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2016年2月22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以財建〔2016〕34號印發《關於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主要工作;組織管理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 文號:財建〔2016〕34號
  • 印發時間:2016年2月22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6年2月22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印發《關於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意見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財建〔2016〕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 交通運輸部部屬單位:
為積極穩妥、規範有序地推進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 96號)等規定,結合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
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是中央對進一步轉變職能、創新管理、深化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交通運輸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領域之一,具有服務內容廣泛、服務事項繁多、服務投入大等顯著特點。通過引入市場機制,將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部分政府公共服務事項從“直接提供”轉為“購買服務”,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社會力量承擔,有利於促進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推進交通運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實現公共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有利於調動社會力量參與交通運輸領域治理、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積極性,構建多層次、多方式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市場供給體系。
二、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推進政府購買服務部署要求,圍繞“綜合交通、智慧交通、綠色交通、平安交通”建設,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進一步放開服務市場準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創新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水平,推動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交通運輸現代市場體系,努力為人民民眾提供安全便捷、暢通高效、綠色智慧型的交通運輸服務。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交通運輸部門管理職能相匹配、與交通運輸發展水平相適應、高效合理的交通運輸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服務質量和水平顯著提高。
(三)基本原則。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立足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發展的階段性特徵,準確把握交通運輸服務的需求特點、供給格局和承接能力,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逐步擴大購買服務範圍,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
——科學規範,注重實效。建立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的制度,明確購買的主體、內容、程式和機制,科學謀劃、精打細算,明確權利與義務、責任與風險,引入服務對象評價與反饋機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公開擇優,動態調整。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加強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改革創新,總結提升。清理和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制度障礙,注重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相銜接,有效解決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存在的服務產品短缺、服務質量效率不高等問題。及時總結改革實踐經驗,不斷提升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的工作水平。
三、主要工作
(一)購買主體。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的主體為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單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的主體主要為具備提供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能力,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購買主體要結合本地實際和購買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的內容、特點、標準和要求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科學選定承接主體。
(三)購買內容。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或者應當由行政事業單位直接提供的服務項目外,下列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事項可通過政府購買方式,逐步交由社會力量承擔:
1.公路服務事項。包括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政府收費還貸(債)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管理、公路橋樑隧道定期檢查和檢測、公路信息服務等服務事項。
2.水路服務事項。包括公共航道維護性疏浚、清障掃床、整治建築物維護、航道設備(除航標外)保養維護和維修、港口公用基礎設施檢測維護、水路信息服務等服務事項。
3.運輸服務事項。包括公路客運場站運營管理、農村客運渡口渡運服務、城市客運場站樞紐運營管理、城市公共運輸運輸服務、農村道路旅客運輸服務、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運營管理、客運公交信息服務、貨物物流公共信息服務、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系統信息服務與運行管理等服務事項。
4.事務管理事項。包括公路水路領域調查和統計分析、標準規範研究、戰略和政策研究、規劃編制、課題研究、政策標準實施後評估、公路水路重大建設項目後評估、法律服務、監督檢查中的專業技術支持、績效評價、信息化建設與維護、業務培訓、技術諮詢評估(審查)、重大交通運輸政策宣傳和輿情監測、機關後勤服務、外事綜合服務等技術性、輔助性服務事項。
購買主體向社會力量購買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的範圍應當根據職能性質確定,並與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交通運輸部門納入當地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的事項,不得再交由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承擔。
(四)購買程式。
購買主體應按照方式靈活、程式規範、競爭有序、講求績效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服務機制。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規定,統一納入政府採購管理。購買主體根據服務的內容和特點、社會力量市場發育程度、各單位實際等因素,依法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加強政府與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合作,嚴禁轉包行為。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開服務需求信息,鼓勵社會機構積極參與,選擇最佳項目方案。
購買主體要按照契約管理要求,與承接主體簽訂契約,明確所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對於採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資金能夠保障的前提下,購買主體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採購契約。
建立健全以項目預算、信息發布、組織採購、契約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價、費用支付等為主要內容的規範的服務購買流程。加強對承接主體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及對履約情況和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鼓勵引入服務對象參與驗收工作。
(五)資金管理。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准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主體根據交通運輸服務需求及預算安排,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提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確定購買內容和數量,納入政府採購預算管理。按照“應買盡買、能買盡買”原則,凡具備條件的、適合以購買服務實現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六)績效管理。
加強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強化責任和效率意識,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在購買契約中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績效目標,清晰反映政府購買服務的預期產出、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內容,並細化、量化為具體績效指標,分類制定操作性強、具有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特色的績效指標體系。購買主體應依據確定的績效目標及時開展績效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加強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購買主體應在契約約定的績效指標基礎上,制定全面完整、科學規範、細化量化、簡便易行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組織開展年度或定期績效評價,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具體實施。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結算購買服務資金、編制以後年度項目預算、選擇承接主體等的參考依據。對績效低下或無效的,應限制或禁止相應的承接主體再次參與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四、組織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政策宣傳。
切實落實國務院、財政部關於政府購買服務各項規定,把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制定措施,落實職責。要廣泛宣傳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和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民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
(二)推進相關改革,形成改革合力。
轉變財政支出方式,協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與事業單位改革和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對以承接購買服務方式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商會,相應減少財政直接撥款,推動符合市場屬性的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商會轉為社會組織或企業,促進公共服務承接主體培育和市場競爭。
(三)總結購買經驗,逐步深入推進。
根據領域特點和人民民眾實際需求,按照點面結合、整體推進、重點突破的工作思路,選擇部分公益性強、購買意願足、市場供給條件比較成熟、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項目,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購買主體要不斷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完善工作方式,推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建設,逐步擴大購買服務範圍,將具備條件的事項逐步轉由社會力量承擔。對於暫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通過轉變政府職能、培育發展市場等方式積極創造實施條件,待條件具備後,轉由社會力量承擔。對於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項目,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四)提高透明度,推進信息公開。
按照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購買主體應及時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開採購項目公告、採購檔案、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採購結果等相關信息。購買主體在確定公共服務項目採購需求時,還應當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購買活動結束後,應將驗收結果於驗收結束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嚴格執行規定,加強監督管理。
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規範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購買主體要積極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檔案,實行聯合懲戒制度。對在購買服務實施過程中,發現承接主體不符合資質要求、歪曲服務主旨、弄虛作假、騙取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禁止其再次參與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此外,承接主體應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對外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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