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

海東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

海東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是海東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東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
  • 所屬部門:海東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海東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省、市有關城鄉規劃、住房、建設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城鄉規劃、住房建設、住房保障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推進新農村建設工作。
(二)承擔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負責城鄉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保障性住房、危舊房改造規劃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城鄉保障性住房資金的使用。
(三)負責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調、調度和監管以及徵收拆遷的協調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指導工程施工許可;承擔許可權內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許可和安全生產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城鄉規劃的實施工作,負責核心區城市規劃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城鄉規劃的執行情況;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核查工作。
(五)負責市政設施的規劃與建設;指導、監督、協調全市燃氣規劃與建設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建設工作;指導建立城市建設檔案。
(六)貫徹落實省、市關於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指導協調新農村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村級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示範村建設和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
(七)指導全市房地產行業管理;指導全市房地產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
(八)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業活動。規範建築市場、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安全;負責全市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市場、建築裝修的行業管理。
(九)貫徹執行國家和青海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制定和發布全市地方材料指導價,進行工程造價管理。負責全市建築節能管理和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工作。
(十)參與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工作,配合災後重建的規劃、設計論證等相關工作,指導和管理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擬訂全市人防平戰結合發展規劃;指導人民防空工程設施和指揮通信設備開發利用及平戰功能轉換;負責人防工程(含結合地面建築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及技術和質量管理;依法對人防公共工程、設施和專用設備等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管理與維護工作,加強人防“準軍事化”建設;承辦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組織制定全市人防通信、警報建設規劃;負責全市人防通信設備建設和戰備執勤;組織制定人防重點城鎮防空襲預案、人口疏散計畫和疏散基地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工作;組織制定戰時全市人防醫療救護、物資和水電供應及其他保障方案;擬訂人民防空演習計畫和方案,戰時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襲鬥爭,平時開展人防宣傳教育工作;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物資,並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日常黨務、政務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文秘、信息、督察、機要、檔案、保衛、機關財務、人事和後勤管理等工作。
(二)規劃用地建審科。
承擔市區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和總規層面的規劃實施、評估工作;統籌有關區域規劃協調和合作工作;參與相關部門的專項規劃工作;承擔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的委託、審查、報批工作;承擔組織對城市重大規劃、重要建設項目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市轄各縣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承擔對城市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選址審查工作,核發核心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定建設用地規劃指標及規劃設計條件,負責核發核心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承擔海東市城鄉規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海東工業園區城鄉規劃和建設局的相關職責。
(三)城市建設和市政管理科。
擬訂市政基礎建設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畫,並組織協調督導,組織編制總規層面的市政專項規劃;承擔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審查工作;承擔市中心城區核心區各項城市建設重大項目的論證、儲備及可研工作,建立重大建設項目庫;承擔中心城區內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審批工作;承擔城市景觀環境(包括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建築戶外裝飾裝修、戶外廣告和城市燈光、建築立面、色彩等景觀要素)的規劃審批管理工作;指導各項城市建設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對項目建設方案、計畫、投資提出安排意見;承擔全市政府投資重點城市建設項目實施中的協調與督導工作;負責城市市政設施、燃氣企業經營許可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許可、城市供熱等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市風景名勝區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四)建築業監督管理科。
承擔全市建築業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及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全市建築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檢測、招標代理機構等企業和各類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和市場準入工作;核發許可權內的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證許可證並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政策;參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承擔建築業法律諮詢、信訪、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並監督管理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推廣套用;監督指導全市建築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推廣套用;承擔建築節能、牆體材料改革、散裝水泥推廣與科學技術等工作的信息管理和行業統計工作;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交易的相關管理辦法、規則、制度和實施細則並監督落實;承擔招標代理機構、標底編審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日常考核管理工作;建設和管理工程招投標評審庫;承擔工程建設項目契約的審查、備案,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契約跟蹤管理工作;受理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投訴、舉報,協調處理爭議和糾紛,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招投標中違法違規行為。
(五)保障性住房和房產管理科。
承擔保障性住房規劃的組織實施、年度計畫分解、保障資金分配工作;承擔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測算、審核及管理工作;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核定公有住房出售價格、公有住房租賃價格和經濟適用房出售價格。承擔全市房地產行業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全市房地產開發、房產市場、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房屋徵收等工作;組織擬訂房地產開發建設行業和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許可權內物業服務企業(三級)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房地產和物業服務有關信訪、法律諮詢、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承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核發及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房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措施並監督執行;承擔核心區房產開發、房屋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信息管理和行業統計工作;承擔商品房預售契約備案管理和租賃房屋的備案登記工作;承擔房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房產市場預警預報數據採集、報送及市場監測指標的統計工作;承擔房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工作;承擔物業服務活動以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人防工程和指揮通信科。
擬訂長、中、短期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擬訂全市人防工程有關管理細則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人防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建設管理工作,並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施計畫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審)批、設計審查、施工監理、技術指導、質量監督、工程造價和竣工驗收的管理工作;承擔防空重點城市新建、修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項目審批以及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核批審工作;承擔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承辦人民防空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法的應訴代理工作;擬訂人防指揮保障設施的規劃、城鎮防空襲預案,戰時人口疏散計畫及各項保障方案,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承擔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平戰功能轉換及維護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法制和防空、防災(民防)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村鎮建設科。
組織編制全市小城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各類重點鄉鎮、村(示範區)建設規劃;研究擬訂村鎮建設有關政策、法規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村鎮建設計畫、實施工作;督導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村鎮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建制鎮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劃,參與全市村鎮規劃、新型農村社區規劃編制;組織開展村鎮建設與建築設計適用技術的研究推廣工作;指導鄉鎮、村開展項目申報、項目宣傳和培訓,並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督查、調研;承擔全市各類重點鄉鎮、村(示範區)建設和新農村建設各類項目的匯總上報、錄入信息管理和行業統計工作;協助制定下達年度補助項目計畫,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指導,負責對鄉鎮、村項目實施情況的各項考核驗收工作。
(八)規劃監察科。
監督執行有關建設行業監察的規章制度、目標、程式,對全市範圍內的規劃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承擔城鄉規划行政執法和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依法查處規劃違法案件;承擔建設項目批前、批後的規劃公示工作;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前的驗線管理和市中心城區建設工程項目的竣工規劃核實工作;承擔建設項目規劃審批資料、圖件的立卷、歸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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