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等學校菁英獎學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批號:京教外〔2019〕22號
- 發布機構: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
- 日期: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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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印發
北京市高等學校菁英獎學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京教外〔2019〕22號
各市屬高校:
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和全市教育大會精神,進一步深化首都教育對外開放,促進高校人才培養和國際交流,市教委聯合市財政局制定了《北京市高等學校菁英獎學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7月30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高等學校菁英獎學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和全市教育大會精神,根據《關於做好新時期教育對外開放工作的若干意見》和《新時期北京教育對外開放工作規劃》的有關精神,為進一步深化首都教育對外開放,增進學生對不同國家、不同文化的認識和理解,促進高校人才培養和國際交流與合作,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聯合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教委”、“市財政局”)設立北京市高等學校菁英獎學金項目。為規範項目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率和科學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高等學校菁英獎學金項目(以下簡稱“獎學金項目”)是指市教委向北京市屬高校選派的赴國外進行課程學習、課題研究以及參加國際競賽、學術及文化體育交流的學生提供資助的項目。
第三條 適用範圍:北京市高等學校菁英獎學金項目適用於北京市屬高校。
第四條 設立獎學金項目的目標:通過資助北京市屬高校學生赴國外交流學習,鼓勵市屬高校開展不同形式的以學生為主體的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開展友好校交流,創新培養模式,培養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的創新型人才,推動我市高校雙一流建設發展,提高學校重點學科建設水平,提升首都教育的國際化和現代化水平,服務首都“四個中心”建設。
第二章 項目內容
第五條 獎學金項目資助對象:北京市屬高校在籍高職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六條 獎學金項目資助規模:市教委計畫每年資助1000-2000名市屬高校學生赴國外學習交流。
第七條 獎學金項目資助額度:A類獎學金20000元人民幣/人,一般向赴國外學習、交流一學期以上(含一學期)的北京市屬高校在籍高職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B類獎學金10000元人民幣/人,一般向赴國外學習、交流兩周以上(含兩周)至一學期的市屬高校在籍高職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
第八條 獎學金項目資助學生範圍:
(一)在申請及派出期間均為北京市屬高校的全日制在籍高職生、本科生或研究生(委託培養和定向生暫不納入資助範圍);
(二)暫不包括正在國外學習的高職生、本科生、研究生及非高校公派留學的高職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三)暫不包括前往國外實習的人員;
(四)獲得中國政府其他類別公派出國留學獎學金資助或其他政府或組織類似獎學金資助的,原則上不再享受本獎學金項目的資助;
(五)凡曾獲得本項目資助的學生不再享受重複資助。
第九條 參加獎學金項目學生選拔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身心健康;
(四)品學兼優、且須達到項目要求的語言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第十條 獎學金項目資助專業為各市屬高校擁有的高職、本科和研究生專業學科。高校根據學校定位及學科建設目標,結合北京市重點發展的關鍵學科領域,優先支持高校重點發展學科專業的學生赴國外學習。
第十一條 獎學金項目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採取“個人申請、單位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各高校在校內公示擬選派學生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方可確定派出人選名單。
第十二條 獎學金項目由學生本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高校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本年度菁英獎學金。
第十三條 獲得獎學金項目資助的學生自行辦理簽證。未能獲得簽證者,獎學金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四條 獲得獎學金項目資助的學生出國前應與本校簽訂《獎學金資助協定書》(以下簡稱《協定書》),並按學校規定流程辦理獎學金領取手續。
第十五條 獲得獎學金項目資助的學生應完成以下國外學習任務:由本獎學金項目資助到國外學校學習一學期以上(含一學期)的學生,應在國外學校修滿規定的學分,並獲得本校認可。學生完成國外學習任務後需提交國外學習報告或成績單,供高校對該學生國外學習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六條 獲得獎學金項目資助的學生因個人身體健康問題、不適應當地學習生活等原因不能繼續學習、確需提前回國者,應向派出學校提出申請,出具派出學校和國外留學院校或導師(合作者)意見以及相關證明。由學校對已發生的簽證、機票、保險等費用進行核銷,未發生的金額需退還。
第十七條 獲得獎學金項目資助的學生領取獎學金後無法出國的,視不同情況作以下處理:
(一)因不可抗力或身體原因(須提交北京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北京市三級以上醫院證明)而無法出國學習的,由學校對已發生的簽證、機票、保險等費用進行核銷,追回未發生的金額。因其他個人原因無法出國學習的,獲得獎學金項目資助的學生須向學校全額退還獎學金。
(二)由於非個人原因需要變更研修或學習計畫的,獲得獎學金項目資助的學生應向本校提出書面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按照新的研修或學習計畫開展活動並獲得相應資助。未經派出高校同意而擅自改變研修或學習計畫的,獎學金資格自動取消,獲得獎學金項目資助的學生須向學校全額退還獎學金。
(三)獲得獎學金項目資助的學生在領取獎學金資助款後,派出前和派遣期間因有違犯中國或派往國家或地區法律、違反校規校紀行為,將取消其獎學金資格。高校對所頒發獎學金予以全部追回。
第三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八條 獎學金項目實行市教委和實施高校二級管理。
第十九條 市教委負責制定獎學金管理辦法、編制預算、下達獎學金額度,做好項目經費驗收和績效考評等工作。
第二十條 實施高校職責:
(一)獎學金項目由高校外事部門歸口管理。高校應依據此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項目實施辦法,細化獎學金選拔條件、評審程式、公示辦法等,並將項目實施辦法、外事部門名稱、負責人和聯繫人報市教委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備案。
