
擬訂公安通信網路建設的技術規劃;管理公安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他通信資源;負責公安信息通信網路工作;負責局機關有線電話、無線、衛星、電視電話會議等技術服務工作,提供應急通信保障;擬訂公安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公安科研立項、科研發展和通信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十八)警衛局
指導公安警衛人員的業務和隊伍建設;實施對警衛對象、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警衛工作。
人員編制
州公安局機關專項編制為187名(含特警支隊編制100名)。其中:正縣1名(局長),副縣7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政治部主任1名,交警支隊長、政委各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8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特警支隊副隊長職數)。
其他事項
(一)州交通警察支隊,為州公安局管理的副縣級機構,內設4個科室和1個直屬大隊,即:辦公室、事故處理科、交通科、車管所;清水河交警大隊。人員編制56名(其中:省編46名,地方編制10名),核定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指揮和監督全州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實施全州城鄉道路交通管理和車輛、駕駛員(不含農用運輸車輛等農業機械的牌證)管理工作;指導全州交警維護、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負責機動車輛安全檢測、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培訓工作;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指導和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範管理;審核、呈報公安特種車輛專用號牌工作。
(二)州消防支隊(現役機構)。主要職責: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指導公安消防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宣傳工作和社會消防力量的動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安消防部隊的業務和隊伍建設。
(三)州森林公安局受州林業局和州公安局雙重領導,公安業務工作以州公安局領導為主。
附則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