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安廳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江蘇省公安廳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來自江蘇省,屬於採購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公安廳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 目的: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
  • 類型: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 地區:江蘇省
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領導,第三章 採購範圍,第四章 採購方式及運用,第五章 採購的程式和要求,第六章,第七章 廉政規定和責任追究,附則,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促進廉政建設,保證部門預算的順利執行,加強財務支出管理,降低採購成本,提高採購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省財政廳有關檔案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各單位(含直屬單位及經費納入廳財務管理的單位,下同)以購買、租賃、委託和雇用等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為政府採購作準備的產品試用、聯合開發等行為,納入政府採購管理。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採購項目,包括物業管理服務、軟體開發、維護維修以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涉案財產評估、經濟案件審計查證、基建工程造價審計、企事業單位清算、資產評估等。
本辦法所稱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人員,包括採購機構和項目主辦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

第三條各單位使用財政預算內、預算外、自籌等各種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經省財政廳批准實施部門集中採購、分散採購的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政府採購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努力實現採購行為規範、廉潔和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標。

第五條省公安廳政府採購工作在省財政廳指導、管理和監督下進行。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為加強政府採購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省公安廳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審核確定各單位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審議各項重大項目的招投標檔案,監督規範招投標行為,審定中標結果等,並對市、縣公安機關使用公安業務費和涉及公安建設的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指導、監督。領導小組組長由廳長兼任,副組長由分管監督和財務工作的廳領導兼任,成員由廳紀委(監察室)、科技處、審計處、後勤管理處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廳採購辦),後勤管理處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在後勤管理處國資科,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派員參與工作。
第七條廳採購辦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省公安廳所有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和各地公安機關相關的政府採購工作;擬定相應的政府採購程式和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全廳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計畫的編制、審核、匯總以及資金結算等工作;統一組織、協調、監督政府集中採購的計畫編報、需求委託、開標、評標等活動;會同有關主辦單位組織或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統一組織實施由省財政廳授權的部門集中採購和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之外、限額標準以上由省公安廳自行組織的政府分散採購招投標工作;監督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組織項目驗收。

第三章 採購範圍


  
   第八條凡列入年度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由省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年度集中採購目錄之內,有保密和特別技術要求的特殊警用裝備器材,經省財政廳批准,由廳採購辦指定專人組織部門集中採購。具體範圍和標準,按省財政廳批覆執行。
第九條集中採購目錄之外、各單位使用各種資金一次性購買、租賃、委託或雇用估價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貨物、1萬元以上的服務、5萬元以上的工程,均由廳採購辦按照政府採購的原則和要求組織採購。

第四章 採購方式及運用

第十條政府採購一律採用法定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和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採購,是指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採購方式。凡不涉及公安工作秘密,單項或批量契約估價在50萬元以上的貨物採購和租賃採購,契約估價在30萬元以上的服務採購,契約估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工程採購,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邀請招標採購,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3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採購方式。適用於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或者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採購總價值比例過大的項目。

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直接與3家以上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採購方式。適用於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緊急需要;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項目。

詢價採購,是指對3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採購方式。適用於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項目。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向特定供應商直接購買的採購方式。適用於因涉及國家秘密等原因只能向唯一供應商採購;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向其他供應商採購;必須保證與原有採購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項目。

第十一條公開招標是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按規定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採購項目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其他具備條件的項目也應儘量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由廳採購辦書面報省財廳批准,嚴格遵循各種採購方式的適用範圍和程式,其中單一來源採購應由主辦單位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書面向廳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請示,並對其理由、依據、預算金額等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為政府採購作準備的產品試用、委託或者聯合開發等應由主辦單位事先書面請示,經廳採購辦審核後報分管廳領導和廳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批准。選擇試用產品和開發單位,應經過調研論證、多方比較,形成充分競爭,具備條件的應參照政府採購方式實施。未經批准實施的試用產品和委託、聯合開發行為,不能作為確定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三條政府採購的定標採用合理低價原則或綜合評分等方式。合理低價原則,即供應的貨物、服務完全符合採購方要求且報價最低者為中標候選人;綜合評分方式,即全面考慮技術的先進性、報價、工期、售後服務等因素,集體評分確定中標候選人。具體適用由廳採購辦會同主辦單位研究確定或報領導小組審定。

涉及國家秘密的採購事項,實施中要堅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不同方式的政府採購的辦結時限由廳採購辦會同主辦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提出,報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採購的程式和要求

第十四條公開招標採購和邀請招標採購的程式和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省財政廳《江蘇省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公開招標監督管理規範》、《江蘇省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公開招標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競爭性談判採購的程式和要求:由廳採購辦組織有關專家和相關處室局責任人成立3人以上單數的談判小組,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應從資料庫中隨機抽取。談判小組對採購項目進行詳細論證,提出競爭性談判採購方案,明確談判程式、內容、契約草案的條款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並根據採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向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競爭性談判邀請。談判時,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體與各供應商逐家進行,參與談判的任何一方和全體人員都必須遵守保密要求。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日期內提出最後報價。談判小組根據報價和評審情況提出成交候選人,由廳採購辦報領導小組審批確定,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第十六條詢價採購的程式和要求:由廳採購辦會同主辦單位成立詢價小組,向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詢價單,詢價單應詳細說明採購項目的規格、型號、技術參數、售後服務承諾等要求;供應商對詢價單提出報價,加蓋公章予以確認,並密封交廳採購辦,廳採購辦應妥善保管;詢價單回收截止日24小時內,詢價小組全體成員進行現場拆封,經充分論證評比,由廳採購辦按照符合需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或報領導小組審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供應商。

