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規範北京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全面提高學生公寓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制定的辦法。

2021年4月,北京市市教委公布了《北京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
  • 發布單位: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辦法進程,試行辦法,

辦法進程

2021年4月,北京市市教委公布了《北京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規定,高校學生公寓應實施封閉管理,公寓樓內設立值班室,實行24小時值班;禁止外來人員留宿;在校內可提供住宿條件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對因特殊情況需在校外住宿的學生,應徵得學校相關管理部門同意並履行備案登記手續,加強日常信息溝通,確保信息暢通,嚴格日常教育管理。

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以下簡稱高校學生公寓),全面提高學生公寓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強化學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北京地區高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學生公寓,是指高校學生住宿專用的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和場地。
第四條 高校學生公寓是學生日常生活和學習的重要場所,是實施全員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陣地,應堅持以人為本和管理育人、服務於人、環境育人的原則,通過優質高效的管理與服務,把學生公寓建設成管理規範、安全有序、整潔舒適、文明和諧的宜居場所,滿足學生生活和學習的基本需求。
第五條 高校學生公寓管理服務是指學生公寓管理部門對學生住宿房屋和配套的設施設備、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生活秩序的管理與維護,以及對入住學生公寓內的學生開展教育和服務等活動。
第六條 高校應將學生公寓納入學校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學生公寓的規劃、建設、住宿資源和條件保障應與就讀學生規模相適應,配套設施的設定、配備應滿足學生的基本生活需求;住宿條件設施標準和管理服務要求應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相關規定。
第七條 高校應加強學生公寓日常管理經費保障,用於改善學生住宿條件、購置相關設施設備以及支付學生公寓建設、管理、維護和服務的必要費用並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八條 高校應建立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加強對學生公寓工作的統籌領導。負責人原則上由分管後勤或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後勤管理、學生工作、基建、財務、審計、保衛、人事、國有資產管理、宣傳、團委及校醫院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學生代表組成。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或領導小組)依託學生公寓主責部門設立辦公室,負責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校學生公寓管理制度;統籌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學生公寓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明確學校各職能部門對學生公寓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建立協同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三)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將學生公寓管理工作納入學校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按年度對後勤管理、學生工作、基建、財務、審計、保衛、人事、國有資產管理、宣傳、團委及校醫院等相關部門履職和管理情況進行考評。嚴格落實問責制度,對工作不力的部門主要領導進行約談,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辦。
(四)協調解決有關學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務工作中的矛盾和糾紛,依法維護當事各方合法權益。
(五)根據校(院)黨委、領導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求,做好有關學生公寓管理服務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 高校應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學校實際,設立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或相應日常管理機構,在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籌領導和監督下,承擔學生公寓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學生公寓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教育部、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學生公寓的正常學習、生活秩序。
(二)學生住宿的計畫制定和統一安排,組織實施學生入住分配、宿舍調整、畢業離校退宿和公寓值班等;與學生簽訂住宿協定,嚴格按照協定內容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能。
(三)學生公寓的日常管理與服務。主要包括:聯合保衛部門共同做好學生公寓區域內安全管理和治安防範工作,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發生;建立住宿學生信息資料庫,做好學生公寓空宿舍、空床位管理;建立學生公寓設施設備台賬,編制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計畫,提出維修、改造和購置需求,做好維護保養記錄;對學生公寓區內各類生活設施的配備、設立以及公寓樓周圍環境和綠化美化養護提出意見建議;對學生公寓各類外包維修工作實施監管、驗收和評估;定期檢查學生公寓內外的環境衛生,並公布檢查結果。
(四)制定學生公寓安全管理(包括治安、保衛、消防安全、學生人身及財產安全等)、日常生活管理服務細則、日常衛生檢查、學生文明行為規範、學生自我管理組織規範、設備設施管理維修和生活垃圾分類等制度,以及其它相關規章制度。
