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校大學生就業創業項目管理辦法

北京高校大學生就業創業項目管理辦法,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部署及要求,進一步“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促進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就業”,推進北京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實現新突破,2014年起,北京市出台多項措施支持大學生就業創業。為確保就業創業項目及項目經費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北京市支持中央共建有關政策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以及“北京高等學校高質量就業創業計畫”實施要求,制定本辦法。

北京高校大學生就業創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部署及要求,進一步“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促進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就業”,推進北京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實現新突破,2014年起,北京市出台多項措施支持大學生就業創業。為確保就業創業項目及項目經費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北京市支持中央共建有關政策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以及“北京高等學校高質量就業創業計畫”實施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地區高等學校大學生就業創業項目”(以下簡稱“大學生就業創業項目”)是指市教委通過與地方政府、高等學校的合作,為大學生就業創業提供場地、經費、服務等多方面支持,增強大學生的就業創業意識,整體提升北京地區大學生就業創業服務能力的項目。
第三條 “大學生就業創業項目”包括“北京地區高校大學生創業園建設項目”、“北京高校示範性創業中心建設項目”、“支持北京高校大學生創新、創意、創業實踐項目”。其中,“北京地區高校大學生創業園建設項目”是指推進建設“一街三園”的北京高校大學生創業園孵化體系;“北京高校示範性創業中心建設項目”是指支持40餘所高校開展示範性創業中心建設;“支持北京高校大學生創新、創意、創業實踐項目”是指支持100個左右大學生創業團隊、400個左右包括“創客”在內的大學生創新創意、創業實踐團隊。
第四條 項目管理遵守的原則
(一)科學論證,統籌配置。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充分論證和審核,嚴格按照項目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
(二)全程管理,追蹤問效。對項目申報、審核、評審、政府採購、監督、決算和績效評價,實行全過程項目管理。將績效目標設定、績效跟蹤、績效評價及結果套用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
(三)鼓勵創新,優勢互補。在政府的指導下,項目參與高校通過實踐探索、互相交流,不斷創新就業創業工作新機制,提升就業創業服務質量。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地區各普通高等學校。
第二章 項目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教委聯合相關部門負責制定項目整體實施規劃、實施方案以及相關政策,負責項目全過程績效管理,並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決策。
第七條 各項目參與高校要建立本校項目管理制度和辦法(含經費使用),並報市教委備案。負責對項目進行具體規劃、實施、管理和檢查,並按照要求組織項目的申報、管理與驗收,科學合理使用項目資金,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監控、檢查和審計。
第八條 在市教委等部門的統籌安排下,項目參與學校提出項目申報方案,並由市教委等部門根據項目要求進行評選後實施。
第九條 “北京地區高校大學生創業園建設項目”由北京市教委牽頭,區縣政府、各高校共同實施,建設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體系。工作目標是構建“一街三園”的大學生創業孵化體系(即在“中關村創業大街”建設“北京高校大學生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在良鄉高教園區、中關村核心區及中關村軟體園等地分別建設三個市級“大學生創業園”),並帶動高校創業園建設,為北京高校大學生創業提供場地、孵化等服務;主要工作內容是與區縣政府、高校洽談並租賃用於大學生創業的場地、為創業企業或團隊提供培育和孵化服務、給予創業團隊水電、網路基礎工作條件保障等。
園區建成後,各高校根據本校大學生創業具體情況,推薦大學生創業團隊(公司)申報入駐創業園,市教委及創業園管委會負責入駐企業的評選工作。
第十條 “北京高校示範性創業中心建設項目”是促進各高校加快創業中心建設,全面提高創業工作能力,力爭建設一批示範性創業中心,整體提升北京地區高校大學生創業工作水平。主要工作內容是對於高校創業教育與指導、創業隊伍建設、創業工作場地、大學生創業場地、創業服務、創業孵化等提供支持,市教委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遴選參與高校的具體辦法和評審標準,並推進項目建設。
採取“學校自願申請、市教委組織專家評審”的方式進行選拔,通過2-3年遴選50所左右示範性創業中心建設校。
第十一條 “支持北京高校大學生創新、創意、創業實踐項目”是市教委每年面向北京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學生、應屆畢業生開展優秀創業團隊評選工作,為優秀創業團隊提供資金支持,並優先推薦入駐北京高校大學生創業園。採取“學生申請、學校評審、教委覆核”的方式進行選拔。市教委負責制定基本評選標準,參與高校可據此制定本校評選辦法,遴選支持項目。選拔過程中,設立公示環節,公示時間應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過程中,學生創業團隊如因自身原因不能參與項目的,應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並同意後,學校按照條件遴選創業團隊予以增補,由學生創業團隊和學校出具相關說明,報送市教委備案。如有特殊情況,但不及時說明的,市教委將視情況取消對其的支持。
第三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經費主要來源於市財政專項撥款,鼓勵學校、社會等多渠道聯合資助。其中:市屬公辦高校就業創業經費在基本經費定額中列支。
