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2月24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服務首都“四個中心”功能建設,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要求,發揮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以下簡稱引進畢業生)工作人才儲備作用,營造開放、規範、有效的畢業生選拔培養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北京生源
畢業生(以下簡稱畢業生)是指列入國家統一招生計畫,培養方式為非定向,在校期間未與任何單位存在勞動(錄用、聘用)關係(在校或休學期間自主創業除外),按時畢業並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非北京常住戶口應屆畢業生。
第三條 引進畢業生工作按照控制數量、提升質量、最佳化結構的原則,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多元評價,建立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公開透明、監督有力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 建立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單位、用人單位構成的引進畢業生工作三級管理體系,依據職責分工,實行當年引進、次年落戶。
(一)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制定引進畢業生政策並組織實施,對各主管單位、用人單位開展引進畢業生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主管單位按照本市引進畢業生政策及要求,制定本系統(地區)引進畢業生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完善評價制度,對用人單位引進畢業生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用人單位按照本市引進畢業生政策及條件辦理引進,對引進的畢業生進行管理,加強培養使用,提供良好的工作與成長環境。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以下渠道,申請辦理引進畢業生:
(一)市級黨政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本單位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一級企業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
(二)區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本區人力社保局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
(三)非公有制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及其他用人單位,以登記註冊地的區人力社保局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登記註冊地與納稅地不一致的,經納稅地的區人力社保局同意,可通過納稅地的區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
第二章 指標管理
第六條 採取指標數量的方式控制引進畢業生總量。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總量規模,結合全市重大規劃落實、重大項目建設、畢業生總體情況等,制定年度指標分配方案。
第七條 制定年度指標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
(二)服務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鼓勵創新創業;
(三)保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城市運行等公共服務領域基本需求;
(四)支持郊區、艱苦行業、基層一線發展;
(五)參考當年需求及往年引進畢業生培養使用情況。
第八條 主管單位應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要求,聚焦核心功能和發展需要,嚴格執行《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制定完善本系統(地區)用人單位準入條件,建立健全引進畢業生指標分配辦法。各區人力社保局應圍繞區域功能定位,對用人單位行業類別、發展前景、依法經營、稅收貢獻(含國稅)、吸納就業、培養使用畢業生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科學合理分配指標。
第九條 本市考試錄用公務員、大學生村官(選調生)、退役大學生士兵、特崗計畫鄉村教師及按照本市特定政策和要求辦理引進的畢業生,實行計畫單列,不占引進指標。
第三章 引進條件
第十條 用人單位原則上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滿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和單位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一條 本市高精尖產業用人單位、優秀創新創業團隊、市屬高校和醫療衛生機構引進的優秀博士研究生,不占引進指標。
第十二條 在校或休學期間創業的畢業生,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引進:
(一)畢業生本人為創業企業發起人或主要創始人;
(二)創業企業創辦時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於10%(不包含股份轉讓、後期入股等情形);
(三)創業企業屬於高精尖、文化創意等本市重點支持發展的產業,創新創業成效突出。
第十三條 引進畢業生原則上應具有研究生學歷。引進當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35周歲,碩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27周歲。其中,教育、醫療衛生系統引進碩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30周歲。
第十四條 文化、體育系統和郊區用人單位可適當引進本科畢業生。引進當年本科畢業生一般不超過24周歲,畢業院校為北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京外地區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其中:
(一)市屬文藝院團編劇、導演、演員、舞台技術崗位可引進經教育部批准能夠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
(二)市屬體育專業運動隊運動員和教練員崗位可引進全國性專業體育院校本科畢業生;
(三)郊區中國小教師崗位可引進省級師範類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
(四)郊區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相關單位醫、藥、護、技崗位可引進省級醫學類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
第十五條 引進畢業生所學專業應符合用人單位主營業務或轉型發展需要,與崗位匹配度較高。
第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畢業生,可直接辦理引進手續,不占引進指標:
(一)父母為北京支邊人員,且在本市有直系親屬需要照顧的畢業生;
(二)父母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親屬需要照顧的畢業生;
(三)上學期間,父母雙方均已調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畢業生。
第四章 辦理流程
第十七條 引進畢業生工作辦理流程分為調查需求、分配指標、申報公示、審核落戶四個階段。
(一)調查需求
上年 11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匯總分析主管單位報送的畢業生需求。
