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廢止《〈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的通知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廢止《〈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的通知在2008.01.07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廢止《〈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 頒布時間:2008.01.07
  • 實施時間:2008.01.07
各區縣國土資源分局、亦莊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事業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1991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的決定已經2007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99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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