第十四條 “北京地區高校大學生創業園建設項目”經費支持內容,主要用於場地租賃費、辦公家具及設備購置、水電物業補貼、雲計算資源服務、孵化團隊培育與服務以及修繕等。其中:租賃費根據雙方簽訂的契約確定租賃內容,考慮毛坯、裝修、精裝修等因素,不高於同期同類市場租賃價格。修繕費是指租賃毛坯房給予一次性修繕費。
第十五條 “北京高校示範性創業中心建設項目”按照每個高校50萬元標準給予支持,主要用於示範性創業中心建設校的創業教育與指導、創業教師培訓、創業工作場地建設、大學生創業場地建設、專家諮詢費、勞務費、會議費、差旅費、出版等。
第十六條 “支持北京高校大學生創新、創意、創業實踐項目”按照每個創新創意實踐團隊支持額度不超過5萬元、每個創業企業(團隊)支持額度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補助。具體補貼項目按照大學生創業企業或團隊的需求,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根據本校促進大學生創業的工作目標和要求確定。經費主要用於創新創業實踐團隊及創業企業的專用儀器設備租賃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創業團隊培訓費(創業團隊參加創業培訓或提升創業能力而聘用的創業導師所需費用)、創業項目市場拓展費用、社會服務所需費用補貼(如中小創業團隊需要聘用專業財務人員、法律顧問等,可以由專項經費中給予一定補貼。)和創業場地費用補貼(創業團隊租用場地及網際網路接入所需,可由支持經費中給予一定補貼)等。
第十七條 “大學生就業創業項目”經費納入各項目高校年度預算,經相關部門審核後予以批覆。項目經費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八條 各項目高校應加強創業項目經費統籌管理,規範預算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嚴格按照本辦法項目支持範圍編制申報項目預算。嚴格按照批覆預算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執行中涉及政府採購和資產管理的,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政府採購和資產管理相關政策。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結餘資金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結餘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項目檢查與驗收
第二十一條 “大學生就業創業項目”由市教委及相關部門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和完成後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二條 市教委及相關部門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中期、結項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是:1。項目進展情況;2。資金的使用情況;3。項目建設中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對於在檢查中發現的組織實施不力或擅自調整建設內容的,市教委有權調整或終止項目建設計畫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教委負責項目的驗收總結工作,可視情況採取現場驗收或聘請專家驗收等方式。
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為項目具體規劃與方案、項目結題驗收總結報告等。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是:1。建設目標和任務的實現情況;2。實施效果,取得的成果以及經驗分析,對項目實施效果的評價;3。項目管理情況;4。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教委對“大學生就業創業項目”支持的學生創業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相關資料庫跟蹤其成長和發展過程。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加強績效管理,建立財政評價、市教委部門評價和項目單位自評相結合的三級績效評價制度。
市教委、市財政局按照本項目管理辦法對項目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進度、績效和經費支持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價。
項目高校對本單位的就業創業項目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並組織項目預算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建立市財政、市教委和學校分級監督機制。
市教委、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加強對項目學校的項目組織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高校要建立本校的就業創業項目監督和考評機制,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自覺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項目高校的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履行監管職責,依法監督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實施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教委將項目完成情況、決算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和監督檢查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項目審核和篩選及編制經費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對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專項經費等行為的,由市財政局、市教委責令限期整改,同時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與北京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市屬高校加強本校就業創業基礎條件和隊伍建設也可參照此辦法執行,經費由大學生就業創業定額經費中列支,按照本校預算要求進行申報、支出。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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