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交通運輸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規定(試行)
- 發布日期:2016年10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行政監管和公共服務水平,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建立從源頭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全面規範本市交通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述公共資源交易是指使用國有資金(財政性資金、市交通建設投融資主體負責籌措的資金等)的工程、貨物和服務交易項目。
第三條 本市交通行業所有公共資源交易按照“應招必招,應競必競”原則進行。凡達到法定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及其附屬工程,財政投資項目、使用國債資金項目等都必須進行招標。依法應公開招標項目必須實行公開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二章 分類管理
第四條 本市交通建設工程以及工程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進入江蘇省交通運輸招標評標中心常州分中心進行交易。
第五條 本市交通諮詢項目採購參照《關於進一步加強交通諮詢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蘇交計〔2010〕354號)執行。
第六條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通用工程項目達到招標規模標準要求的,應通過本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進行採購。
第七條 土地拍賣應通過市土地交易中心公開招拍掛。
第八條 對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必須實行集中採購,採購人必須依法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第九條 對車輛配件、空調維修等未納入政府採購目錄但在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按照《常州市政府分散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常財購〔2009〕6號)執行,相關採購方式由局招標辦會同局財務審計處審核報市財政局同意後實施。採購人可委託在財政部或江蘇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網站“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專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單”中的本地代理機構代理採購,也可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第十條 因行業特殊性且上級部門有專門要求的,按照相關上級部門規定實施採購。
第十一條 對房屋出租、商鋪出租、廣告出租、站台冠名、高速公路加油站、車輛與設備報廢等屬資產收益的公共資源交易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競價、公開招租、公開競價、競爭性談判以及通過財政資產處置程式等方式確定交易對象。
第三章 交易規則
第十二條 進入江蘇省交通運輸招標評標中心常州分中心開展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按照《加強我市交通建設行業與產業招投標工作實施意見》(常交程〔2014〕2號)的要求實施。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無論是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還是分散採購(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採購或經批准自行採購),均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進行。
第十四條 對達到《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採購目錄及標準》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除第四條以外的採購項目,不論集中採購還是分散採購,均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為其他採購方式的,必須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政府採購監督部門的批准。
第十五條 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常州市財政局關於變更政府採購方式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常財購〔2016〕4號)等要求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和詢價採購方式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備案與統計制度。備案與統計範圍包括項目審批部門招標事項的核准情況或公共資源交易審批情況及完成情況,備案與統計對象為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項目單位在契約簽訂之日後7個工作日內報常州市交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局招標辦)備案。
第四章 項目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局招標辦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的備案與全市招標投標情況統計工作,具體負責對在江蘇省交通運輸招標評標中心常州分中心開展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管。
第十八條 局財務審計處負責納入常州市政府採購目錄及標準項目採購以及資產收益類交易的監督與管理,並做好與市財政局的協調工作。局財務審計處作為市交通運輸局內設的專職政府採購機構負責組織部門集中採購。按要求每季度向市財政局報送政府採購信息統計表。
第十九條 各單位及部門要依法組織好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干預正常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擾亂正常的公共資源交易秩序。局監察室依法對與公共交易活動有關監察對象實施監察。對違反規定越權插手公共資源交易的,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於工作人員監督不力、嚴重失職等行為對招投標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視情節對有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紀律處分,並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單位及部門應根據本規定製定或完善相關公共交易具體操作管理辦法,對規定交易活動進行細化規範,並報局。局相關部門不定期組織對各單位及部門交易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