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辦法》等九項規章的決定

九、《北京市統計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辦法》(1995年6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8月1日北京市統計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辦法》等九項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3.16
  • 實施時間:2006.03.16
經2006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九項規章:
一、《北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辦法》(2001年5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4號令發布)
二、《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
三、《北京市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1995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11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
四、《北京市嚴格限制養犬執法隊職責的規定》(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
五、《北京市非禁放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56號檔案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六、《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展覽展銷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1986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25號檔案發布)
七、《關於加強體育場、館治安秩序管理的規定》(1987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74號檔案發布)
八、《〈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罰款處罰辦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1日北京市統計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九、《北京市統計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辦法》(1995年6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8月1日北京市統計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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