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整治規範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工作實施方案》是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監管工作,最佳化營商環境,助力高質量發展,結合青海省實際,現制定的實施方案。
2023年9月21日,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青海省整治規範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工作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整治規範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工作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機關單位,各人民團體:
《青海省整治規範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3年9月21日
內容全文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監管工作,最佳化營商環境,助力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整治規範重點內容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施治,聚焦全省範圍內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重點整治規範以下問題:
(一)招標人方面
1.招標人未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事項集體研究、合法合規性審查等機制,未嚴格執行內部監督制度。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請託人謀取中標。
2.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化整為零、肢解發包或者通過虛構涉密項目、應急項目等規避招標;採用設計施工總承包和其他創新方式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違規操作,規避招標,以戰略合作、招商引資為由“明招暗定”“先建後招”搞虛假招標;通過集體決策、會議紀要等形式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轉變為談判、詢比、單一來源採購等非招標方式發包。
3.指使、暗示、強迫、利誘特定投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與投標人串通,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影響評標結果;招標人為特定投標人謀求中標,干擾、誘導或者勾結評標專家意向評標。
4.招標人未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異議的聯繫人和聯繫方式,未在法定時限內依法答覆和處理異議,或者在作出答覆前未依法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二)招標代理機構方面
5.不履行或者規避招標投標法定程式。
6.採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攬代理業務;無原則迎合業主意願,附和招標人提出的違法要求;招標代理機構為特定投標人謀求中標,干擾、誘導或者勾結評標專家意向評標,操縱、行賄評標專家不公平評標,為特定投標人創造條件、謀取中標。
(三)投標人方面
7.出藉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借用、掛靠多家有影響力的建築業企業資質參與投標;通過圍標串標讓指定公司中標,或故意共同抬高報價,以提升工程造價;以租借或者掛靠為主,但不以中標為目的的“陪標專業戶”。
8.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串通投標;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通過談判購買投標權進行圍標,結成臨時或相對固定的投標聯盟相互陪標,事後進行利益分配。
9.通過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對招標有影響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好處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10.通過提供虛假業績、獲獎證明等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
(四)評標專家方面
11.不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審程式、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按照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授意不公正評標或者改變評標結果。
12.私下接觸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串通,為特定投標人謀取中標。
13.通過搞“小圈子”進行串通,授意評標事項,影響或者控制項目評標結果。
(五)中標人方面
14.中標後不按投標承諾履約,隨意變更項目管理班子成員,關鍵崗位人員不到崗履職。
15.將中標項目的全部工程或者部分工程轉包、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只中標不履約,反覆參與項目投標,擾亂招標投標市場秩序。
(六)市場公平公正方面
16.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17.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定製參數”“量身打造”招標檔案,設定傾向性條款、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資格條件、業績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
18.在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中提出註冊地址、所有制性質、市場占有率、特定行政區域 (海拔高度)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或者通過設計施工總承包等門檻排斥潛在投標人,提出取得非強制資質認證,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要求,或者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投標人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
19.評標、定標規則向國有企業、本地企業、大型企業傾斜,排斥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地企業、中小企業。
二、整治規範主要措施
(一)圍繞關鍵主體,增強監管實效
1.遏制領導幹部違法違規行為。研究制定青海省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若干禁令,公布電話、網路、信件、實地來訪等線索舉報途徑,明確處理方式和流程,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領域黨風廉政建設,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督促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研究制定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登記、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列出負面清單,建立完善各項目招標單位 (部門)相關負責同志和工作人員對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情況進行登記、記錄,並定期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報送機制,對不如實記錄的一經發現倒查責任。