(五)建立學生公寓應急隊伍,明確人員職責,健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並結合實際及時補充、修訂和完善;在學生公寓範圍內,聯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突發事件及相關應急預案的培訓及演練,遇有突發公共衛生、自然災害、治安、消防等安全和群體性事件時,根據預案及時、妥善處置,指導住宿學生掌握緊急狀態下的安全防護和處置流程。
(六)對學生公寓各崗位落實相關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以及管理服務人員的教育培訓、業務考核和崗位調配。
(七)受理和聯絡學校相關管理部門、報告校(院)領導並協助處置學生公寓突發公共安全事件。
(八)學生公寓文化建設。充分發揮學生黨員、積極分子在公寓文化建設中的先鋒模範作用,定期組織開展具有本校特色的各類公寓文化活動,豐富學生課餘生活。
(九)定期召開住宿學生座談會,聽取學生意見建議,不斷改進管理措施和服務質量。
(十)做好假期留宿學生和其他有關公寓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大力倡導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與自我服務,設立學生自主管理委員會或學生自律管理委員會,參與學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對學生公寓行使民主監督,監督各項制度的執行,反映學生的訴求,協助做好學生公寓相關工作。鼓勵高校創新學生公寓管理機制,提高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水平。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高校學生公寓應實施封閉管理,公寓樓內設立值班室,實行24小時值班;禁止外來人員留宿;嚴格落實會客登記、晚歸學生登記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記等制度,值班記錄要完整。各項管理制度應在公寓樓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公寓區內各種生活服務設施的設定和開辦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相關部門的規定及要求,須經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同意。
第十五條 高校學生公寓管理和服務人員的配備比例應滿足日常工作需求;管理和服務人員應具備符合學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身體健康,並通過崗前培訓合格後上崗;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專業資質或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應全面掌握公寓管理和服務人員的思想動態,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及時調處各種矛盾隱患,維護學生公寓和諧穩定。
第十七條 應建立健全勞動(勞務)用工管理制度,依法規範用工。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及時簽訂勞動(勞務)契約,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嚴防拖欠工人工資事件發生。
第十八條 高校應切實加強對校外住宿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在校內可提供住宿條件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對因特殊情況需在校外住宿的學生,應徵得學校相關管理部門同意並履行備案登記手續,加強日常信息溝通,確保信息暢通,嚴格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九條 應設定專供住宿學生開展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的場地及方便學生使用的生活服務設施,突出學校文化內涵和育人功能;學校應加大政策和經費支持,充分保障學生公寓文化建設所需的人、財、物需要。
第二十條 高校學生公寓管理應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充分尊重外籍留學生和不同民族學生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 高校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應充分利用公告欄、宣傳欄、網際網路等載體或定期編印宣傳資料,及時向學生髮布各類生活信息及公寓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 高校學生公寓管理中心對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學習、落實情況應有完備的記錄和檔案。
第二十三條 高校每學年應對住宿學生組織開展一次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列入學生公寓管理服務工作考核指標;並指導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據測評結果,制定改進措施,完善服務規範,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四條 高校應在學生公寓內設立舉報電話、意見箱,收集和接受學生對公寓管理服務提出的意見建議及合理訴求,並及時登記、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高校學生公寓在日常管理服務過程中,如發生學生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應依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高校學生公寓在日常管理服務過程中,如發生學生擾亂公寓正常生活秩序或毀損公寓財產的情形,應依照校規校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高校應明確學生公寓安全管理的相關責任部門和具體職責,紮實做好學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物業委託管理的學生公寓,在簽訂委託契約時,須明確安全責任並監督落實。
第二十八條 學生公寓管理中心要聯合高校保衛、後勤管理、學生工作和校醫院等相關部門制定學生公寓消防、治安防範、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等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九條 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應認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三十條 高校學生公寓的消防安全應符合《北京市消防條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學生公寓的消防器材、安防設備等應及時配備、保養、維修和更新,各類警示標識要齊全、位置要正確醒目。
