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屬學校政府採購工作規定

《合肥市市屬學校政府採購工作規定》是合肥市教育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市屬學校政府採購工作規定
  • 批准文號:合教〔2020〕15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肥市市屬學校(簡稱學校)政府採購工作,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政府採購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統稱項目)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實施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實行集中採購。未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但在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實行分散採購。
第五條 學校各類項目採購預算金額達到政府採購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標,不得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第二章 採購要求
第六條 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貨物類(含耗材和配件)、服務類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學校無償或有償將國有資產出租給企業經營的食堂、書店、超市、浴室等後勤服務類項目,以及年度市級政府集中採購限額標準以上(含)的物業管理項目,均要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保全服務由市教育局根據各學校實際需求匯總後,統一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對於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但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車輛及網上商城外的貨物類單項或批量滿30萬元、服務類單項滿30萬元),應當依法實行分散採購。分散採購按照《合肥市財政局關於規範市級分散採購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財購〔2018〕1756號)執行,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含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第七條 年預算未達到當年度市級政府集中採購限額標準的物業管理項目,學校必須通過校園網或者微信公眾號等履行自行採購程式。對於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且未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學校可在網上商城實施採購或自行採購。
實施自行採購應履行下列程式:
(一)確定採購需求。項目採購需求由學校相關科室提出,經校長辦公會議或學校黨組織會議審定;涉及固定資產採購的項目,應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
(二)發布採購公告。在校園網或微信公眾號發布採購公告(市財政局已公布的定點中標單位除外),公告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三)評定採購結果。由學校責任科室牽頭,學校工會、財務等部門共同參加,必要時邀請相關行業專家參與,按照採購公告要求評定中標(成交)單位,並在校園網或微信公眾號上公布。
(四)簽訂採購契約。學校責任科室擬定契約,提交工會、財務等科室會審確認並經法律顧問把關後,正式與中標(成交)單位簽訂採購契約。
(五)實施履約驗收。政府採購貨物類項目履約驗收按照《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履約驗收管理的通知》(合財購〔2018〕1693號)要求執行,工程、服務類項目按照《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要求執行。
第八條 投資概算滿50萬元的學校基建類項目應納入市級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庫,按照《合肥市市級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管理辦法》(合政辦〔2013〕14號)、《合肥市公益性項目流程最佳化實施意見》(合政辦〔2016〕15號)等規定實施。日常零星維修工程項目按照《合肥市市屬學校校舍維修和校園環境整治項目管理辦法》(合教〔2017〕165號)等規定實施。
第三章 採購過程管理
第九條 學校應結合本校教育事業發展情況,科學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採購預算應涵蓋所有財政性資金購買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嚴格執行採購預算,禁止無預算或超預算採購。
第十條 學校應科學合理制定項目採購需求,按照《關於加強政府採購項目需求管理的通知》(合公業〔2016〕213號)規定模板填報《預算單位具體採購需求表》,通過“財政一體化平台”申報政府採購計畫,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批准後,實施集中採購或分散採購。
第十一條 學校預算中明確可預採購的項目(學校專項資產、校園維修等項目),可根據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前啟動採購活動,待採購預算正式下達後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第十二條 集中或分散採購期間,學校要加強與採購代理機構的溝通、協調,保證採購工作及時高效。採購完畢後,資產類項目要及時協調供貨、安裝調試、組織驗收,驗收或取得發票30日內完成付款;工程類項目要及時組織施工單位進場施工,按照契約約定或工程進度支付款項,提高資金支付率。
第十三條 委託集中採購項目,學校與中標(成交)單位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並在契約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及副本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備案。續簽政府採購契約的,要符合續籤條件,契約及副本要在契約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委託集中採購項目,採購契約必須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備案後,學校財務部門方可支付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內控制度,強化對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計畫申報、集中採購等工作的執行和管理。
第十六條 市教育局定期對學校政府採購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增強依法辦事水平和廉潔自律意識,提高業務能力,不斷提升政府採購質量和效率。通過審計、檢查等方式,督促學校規範政府採購管理,做到“應采盡采”、招標規範。學校不按規定實施政府採購、私自拆分項目規避招標或實施其他違反政府採購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所有政府採購工作均需符合相關政府採購檔案規定,每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均以最新檔案為準。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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