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財政廳於2023年12月13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本級預算單位、市縣財政局,集中採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及評審專家: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履約驗收工作,確保政府採購質量和服務水平,實現物有所值採購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及《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 的通知》(財庫〔2021〕2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海南省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13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履約驗收工作,確保政府采 購質量和服務水平,實現物有所值採購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 (財庫〔2016〕205號)及《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1〕22號) 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 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履約驗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行業主管部門對政府採購項目履約驗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履約驗收是指採購人對中標 (成交)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履行政府採購契約及結果進行檢驗、核實和評估,以確認其提供的貨物、服務或工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契約約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四條 招標檔案(談判檔案、磋商檔案、詢價通知書、征 集檔案等)、投標檔案(回響檔案)、採購契約、封樣樣品等是履約驗收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政府採購履約驗收應當遵循全面完整、客觀真實、公開透明的原則, 堅持應驗必驗、驗收必嚴。
第二章 履約驗收主體及職責
第六條 採購人是政府採購履約驗收工作的責任主體。採購 人應當加強內控管理,明確驗收機制,履行驗收責任,確認驗收結論,及時處理履約驗收中發現的問題。
第七條 採購人應當在政府採購契約中約定履約驗收方案。 履約驗收方案要明確履約驗收的主體、時間、方式、程式、內容和驗收標準等事項。採購人應當開展履約風險審查。
第八條 採購人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具體情況,自行組織履 約驗收或者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履約驗收。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 構履約驗收的,涉密項目應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履約驗收。委託履約驗收不轉移或者免除採購人履約驗收工作的主體責任。
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履約驗收的,應當訂立委託代理協 議,明確委託代理內容、標準、要求等權利義務事項。採購人應當對採購代理機構出具的驗收結果進行審查後書面確認。
第九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委託代理協定約定,協助采 購人做好履約驗收工作,協調解決驗收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採購人反映履約異常情形及供應商違約失信行為等。
第十條 供應商應當嚴格按照履約驗收基本依據的約定,積 極配合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做好驗收工作,提供與驗收相關的 生產、技術、服務、數量、質量、安全等資料,根據實際需要做 好技術說明、測試演示或場景套用情況分析等工作。對履約情況爭議問題, 有義務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材料。
第三章 履約驗收程式
第十一條 採購契約約定的履約驗收條件達到時,供應商應 當組織內部自驗,自驗合格後及時向採購人書面提出履約驗收申請, 自驗情況作為履約驗收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採購人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 7 個工作日 內啟動項目驗收,並向供應商傳送驗收通知。技術複雜、專業性 強以及重大民生、金額較大的政府採購項目,驗收準備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十三條 採購人應當成立履約驗收小組,負責採購項目履約驗收具體工作, 出具驗收意見,並對驗收意見負責。
第十四條 履約驗收小組應當由 3 人以上單數組成,並確定一名負責人。參與本採購項目評審的採購人代表不能作為負責人。履約驗收小組成員應當是熟悉採購需求和技術要求的人員。 對於採購人和使用人分離的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實際使用人參與 驗收。技術複雜、專業性較強的採購項目,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履約驗收小組成員參與驗收。
前期參與本採購項目相關採購活動的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 員、評審專家以及政府採購迴避制度規定的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人員, 不得作為履約驗收小組成員參與履約驗收。
財政部門政府採購監管人員不得作為履約驗收小組成員參與履約驗收。
第十五條 根據採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採購人、採購代 理機構可以邀請參與本採購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者專業機構及 專家參與驗收,相關意見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資料,並按照驗收檔案進行管理。
大型或者複雜的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履約驗收方式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特點、市場實際 和履約風險控制等情況,採用一次性驗收、分節點驗收和分期驗收等方式。
第十七條 履約驗收小組應當認真履行項目驗收職責,按照履約驗收方案實施驗收,確保驗收意見客觀真實反映契約履行情況。
(一)確認驗收方案。履約驗收小組應根據採購檔案和採購 契約等履約驗收基本依據進行確認。履約驗收小組發現履約驗收 方案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驗收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驗收過程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與採購人溝通並作書面記錄。