2.壓實招標人責任。針對目前我省招標投標領域存在的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青海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細化相關規定和處罰辦法,提高招標投標公開透明度和規範化水平,加強和創新招標投標監管,明確細化邀請招標的範圍、操作規則及相關規定,壓實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中標人等各方主體責任。規範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內部評審流程,建立完善簡易發包制度,防止小項目產生大腐敗。研究制定青海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代表參與評標活動暫行規定,明確招標人代表必備條件、參與評標活動流程等具體要求,明確對進入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沒有客觀公正履職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抄送招標人或者紀檢監察機關。
3.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監管。研究制定青海省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加強招標代理機構事前登記備案管理,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場地、從業人員配備要求及信用管理。強化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代理負責人信用管理,實行累計扣分制差別化監管,對評價為C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代理負責人實行預警機制,取消半年內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代理的資格,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將嚴重違法違規的招標代理機構、項目代理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列為“建築市場黑名單”,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打擊投標違法犯罪行為。加大對工程建設領域圍標串標、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各行政監督部門加強與公安機關協同配合,圍繞串通投標、工程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全面收集相關證據,深化行刑銜接,行賄受賄一起查,嚴肅查處一批違法犯罪行為,強化震懾作用。篩查中標率異常低、不以中標為目的投標的“陪標專業戶”,嚴厲打擊操縱投標、掛靠、出藉資質等違法犯罪行為。對存在串通投標、虛假騙標的投標人,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5.強化評標專家管理。開放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水利等行政監督部門管理的專業人才資源,將符合條件的專家學者通過推薦入庫和公開徵集入庫方式納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強化專家培訓,對已入庫的專家定期開展資格核查、業務培訓和廉政教育。探索分散評標,制定管理辦法,實施評標專家之間物理隔離,防止相互串通。組建資深評標專家庫,保障重點項目評審。設立評標專家負面清單,加大對違規評標專家的懲戒力度。
(二)創新工作方式,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6.健全交易監管機制。修訂完善《青海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和行政監管部門職責,明確省政務服務監管局承擔公共資源交易 (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議事協調機構職能,形成監管合力。收集投訴和投訴處理案件數據,分類研究、數據共享,綜合分析解決各方主體存在的問題,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招標投標突出問題發生。
7.深化遠程異地評標。在全省常態化開展遠程異地評標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完善遠程評標功能,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全省實行“1+N”(1主多副)遠程評標模式。銜接利用援青等省份優質專家資源多、專業全的優勢,推動評標專家和場地跨省共享。探索推行跨省遠程異地評標,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在投資額較大、我省評標專家人數較少的項目和行業專家稀缺的項目招標中,逐步試行跨省遠程異地評標,並在一定時期內全面推廣。
8.拓展智慧監管功能。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功能,開發智慧監管大數據分析系統,開放監督監察連線埠,實現招標投標信息與行業監管、紀檢監察、公安、審計等部門的數據共享,開展實時協同監管。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進行大數據比對,深入排查同一系統、地域、單位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中標率異常低的“陪標專業戶”,打分傾向度異常的評標專家,增強系統對圍標串標違規行為的智慧型識別功能,實現對評標過程中違規行為的實時智慧型捕捉,建立圍標串標情景大數據分析模型,自動智慧型動態監管和預警。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資料庫的企業信用、人員、業績等數據對接推送至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探索開展AI人工智慧輔助評標、機器評標,制定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在工程建設領域先行先試,在條件合適時逐步推廣,防止評標專家不公正行為。
9.最佳化評標評審方法。系統完善工程建設項目評標方法,設立公正透明的評分細則,實行技術檔案隨機打亂和暗標評審,研究工程建設項目“雙信封”兩步驟評標機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類型、建設特點、技術要求等,修訂完善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合理低價法、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編制分別適用不同評標方法的項目範圍目錄。鼓勵1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採用“雙信封”兩步驟合理低價法評標,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優先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等低價中標的評標方法。
10.深化國有企業項目監管。結合出資人職責,督促省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規範招標投標行為,解決項目體內循環,監管不到位、交易不進場等突出問題,嚴禁出借、掛靠資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加強協作聯動,構建多元治理格局