第十七條單一來源採購的程式和要求:由廳採購辦會同主辦單位成立單一來源商務談判小組,向唯一供應商發出詢價單,詢價單應詳細說明採購項目的規格、型號、技術參數、售後服務承諾等要求;供應商提出報價並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商務談判小組根據報價等情況與供應商進行談判確定成交價,並由供應商授權代表簽字確認;廳採購辦根據報價及商務談判情況確定或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章

政府採購中各相關單位的責任和工作流程
  
第十八條廳採購辦各成員單位和採購項目的主辦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商,形成既密切協作、又互相制約的工作機制。採購項目的主辦單位負責提出並充分論證建設方案和技術需求、監督控制項目質量、報批簽署並具體執行採購契約、進行項目初驗並提出終驗申請,協助廳採購辦編制招標檔案、參與開標評標等工作。後勤管理處負責廳採購辦的日常工作,具體組織實施本辦法第七條的各項工作。廳紀委(監察室)負責對政府採購的全過程實施監督,對相關投訴舉報進行調查。科技處負責科技建設項目政府採購過程的質量監督,參與項目的論證、開標、評標、契約簽訂、契約履行、驗收等。審計處負責政府採購的相關契約價格、工程結算和決算等審計工作,包括審核招標檔案,參加開標、評標,參與項目驗收等。

第十九條省公安廳各年度政府採購工作要加強計畫性,堅持精打細算、量入為出、勤儉辦事、厲行節約的方針,避免臨時動議、倉促決策、杜絕損失浪費,並按以下流程和要求進行:
(一)各單位在編報部門預算時一併編報年度政府採購預算,由後勤管理處匯總編制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預算,經廳黨委批准後報省財政廳核准執行。編入預算的採購項目必須是經過充分調研論證,確有需要,條件成熟的項目。
(二)各單位根據省財政廳核准的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在每個月的12日前將下月政府採購計畫報廳採購辦。採購計畫應詳細說明需採購項目的名稱、規格型號、技術參數、數量、預算金額、資金來源以及經辦人和聯繫電話等,重大項目應有論證報告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書面批覆或廳領導的批示。項目建設和大型設備採購應在正式實施採購前兩個月報送採購計畫。
(三)廳採購辦對需由省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按月進行匯總上報,並做好與省級集中採購機構的協調、聯絡工作。
(四)廳採購辦對可以自行組織採購的項目,按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採購,並將有關材料報省財政廳備案。
(五)各主辦單位會同中標單位草擬契約文本,按《江蘇省公安廳契約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報批後,簽署採購契約和廉政契約,並認真執行。契約履行中要切實負責,全面行使甲方的權力與責任,堅決維護省廳的合法權益,契約需要變更的,應按規定請示報告。
(六)廳採購辦對所採購的貨物或項目組織驗收與發放,並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登記。主辦單位或使用單位對供應商履行契約後續條款、提供售後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及時向廳採購辦反饋。

(七)廳採購辦按季向省財政廳上報自行組織的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

(八)因特殊情況下的緊急業務需要,對年度採購預算之外的採購項目,由主辦單位書面說明理由、依據、預算金額和需求等,按調整部門預算的程式和許可權報批後,由廳採購辦採用快捷的採購方式組織實施。

第七章 廉政規定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所有單位、人員都要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政府採購,嚴格執行各項廉政規定,規範採購行為。嚴禁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和便利亂拉關係,以權謀私,搞權錢交易;嚴禁要求供應商為個人辦私事,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供應商為個人及親屬住房裝修、婚喪嫁娶、工作安排以及出國等提供方便;嚴禁向供應商及其工作人員借用汽車等交通工具、手機等通訊工具、貨幣資金、電腦等財物;嚴禁私下接觸參與競標的供應商和潛在投標人,不得收取供應商或中間人的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好處;嚴禁擅自向外界透露有關政府採購的信息,泄露招標項目預算、標底、投標人、評標委員會組成等情況;嚴禁接受供應商安排的宴請、娛樂、旅遊等非公務活動;嚴禁由供應商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一切費用。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廳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查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廳財務部門按財政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相關資金: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單位、人員違反廉政規定與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而未採用或者由於未公開採購信息而不能形成競爭的;未經批准增加政府採購預算的;質量驗收不符合標準的;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採購事務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的;單一來源採購的依據和理由不能成立的;供應商之間發生串標、陪標等行為損害省公安廳利益的;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發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採購廉政契約》和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按有關規定和《採購廉政契約》追究責任外,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省公安廳的政府採購活動。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江蘇省公安廳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由廳採購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蘇省公安廳機關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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