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綜合改革,引導高等學校走內涵式發展道路,提升人才培養能力和科技創新能力,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按照《關於統籌推進北京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京發〔2018〕12號)等檔案精神,規範並加強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立項下達、經費主要來源於北京市財政撥款、支持引導中央在京高校(以下簡稱“央屬高校”)服務北京發展的項目(以下統稱“共建項目”)。
第三條 共建項目建設內容主要包括疏解工作共建項目、人才培養共建項目、科學研究與研究生培養共建項目、教育合作交流項目、政策性補貼項目等。
(一)疏解工作共建項目:為支持央屬高校向遠郊區疏解建設新校區,鼓勵央屬高校壓縮城六區校區學生規模,主動向外疏解轉移全日制學生等項目;支持良鄉、沙河高教園區環境提升,支持高教園區入住央屬高校建設功能向新校區轉移等項目。
(二)人才培養共建項目:引導央屬高校結合北京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一流專業建設;支持央屬高校專業課程建設、教育教學改革、實踐教學、創新創業、教師教學發展和教學管理隊伍建設、教學資源共享平台建設,帶動市屬高校發展和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動高校間學分互認、課程互選、教師互聘、資源共享;支持促進大學生創業就業的示範性、引導性、典型性項目。
(三)科學研究與研究生培養共建項目:為支持央屬高校的科學研究和“雙一流”建設,發揮學科與人才優勢,帶動市屬高校開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和研究生培養等項目,整體提升北京地區高校人才培養、科技創新和學科建設水平。
(四)教育合作交流項目:為支持央屬高校服務國家“一帶一路”倡議,發展留學生教育和漢語國際教育,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港澳台教育交流與合作等項目。
(五)政策性補貼項目:根據本市相關政策對央屬高校發放地方性學生補助資助經費、價格平抑資金等政府政策性補貼。
(六)其他項目:按照中央及我市要求,委託中央高校開展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共建項目經費管理及使用原則
堅持需求導向。以充分激發和調動央屬高校創新活力為出發點,進一步創新體制機制,緊扣國家和北京市創新發展重大需求,確定財政經費重點支持方向。
堅持遵循規律。根據共建活動特點和規律,實行專項管理,將創新發展與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相結合,注重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
堅持規範管理。共建項目經費納入高校財務統一管理,專款專用,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標準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全過程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堅持公開透明。遵循公正公平原則,做到共建項目經費信息全公開,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機制,強化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教委成立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共建項目的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確定年度支持方向、共建資金總額度以及協調、解決共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教委科學技術與研究生工作處),由市教委財務處、功能疏解工作處、基本建設處、高等教育處、高校學生處、科學技術與研究生工作處、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學校後勤處等相關處室組成。市教委財務處負責項目經費預算管理,並對共建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他處室協助財務處組織共建項目預算工作,負責對相關項目的進展、績效實施監督。
第七條 共建項目承擔學校或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統籌安排共建經費,做好建設規劃、實施、驗收和檢查等工作。每年年底前,向領導小組各項目責任部門書面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程式
第八條 市教委根據本市高等教育發展,結合地方財力、各央屬高校對北京市發揮作用情況、共建項目執行績效結果、年度政策及年度預算分配指標等因素確定年度共建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和建設目標。
第九條 項目單位按照各類別共建項目管理要求,做好統籌協調,按時向市教委提交項目書面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項目申報書、任務書和預算申報文本等。
第十條 市教委按照各類別共建項目管理要求,對項目單位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納入年度預算。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共建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原則上在北京地區實施,資金來源於市財政教育經費。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的編制項目預算,並按照各類別共建項目建設要求,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在項目實施中,使用共建項目經費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批覆的共建項目經費納入項目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核算,符合項目單位相關財務管理要求。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覆的項目及其預算執行。共建項目預算調整按北京市財政經費調整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共建項目資金應專款專用,專項管理。項目年度預算應確保如期完成,如不能按預算進度執行,相應核減下一年度共建項目預算指標。
第十五條 共建項目資金開支範圍,按照本管理辦法及各類別共建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執行。共建項目資金不得用於對外投資、償還債務、支付罰款、捐贈贊助以及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要對共建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內部監督檢查制度,規範管理並接受市級各部門監督、檢查、審計和績效考評。各項目單位應按照管理規定,編寫共建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領導小組的各項目責任部門。
第十七條 已編制經費管理辦法的科學研究與研究生培養共建項目,經費管理可參照其經費管理辦法執行。未編制經費管理辦法的科學研究與研究生培養共建項目,經費管理可參照《北京市教育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辦法》(京財教〔2016〕3001號)執行。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教委將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嚴格依據本管理辦法、各分類項目管理辦法以及任務書確定的目標、指標和驗收工作標準規範,對各項目單位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績效評價和合法合規性審計。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對項目績效情況好,資金管理規範的項目單位,在安排下一年度資金時予以傾斜;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項目單位,將按規定採取通報批評、減少經費額度、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等措施,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
(一)未達到項目申報績效目標或實施進度嚴重滯後績效目標,項目績效評價情況差;
(二)申報項目弄虛作假,騙取共建項目資金;
(三)截留、擠占、挪用共建項目資金;
(四)資金使用違反本辦法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是共建項目實施和經費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要認真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規定,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管理措施,制定完善內部管理辦法,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範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規範有效。
第二十一條 項目因故終止或被撤銷,項目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決算及資產清單,審核匯總後報市教委。已撥付資金或其剩餘部分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條 由共建項目資助產生的項目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體、資料庫等,均應以“北京市共建項目專項資助”或各類別共建項目規定標識明確標註。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使用、購置的儀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管理辦法》(京教財〔2010〕43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20年8月31日,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就《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共建項目管理辦法》)作出政策解讀。
修訂政策背景
為加強對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資金的科學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教委於2010年根據我市當時支持中央共建有關政策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制定了《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管理辦法》(京教財〔2010〕43號)。
國家和我市近年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快推動高校落實教育綜合改革發展,紮實推進“放管服”改革落地。2016年,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北京市政府出台《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辦發〔2016〕36號),指出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對職責範圍內相關規定、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進行修改完善。結合審計意見建議,將修訂《共建項目管理辦法》列入2020年的工作事項,通過修訂,統一北京地區高校同類資金的使用政策,適度擴大預算調劑、經費使用、結餘管理等方面資金管理的自主權。
修訂後主要內容
與原《共建項目管理辦法》相比,由原來的共14條(不分章節)修改完善為共六章24條。具體內容為:
第一章是總則(第1-4條),明確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的實施目的和意義、適用範圍、建設內容、經費管理及使用原則。第二章是職責分工(第5-7條),明確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的組織管理層次和有關單位工作職責。第三章是申請和審批程式(第8-10條),明確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申報條件與評審流程。第四章是經費管理(第11-17條),明確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的經費來源、編制預算要求、經費使用管理要求。第五章是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第18-22條),明確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的績效評價方式、評價內容和評價結果使用辦法。第六章是附則(第23-24條),明確本辦法的解釋修訂許可權、生效時間和原辦法廢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