(二)實施驗收。履約驗收小組應當根據履約驗收方案,對 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按照履約驗收基本依據對每一 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進行確認。分節點、分期驗收的,應當根據採購契約和項目特點進行分節點、分期驗收。
(三)出具驗收意見。履約驗收結束後,履約驗收小組以書 面形式作出結論性意見,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 價,形成驗收意見報告,由履約驗收小組和供應商共同簽署。分節點、分期驗收的,應當出具分節點、分期驗收意見。
第十八條 履約驗收小組成員應當獨立發表驗收意見。履約 驗收小組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 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對驗收意見報告載明的結論有異議的 履約驗收小組成員,應當在驗收意見報告上籤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驗收意見報告。
供應商對驗收意見報告載明的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簽署驗 收意見報告前向履約驗收小組說明情況,履約驗收小組應當對有異議的驗收事項進行覆核。覆核後供應商仍不認可驗收意見報告結論的,按照採購契約約定的方式解決。
第十九條 採購人應當對履約驗收小組報送的驗收意見報 告進行確認。確認驗收合格的,採購人應當在驗收意見報告簽字 並加蓋公章;驗收意見與採購契約不一致的,採購人應當根據驗 收意見中載明的具體偏差內容和處置建議,研究確定驗收意見並 加蓋公章; 驗收意見中存在履約驗收小組成員其他異議意見的,採購人應當對異議事項進行覆核,妥善處置。
第二十條 驗收結果與採購契約約定的內容不完全符合,但 經履約驗收小組確認,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比契約 約定內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標準或者屬於技術更新換代產品的, 在不影響、不降低整個採購項目的運行質量和功能以及契約金額不提高的前提下, 可以驗收通過。
第二十一條 功能簡單且屬於標準定製的貨物採購項目和 需求單一且屬於通用的服務採購項目, 可以適當簡化驗收流程, 由採購人指定熟悉採購需求的人員,直接對契約約定的技術、服務、標準等內容進行驗收,提出驗收意見,並由採購人確認。
第二十二條 除涉密情形外,採購人應當在履約驗收結束後3 個工作日內將履約驗收結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履約驗收合格應作為政府採購項目資金支付 的必要條件。驗收合格的,採購人應當根據採購契約約定及時向 供應商支付採購資金、退還履約保證金,不得將採購檔案和契約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涉及分期驗收付款的項目,應具備符合契約約定的分期驗收報告。
驗收不合格的,採購人應當終止資金支付,並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項目驗收發生的檢測(檢驗)費、勞務報酬 等費用支出,採購契約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無約定的,由采 購人承擔。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項目驗收的,委託費用應當在委託協定中明確。
採購人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獲取勞務報酬。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完成後,採購人應當將驗收檔案歸入 採購項目檔案妥善保管, 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違規銷毀,驗收檔案保存期與採購項目檔案保存期一致。
第二十六條 履約驗收過程有關契約履行問題、違約責任認 定和爭議解決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誠信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府採購履約驗收 管理的監督檢查,將採購人履約驗收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履約風 險審查、履約驗收責任履行等作為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監督檢查的 重要內容,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政府採購契約當事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履約驗收小組人員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在政府採購項目投訴、舉報處理和監督檢查過 程中,發現採購人未按規定建立履約驗收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實 施履約風險審查、履行履約驗收責任的,由財政部門採取約談等方式責令採購人整改,並告知其主管預算單位。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強化對採購人和供應商履約情 況的誠信管理。在政府採購項目投訴、舉報處理和監督檢查過程 中,發現拒不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等問題的,財政部門將依據《海 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不良行為信用信息量化管理辦法(試 行)》(瓊政中心〔2022〕25 號)相關規定,對責任主體予以 扣分,並將扣分情況報送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對誠信履約的供應商,對其參加採購人本單位其他政府採購 項目,可以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降低或免收履約保證金等給予 獎勵。對拒不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的供應商,對其參加採購人本單 位其他政府採購項目,可以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比例,列入本單位失信供應商名單等加強約束。
第三十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在採購項目履約 驗收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以及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行為的,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相關人員對履約驗收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各市、縣(區)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三年。
附:1. 政府採購履約驗收通知單(參考文本)
2. 政府採購履約驗收意見報告(參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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