(二)高校負責獎學金項目在本校實施,負責學生獎學金項目申請的受理、評審、獎學金髮放、校內預算管理、監督和驗收,保證項目目標如期完成。
(三)高校負責獲得獎學金項目資助的學生在國內外學習全過程管理並建立管理檔案,建立健全境外學生的安全風險預警機制,對學生進行出國前的安全教育、紀律教育和外事禮儀培訓,提高學生的法律觀念、風險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及時妥善處理在外學習學生的安全事件,維護在外學習學生權益。
(四)針對一學期以上(含一學期)赴外交流學習的學生,高校綜合評估學生提交國外學習報告或成績單,確保出國前後課程銜接,學分確認。
第二十一條 獎學金項目實施程式:
(一)市教委每年4月份召開專題會議,布置下一年度獎學金髮放工作。有關高校需於4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獎學金實施情況報告和下一年度獎學金項目申請報告。新項目申請報告須包括項目名稱、擬派學生人數、前往國家、國外學校、學習期限、獲獎類型、申請經費額度等內容。
(二)市教委、市財政局每年5月份組織專家對學校申請報告進行評審,參考高校學科評估結果和專業建設情況,結合上一年學校獎學金項目執行情況,以及新申請項目的真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情況等內容,根據核定結果在7月底前確定下一年度各校獎學金額度。
(三)獲得獎學金項目的高校根據部門預算要求列入部門年度預算。年度執行中確需追加預算的事項,由市教委、市財政局和相關實施高校共同研究確定。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獎學金項目經費來源於市財政專項資金,同時鼓勵多渠道籌措項目資金,鼓勵高校安排配套經費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費使用範圍:
(一)國際旅費補助:北京到目的地學校之間的往返機票費用。
(二)國外生活費補助:在國外學習交流期間發生的一伙食、住宿、交通、公雜費用。標準參照財政部、外交部《關於調整因公臨時出國住宿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行〔2017〕434號)和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1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國外項目費補助:國際會議註冊費或報名費、論文出版版面資助費、考察學習費、國外合作學校收取的課程費等。
(四)簽證費:目的地國家駐華使館收取的簽證費用或有關部門收取的手續費。
(五)國外保險費:在國內購買國外保險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要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專項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及隨意改變項目支出內容。
第二十五條 獎學金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內容一般不予調整,如確需進行調整,需報市教委。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費不得用於各類罰款、捐款、贊助、基本建設等方面,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七條 獎學金項目納入部門績效管理範圍。
第五章 項目驗收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高校負責本校獎學金項目經費執行情況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是項目的完成情況以及經費使用情況。對本校派出學生的質量、學習效果和按期回國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獎學金項目驗收要列入高校的績效管理範圍並在市教委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二十九條 市教委對高校自我驗收情況進行抽查,並對各校獎學金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二級驗收。對獎學金項目的總體效益和有關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調整下一年度資助額度,以保證獎學金項目的使用效益和北京市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程式:由項目負責人向高校有關管理部門提交驗收申請相關材料;高校有關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學校驗收意見後,提交項目總結報告、經費決算,報市教委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市教委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組織專家採取集中評議方式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評審,確定驗收結果。
第三十一條 沒有通過驗收的高校,在接到通知後30日之內,可再次提出評審申請;仍未通過評審的項目學校,市教委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獎學金項目的申請。
第三十二條 獎學金項目經費實行按年度申請,核定後撥款的方式進行。接受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獎學金項目被資助人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為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和全市教育大會精神,根據《關於做好新時期教育對外開放工作的若干意見》和有關檔案精神,為進一步深化首都教育對外開放,增進學生對不同國家、不同文化的認識和理解,促進高校人才培養和國際交流與合作,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聯合北京市財政局設立了北京市高等學校菁英獎學金項目,向北京市屬高校選派的赴國外進行課程學習、課題研究以及參加國際競賽、學術及文化體育交流的學生提供資助。
通過資助北京市屬高校學生赴國外交流學習,鼓勵市屬高校開展不同形式的以學生為主體的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開展友好校交流,創新培養模式,培養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的創新型人才,提升首都教育的國際化和現代化水平,服務首都"四個中心"建設。
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的必要性及適用範圍。第二章項目內容,明確了項目資助對象、資助範圍及選拔方式。第三章組織與實施,明確了市教委、派出學生高校二級管理機制,同時介紹了項目實施程式。第四章經費管理,明確了項目經費使用範圍以及經費管理制度。第五章驗收與監督,實施高校負責驗收項目執行情況,市教委對實施高校的驗收情況進行抽查。同時,接受主管機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第六章附則,明確實施日期等。
補助對象
北京市高等學校菁英獎學金項目適用於北京市屬高校,資助對象為北京市屬高校全日制在籍高職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補助標準
A類獎學金20000元人民幣/人,一般向赴國外學習、交流一學期以上(含一學期)的北京市屬高校在籍高職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B類獎學金10000元人民幣/人,一般向赴國外學習、交流兩周以上(含兩周)至一學期的市屬高校在籍高職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