11.加大聯合懲戒力度。強化協同聯動,加大公安、審計、招標投標監管等部門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措施配合、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建立對參與招標投標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和評標專家四方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倒查機制,對紀檢監察和公安部門在案件審查、自查核查過程中發現的涉及工程腐敗、串通投標等相關違法犯罪問題項目,以及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項目,依規依紀依法依職權倒查四方主體責任。青海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數據實時推送至省紀委監委智慧監管平台、經偵套用雲信息研判平台、青海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圍串標分析平台等部門設立的平台,實現數據共享,及時發現問題,實施部門聯合懲戒,並按規定公開處罰結果。對招標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行責令改正、罰款、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賠償損失、刑事處罰等懲戒。對投標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行企業信用扣分、經濟處罰、降低企業資質、限制參與投標活動、納入個人誠信記錄等懲戒。涉及黨員的違紀行為移交省紀委監委,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招標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行企業信用扣分、經濟處罰、限制參與代理活動、納入個人誠信記錄等懲戒。涉及黨員的違紀行為移交省紀委監委,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行個人信用扣分、經濟處罰、暫停或者取消專家資格等懲戒,並通報其所在單位對違法違規專家職稱資格予以降低等級或者註銷。涉及黨員的違紀行為移交省紀委監委,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暢通處置銜接渠道。行政監督部門對在招標投標活動日常監督中形成的數據信息,及時與紀檢監察、公安機關實現共享。紀檢監察機關在執紀執法辦案中發現的招標投標方面的問題,歸口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移送並告知省政務服務監管局。加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環節審計力度,梳理、審查重點環節,依法加強項目招標投標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移送。充分發揮打擊串通投標違法犯罪行為聯席會議、線索移送、重大案件會商和督辦等機製作用,強化違法違規問題線索互通,加強分析研判,共商研究解決案件中的問題和困難,提升打擊質效。
13.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在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微信微博、手機App平台廣泛宣傳整治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亂象的決心,將各項措施傳達到招標投標各方主體和關鍵人員,把“嚴格標準、嚴明紀律、嚴肅處理”的要求貫穿到整治規範工作全過程,及時宣傳報導典型經驗做法,重點打擊和曝光違法犯罪行為,讓各方主體講規矩、知敬畏、存戒懼。將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各項禁令和管理辦法、違紀違法違規警示教育案例等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學習培訓計畫。
14.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與協會監管。指導行業協會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建立健全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全省投標行業自律規則及行業服務標準等制度規範,加大行業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培訓力度。強化對協會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持續開展年度檢查、專項抽查和教育培訓,督促協會加強自身誠信建設,提高依法自治水平。
三、時間步驟
全省整治規範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工作自2023年9月中旬開始,2024年9月中旬結束,為期一年。整治規範不劃階段,不分環節,把集中整治、建章立制、督導檢查等貫通起來,一體推進。
(一)安排部署。青海省整治和規範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 (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指導協調整治規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於10月底前完成工作部署並啟動整治規範工作,明確工作目標,細化工作部署,實化工作舉措,落實責任主體,強化督促檢查,確保整治規範工作取得實實在在成效。省、市州、縣級紀委監委、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二)集中整治。各地區各部門將整治規範任務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適時召開工作推進會,把整治規範責任落實到人,加強全過程監督、檢查和指導,對2022年1月1日以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整治規範範圍內招標項目總數的10%。對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領域,要適當提高抽取比例,對經營主體提交明確證據提出投訴的項目,自動納入核查範圍。
(三)總結完善。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總結整治規範工作中好的監管措施、做法和經驗、典型案例,加強部門間溝通協調,分析主要問題,舉一反三,補齊工作短板,提升工作實效,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工作。
(四)督導檢查。領導小組適時組建督導檢查組,依據整治規範重點採取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地區各部門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開展督導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成立督導檢查組,對各自分管領域的整治規範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對整治規範工作不重視、責任落實不到位,推進不力、效果不佳,突出問題整治規範不到位的進行專項督查,對“零報告”“零問題”“零整改”的進行重點督查。
(五)健全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地區本行業實際,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積極探索務實管用的整治規範辦法,確保問題得到真正的整治。要把整治規範工作中的成熟舉措和辦法固化為規章制度,建立長效機制,加強日常監管,常態化推進整治規範工作,防止違法違規問題反彈。同時,要對各地區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各地區各部門出台的招標投標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其他政策檔案進行全面自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