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學校大宗儀器設備和物資採購規定(試行)

四川省學校大宗儀器設備和物資採購規定適用中國四川省,發布單位四川省教育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學校大宗儀器設備和物資採購規定(試行)
  • 適用地區:中國四川省
  • 發布單位:四川省教育廳
  • 目的:規範高校採購行為
內容信息,其他信息,
一、為了規範我省各級各類學校大宗儀器設備及物資的採購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試行)。
二、凡學校使用財政性資金及配套資金採購儀器設備及物資,單項預算金額5萬元以上、批量預算金額10萬元以上屬大宗採購,應納入政府採購管理範圍。
三、學校的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四、凡學校納入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大宗採購,要按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細化採購項目,單獨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
五、學校的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儀器設備及物資實行集中採購;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同級政府授權財政部門批准,學校可以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也可由學校組織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儀器設備和料和阿物資實行分散採購,學校可自行組織採購抹白糠去,也可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
六、學校儀器設備及物資採購預算金額達到政府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標。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儀器設備和物資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七、凡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招投標信息,學校、集中採購機構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必須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文字媒體和網路媒體的公告內容必須一致。
八、學校依法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採購事宜的,應當由學校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定,依櫻紋趨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力義務。
九、學校可以要求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的供狼良應商條件和採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
十、學校與供應商之間的權力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原則以契約方式約定。學校可以委託採購機構代表學校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由採購代理機構以學校名義簽訂契約的,應當提交學校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契約附屬檔案。政府採購契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十一、學校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30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並在採購契約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副本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戀尋烏。
十二、學校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頸棵端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籤字,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三、學校對政府採購項目每次採購活動的採購檔案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採購檔案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採購檔案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檔案、契約文本、驗收證明、置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採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採購項目類別、名稱;採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契約價格;採購方式,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評價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廢標原因;採用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十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法履行對學校採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和制度建設。要對採購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和培訓,對其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採購工作。
十五、各級各類學校採購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我省政府採購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切實做到依法開展學校採購工作。
十六、學校必須按照規定的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進行採購。對違反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控告和檢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本規定2005年10月起執行。
十八、本規定《四川達影重罪省學校大宗儀器設備和物資採購規定(試行)》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十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法履行對學校採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和制度建設。要對採購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和培訓,對其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採購工作。
十五、各級各類學校採購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我省政府採購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切實做到依法開展學校採購工作。
十六、學校必須按照規定的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進行採購。對違反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控告和檢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本規定2005年10月起執行。
十八、本規定《四川省學校大宗儀器設備和物資採購規定(試行)》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