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市級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鎮江市市級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是2006年鎮江市頒布實施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市級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規範我市分散採購行為
  • 地區:鎮江市
  • 類型: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內容
第一條 分散採購是政府採購的組織形式之一。為了規範我市分散採購行為,促進我市政府採購工作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散採購是指我市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限額標準以上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貨物、工程、服務的行為。屬於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內的項目因特殊情況經市財政局批准而自行組織採購的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市市級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為:貨物類、服務類項目單項或同批採購預算20萬元以上(含);新建、擴建、裝修、修繕房屋建築物工程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100萬元以上(含);其他工程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20萬元以上(含)。所有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貨物、工程、服務項目的採購金額達到此限額標準,均需實行分散採購。

第四條 採購人應按照年度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填報本單位分散採購預算,並按財政部門批覆的採購預算組織實施。
第五條 分散採購應當使用《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採購方式,並且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式進行採購(詳見《政府採購法》)。分散採購達到公開招標(採購項目金額50萬元及以上)數額標準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對於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分散採購項目,以及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但因特殊原因需要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項目,執行鎮財采[2005]6號《關於鎮江市政府採購方式的確定及變更程式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採購人應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填寫《政府採購方式確定申請表》或《政府採購方式變更申請表》,報經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處審核、批准。

第六條 分散採購項目由各採購人自行組織採購。採購人不具備組織實施能力的,應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採購,所委託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並且已在財政部門登記備案。採購人應當與委託採購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書,明確具體委託事宜。

第七條 分散採購在實施前,採購人應提出項目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採購內容、採購方案、採購預算、技術需求、與委託採購機構簽訂的協定(契約)及資金落實情況等。項目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處。
第八條 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處審核後下達採購項目實施的批覆。
第九條 採購人應按經核定的分散採購申請中的項目、標準進行採購。對變更採購內容、提高採購標準的須報經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處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條 採購人的採購公告和中標結果等信息應當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本市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公布媒體包括中國政府採購網、《中國財經報》、江蘇省政府採購網、《新華日報》、鎮江市政府採購網、《鎮江日報》。
第十一條 採購人自行組織或委託採購機構實施的分散採購所需評審專家必須到市場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處,按規定在江蘇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二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應當邀請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現場監督,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或委派特邀監督員赴現場監督。
第十三條 採購人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正式書面契約。採購契約簽訂之日後10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將分散採購項目實施情況報告報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處備案。項目實施情況報告應包含招標(談判、詢價)檔案、契約文本並述及以下內容:
(一)招標公告刊登的時間、獲取招標(談判、詢價)檔案的供應商名單;
(二)開標(談判、詢價)日期和地點;
(三)投標人簽到名單;
(四)唱標記錄;
(五)投標(談判、詢價)報價;
(六)評標辦法;
(七)評標(談判、詢價)紀要;
(八)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評定(談判)結果認定書;
(九)違法違紀供應商名單及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 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政府採購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

第十五條 採購人的採購資金支付應按照市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採購人應於每季度終了後5日內將分散採購統計報表、軟碟報送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處(報表格式見附屬檔案)。
第十七條 採購人應建立分散採購檔案管理制度,對分散採購檔案資料妥善保存,並接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分散採購檔案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十八條 市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單位分散採購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市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負責分散採購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採購人違反本辦法的,市財政局將停止支付採購資金;採購當事人如有違法行為,按《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鎮江市市級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各轄市區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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