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5項規章:一、《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1992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重新...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1991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的決定已經2007年11月18日市人民...
二十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政紀案件舉報人合法權益的規定》(1990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號令發布)二十八、《北京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1989...
七、《關於加強體育場、館治安秩序管理的規定》(1987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74號檔案發布)八、《〈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罰款處罰辦法》(1994年12月30...
一、《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1963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發布)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試行辦法》(1985年6月3日...
五、《北京市實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的規定》(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的決定...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對違反《辦法》的行為給予罰款處罰的...
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同時廢止。《〈辦法〉目錄》(已廢止)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