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是2016年財政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財政部
  • 發文日期:2016年11月25日
  • 發文文號:財庫[2016]205號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
財庫[2016]20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政府採購結果導向改革要求,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不斷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從總體上看,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還存在認識不到位、責任不清晰、措施不細化等問題。為了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現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高度重視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
依法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是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採購效率和質量的重要保證。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是加強政府採購源頭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執行政府採購預算、發揮採購政策功能、落實公平競爭交易規則的重要抓手,在採購活動整體流程中具有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嚴格規範開展履約驗收是加強政府採購結果管理的重要舉措,是保證採購質量、開展績效評價、形成閉環管理的重要環節,對實現採購與預算、資產及財務等管理工作協調聯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政府採購活動的源頭和結果管理。
二、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
(一)採購人負責確定採購需求。採購人負責組織確定本單位採購項目的採購需求。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編制採購需求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對採購需求進行書面確認。
(二)採購需求應當合規、完整、明確。採購需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範,落實政府採購支持節能環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採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採購需求應當包括採購對象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滿足項目需要的所有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採購對象的數量、交付或實施的時間和地點,採購對象的驗收標準等內容。採購需求描述應當清楚明了、規範表述、含義準確,能夠通過客觀指標量化的應當量化。
(三)加強需求論證和社會參與。採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結合預算編制、相關可行性論證和需求調研情況對採購需求進行論證。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採購人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需求複雜的採購項目可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和專家,吸納社會力量參與採購需求編制及論證。
(四)嚴格依據採購需求編制採購檔案及契約。採購檔案及契約應當完整反映採購需求的有關內容。採購檔案設定的評審因素應當與採購需求對應,採購需求相關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採購契約的具體條款應當包括項目的驗收要求、與履約驗收掛鈎的資金支付條件及時間、爭議處理規定、採購人及供應商各自權利義務等內容。採購需求、項目驗收標準和程式應當作為採購契約的附屬檔案。
三、嚴格規範開展履約驗收
(五)採購人應當依法組織履約驗收工作。採購人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具體情況,自行組織項目驗收或者委託採購代理機構驗收。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進行履約驗收的,應當對驗收結果進行書面確認。
(六)完整細化編制驗收方案。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制定驗收方案,明確履約驗收的時間、方式、程式等內容。技術複雜、社會影響較大的貨物類項目,可以根據需要設定出廠檢驗、到貨檢驗、安裝調試檢驗、配套服務檢驗等多重驗收環節;服務類項目,可根據項目特點對服務期內的服務實施情況進行分期考核,結合考核情況和服務效果進行驗收;工程類項目應當按照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方法和內容進行驗收。
(七)完善驗收方式。對於採購人和使用人分離的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實際使用人參與驗收。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專家參與驗收,相關驗收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八)嚴格按照採購契約開展履約驗收。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成立驗收小組,按照採購契約的約定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驗收時,應當按照採購契約的約定對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進行確認。驗收結束後,應當出具驗收書,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價,由驗收雙方共同簽署。驗收結果應當與採購契約約定的資金支付及履約保證金返還條件掛鈎。履約驗收的各項資料應當存檔備查。
(九)嚴格落實履約驗收責任。驗收合格的項目,採購人應當根據採購契約的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採購資金、退還履約保證金。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採購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採購契約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供應商在履約過程中有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違規情形的,採購人應當及時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四、工作要求
(十)強化採購人對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的主體責任。採購人應當切實做好需求編制和履約驗收工作,完善內部機制、強化內部監督、細化內部流程,把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嵌入本單位內控管理流程,加強相關工作的組織、人員和經費保障。
(十一)加強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的業務指導。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結果導向的改革要求,積極研究制定通用產品需求標準和採購檔案標準文本,探索建立供應商履約評價制度,推動在政府採購評審中套用履約驗收和績效評價結果。
(十二)細化相關制度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意見精神,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的具體辦法和工作細則,切實加強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
財政部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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