(二)分配指標
當年2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向主管單位分配指標數量。
(三)申報公示
1.當年3月至9月,用人單位通過“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向主管單位提交畢業生信息,報送有關材料。
2.主管單位對報送信息和材料審核無誤後,經畢業生本人同意,通過官網公示擬引進畢業生的姓名、年齡、畢業院校、學歷等信息,並公布主管單位的監督電話和聯繫地址,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反應的問題,主管單位應及時核查處理。
3.經公示無異議或不影響引進的,主管單位通過管理系統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畢業生信息。市人力社保局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通過的,主管單位持《XX 年非北京生源畢業生進京審批表》(3份)換取《接收函》;審批不通過的,停止辦理引進。
(四)審核落戶
1.畢業生報到後,用人單位通過管理系統報送畢業生的畢業證書編號、學位證書編號等信息,主管單位審核後,提交市人力社保局。
2.次年1月至12月,主管單位通過管理系統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落戶申請。市人力社保局對畢業生學歷、學位、就業報到、培養方式和繳納社保等信息進行比對,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出具《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報戶口介紹信》;審核不通過的,撤銷《接收函》,停止辦理落戶。
3.主管單位持相關材料到公安部門為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八條 畢業生落戶完成後,用人單位將《XX 年非北京生源畢業生進京審批表》存入畢業生個人檔案。
主管單位按照年度整理引進畢業生工作資料,及時歸檔,做到全程記實、內容完整、目錄清晰、方便查詢。歸檔材料包括:
(一)引進畢業生工作各類規範性檔案、請示、批覆、報告;
(二)引進畢業生工作重要事項的集體決策記錄、紀要、決定(決議);
(三)《XX年非北京生源畢業生進京審批表》、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專項引進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四)擬引進畢業生公示證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五章 決策程式
第十九條 市人力社保局將年度指標分配、指標調劑、年終執行情況等列入重點事項,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二十條 主管單位應參照本辦法,結合本系統(地區)實際,建立健全決策程式,確保決策過程層級分明、權責統一、公平規範、記錄完整。各區人力社保局和其他有條件的主管單位應將用人單位引進畢業生準入條件、指標分配等事項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二十一條 主管單位在引進畢業生工作中有特別重大項目用人需要、特殊人才需求的,區人力社保局應在報請區政府同意後,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書面申請;其他主管單位應以本單位名義,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書面申請。市人力社保局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六章 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引進畢業生工作實行“誰引進誰負責,誰用人誰負責”的監督管理責任機制。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單位、用人單位應嚴格履行職責,規範引進程式,最佳化辦理流程,防控廉政風險,實現全程留痕、記實完整、終身可追溯,確保引進工作責任層層壓實。
第二十三條 主管單位應加強對引進畢業生工作的管理,統籌做好引進畢業生工作計畫,發揮工作效能;應重點跟蹤檢查畢業生培養使用情況;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制定廉政風險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風險點,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應加強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把好選人關,完善選人用人制度;應與畢業生依法建立勞動(錄用、聘用)關係,約定服務期限,履行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繳納社保等責任和義務;應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讓畢業生了解單位發展和運行等情況,保持引進畢業生隊伍穩定。
第二十五條 畢業生應做到誠實守信,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作出書面承諾,嚴禁弄虛作假;對自身的擇業行為負責,踏實工作,遵守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第二十六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對落實引進畢業生政策、審核報送材料、培養使用畢業生等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與指標分配掛鈎。主管單位和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通報、壓減指標、暫停辦理引進畢業生等處理。涉嫌違規違紀問題和線索,移送紀檢及國家監察機關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為超出管轄範圍用人單位辦理引進畢業生的;
(二)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推諉、拖延辦事,造成服務對象利益受到損害的;
(三)不按照法律規定與畢業生建立合法勞動(錄用、聘用)關係或者不履行繳納社保義務的;
(四)以引進畢業生事項為由,收取服務對象代理費、服務費等費用的;
(五)協助畢業生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存在索賄、受賄或行賄行為的;
(七)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畢業生實(見)習期內主動離職或實(見)習期內考察不合格,並經延長考察期仍不合格的,可由用人單位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報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撤銷其《接收函》,停止辦理落戶。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畢業生及其利害關係人存在行賄行為的,取消引進資格,對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記錄,信息有效期為5年;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註銷;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市事業單位引進畢業生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北京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京人社畢發〔2017〕44號)《關於加強本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公示工作的通知》(京人社畢發〔2017〕194號)《關於建立健全本市引進人才和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責任制的通知》(京人社畢發〔2017〕195號)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