第三十一條 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應嚴格執行日常巡視、檢查和夜間巡查制度,學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周應至少開展1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檢查,節假日和特殊時間節點增加檢查巡視頻次。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是否齊全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暢通,應急疏散指示標識是否清晰,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事故廣播系統、消防供水系統、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應急照明系統、防火捲簾、防火門等是否處於自動正常運行狀態,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迅速整改並跟蹤整改結果;檢查記錄應留存並完整準確,有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高校應定期對住宿學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學生掌握各類消防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每學期至少應進行1次消防應急演練,全面提高學生“識險避險,自救互救”的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第三十三條 高校學生公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等違禁物品;嚴禁存放管制刀具以及具有放射性危險物品;嚴禁在公共區域放置個人物品和堆放雜物;嚴禁在宿舍內對電動車電池進行充電。
第三十四條 高校學生公寓內嚴禁使用危害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電器;嚴禁使用燃氣爐、酒精爐、蠟燭等明火器具;嚴禁違規使用大功率、高發熱電器;嚴禁使用變壓器插座;嚴禁私自在公寓內接入電線、網線、違規充電、私設燈頭;嚴禁在蚊帳內點燭設燈;嚴禁擅自挪動消防器材;嚴禁在學生公寓樓內做實驗;嚴禁吸菸,並在公寓區內張貼或懸掛醒目的禁菸標識和禁菸監督舉報電話;嚴禁焚燒物品;嚴禁飼養寵物;禁止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的設備。
第三十五條 經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認定不得帶入學生公寓或不得在學生公寓內使用的物品,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應在一定時限內予以代為保管。
第三十六條 應建立學生公寓區域安全巡查制度,保衛部門要聯合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每月至少開展1次安全隱患排查,至少進行1次消防設施、設備檢查,並認真作好檢查記錄,對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及時徹底整改。
第三十七條 高校應加強學生公寓床上用品質量監管,嚴禁不合格床上用品進入學生公寓。
第五章 住宿學生思想教育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高校對學生在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為管理負主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高校應建立完善學生工作部門、公寓管理部門、公寓管理人員、輔導員、學生黨員和骨幹協同聯動、齊抓共管的管理教育服務工作體系,共同抓好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為管理。
第四十條 高校應選派政治素質高、思想作風好、具有較強組織管理能力、善於做學生工作的優秀幹部和輔導員(班主任)入住學生公寓,負責學生的思想品德、理想信念、行為規範、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鼓勵學生工作幹部、班主任、思政教師、專業教師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深入學生公寓,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引導學生開展健康文明活動,維護學生公寓文明和諧、安全有序的生活和學習環境。
第四十一條 高校應為輔導員、學生黨團組織等深入學生公寓開展思想教育提供相應的活動場所和住宿條件。輔導員(班主任)應定期到學生公寓進行走訪,與學生開展談心談話活動,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動態和生活情況,引導學生正確處理各種問題,並做好走訪信息台賬。
第四十二條 高校應建立健全學生在公寓日常表現考核獎懲制度並納入學生公寓管理制度體系,教育引導學生自覺遵守公寓管理各項規定,做好室內環境衛生和個人物品收納整理、垃圾分類。定期開展各類主題評選活動,宣傳典型,表彰先進,營造良好的生活氛圍。
第四十三條 高校應對學生在公寓內侵犯他人的不當行為及時進行教育或依據校規校紀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高校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應指導住宿學生嚴格遵守公寓各項規章制度,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日常行為習慣,做到遵紀守法,文明住宿;團結友愛,互相幫助;服從管理,尊重公寓管理服務人員及其勞動成果。
第六章 收費管理
第四十五條 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費標準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相關規定執行,在取得相應批覆後方可收取住宿費,並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四十六條 高校應將供新生住宿公寓的條件、住宿費標準在招生簡章上明示,並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要求進行公告。
第四十七條 住宿費應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辦理退宿後,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合理結算清退,或按有關高校住宿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學生公寓為方便學生生活提供的服務設施設備及服務項目,需收取服務性收費的,應遵循學生自願原則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據實核算,合理收費,不得將服務性收費與學費、住宿費合併統一收取。除法律法規授權外,不得對學生隨意設定罰款(扣款)項目。
第四十九條 高校新建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應於當年上半年申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核後,經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批覆後方可收費。住宿條件變更需要調整收費標準時,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高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京教工〔2011〕33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