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民政局系統實施政府分散採購管理辦法
根據市財政局《關於規範銀川市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財發[2017]33號)要求,結合市民政局履職責任,為規範局系統政府分散採購活動,制定《市民政局系統實施政府分散採購管理辦法》。
一、局系統分散採購的範圍
1、局機關各處室、各所屬事業單位(簡稱採購單位)實施貨物、服務類採購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最低限額50萬元(不含50萬元)以下;實施工程類採購最低限額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下,均為局系統政府分散採購範圍。
2、經市政府批准的慰問品、臨時救災物資等緊急物資的採購,或有關部門檔案規定,採購項目超出政府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可由局系統分散採購工作組組織採購。
二、局系統分散採購的方式
局系統分散採購分為自行採購和委託採購兩種方式。
1、採購限額:貨物、服務類單項或批量採購在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下;工程類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下的,局機關的採購由局分散採購工作組會同提出採購意向的科(室)分管領導和業務科室負責人共同組織實施;所屬基層事業單位的採購由各事業單位成立的分散採購小組自行組織實施。貨物、服務類單項或批量採購在5萬元至50萬元,工程類在10萬元至200萬元的採購項目,由局機關各處室及所屬基層事業單位向局分散採購工作組報送採購計畫(含資金來源情況等),局分散採購工作組會同分管領導、採購處室(單位)研究,決定採取自行採購或委託代理機構採購。
自行組織採購的,採取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方式進行。參與競爭性談判、詢價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原則上應重新組織採購活動。特殊情況下,有兩家供應商的,可以繼續進行競爭性談判、詢價;只有一家供應商的可實行單一來源採購。
2、委託代理機構採購的,由局系統分散採購工作組委託代理機構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組織實施。
三、局系統分散採購項目結算資金的認定方法
1、局系統各採購單位需要追加與分散採購契約標底相同的貨物、服務或工程項目的,在不改變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契約,但補充契約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的10%且總額不得超過超出項目採購的預算,否則另行組織採購。對分散採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採購單位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採購契約。
2、局系統各採購單位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簽訂契約金額的10%。採購項目實施完畢後,各採購單位應及時按照契約返還履約保證金。
3、工程類項目驗收後,50萬元以內的工程類項目,由局系統採購工作組委託工程造價諮詢公司,對所實施的工程結算值進行審定;50萬元至200萬元以內的工程類項目,由局系統各採購單位報送銀川市財政局評審中心,對所實施的工程結算值進行審核。以上工程項目根據最終認定審定值,各採購單位按工程進度或履約驗收情況,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結算支付採購資金。
4、局系統各採購單位分散採購50萬元至200萬元以內的工程項目,由市財政局評審中心工程結算值審定的,最終認定的房建類工程項目予以下浮5%,市政、園林類工程項目予以下浮10%,予以最終認定審定值。採購單位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在簽訂的契約中應當對此予以明確,並按工程進度或履約驗收情況,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結算支付採購資金。
5、對於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工程類項目,採購單位委託第三方工程造價諮詢公司所產生的審核費用,由各採購單位自行承擔,費率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下浮40%計算確認;對於50萬元至200萬元以內的工程類項目,由各採購單位報送市財政局評審中心對所實施的工程結算值審定,所產生的審核費用由市財政局承擔。
四、其他事項
市民政局制定的《市民政局系統實施政府分散採購管理的辦法通知》,如有與市財政局《關於規範銀川市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不一致的,以市財政局《通知》規定為準。基層各事業單位按照市財政局的相關檔案精神,成立各單位分散採購小組並履行相應職責。實施日期從市財政局規定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