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醫學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醫學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是2014年6月3日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
  • 發布機關: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3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委直屬和聯繫單位,委屬委管醫院: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現就進一步加強醫學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檔案全文

一、認真學習貫徹《若干意見》精神
《若干意見》對改進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作出了全面部署,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要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配置的統籌協調,實現科研項目分類管理。通過規範項目立項、加強項目驗收和結題等工作,針對不同項目類別和要求改進科研項目管理流程。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監管。採取多種措施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要進一步落實監管和服務責任。
二、改進醫學科研項目管理工作
按照國務院要求,我委將著力改進國家醫學科研項目管理流程,並採取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改進專家遴選制度,建立科研信用記錄製度,完善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等保障措施,促進醫學科研項目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承擔著本地區項目組織推薦、過程管理和驗收等環節的管理職責,應當根據年度申報指南與相關檔案要求,積極組織項目申報、推薦工作,定期進行項目檢查,並協助、配合我委開展項目過程評估、驗收等管理工作。
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要在本單位內部建立項目管理制度,開展內部監督,定期進行項目自查,按照國家科技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相關材料,主動配合主管部門的項目檢查、評估等相關工作。
三、加強醫學科研項目資金監管
我委將按照國務院要求進一步規範項目預算編制,規範直接費用支出管理,完善間接費用和管理費用管理,完善項目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辦法,及時下達項目資金。項目任務目標完成並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允許項目結餘資金在一定期限內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未通過驗收和整改後通過驗收的項目,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其結餘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本地區項目承擔單位及參與單位項目預算編制和執行的指導、監管,針對不同項目特點,對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巡視檢查或抽查。
全面落實預算編制和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編制項目預算應當科學合理、實事求是,按照要求和時限填報預算執行進度情況。要嚴格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嚴禁擴大開支範圍,調整支出標準。建立健全科研和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內部控制制度,要積極配合監管工作。規範項目資金管理,涉及調整事項,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待批准後方可執行。
四、做好醫學科技“十三五”規劃的預研工作
按照國務院部署,我委將進一步加強國家醫學科技發展的頂層設計,制定國家醫學科技發展“十三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進一步明確國家醫學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的功能定位和目標,科學組織安排醫學科研項目,提升項目層次和質量,保證項目成果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在國家醫學科技發展的大框架下,密切結合地方衛生計生工作需求,綜合研判當地醫學科技發展水平,制訂本地區醫學科技發展“十三五”規劃。鼓勵有條件的省份建立省級醫學科研基金,根據地方的實際工作需求,科學布局,以項目帶動地方醫學科研人才隊伍與基地建設工作,並逐步實現與國家醫學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的對接。
五、落實各方責任
為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及資金安全,我委將按照國務院要求制定或修訂各類醫學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部門內部控制和監管體系及部門間協調機制,督促指導各地區開展醫學科研活動,做好經常性的政策宣傳、培訓和科研項目實施中的服務工作。
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項目管理工作,並設立專門人員負責項目管理。在醫學科研項目管理工作中充分發揮主導作用,推動地方醫學科研基金建設,不斷提高醫學科研項目管理水平。對於非衛生計生系統項目承擔單位,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建立與其主管部門的常態化溝通協調機制,配合其對項目單位的監管。
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要強化法人負責制,切實履行項目管理和資金管理職責,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嚴肅處理本單位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科研人員要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委直屬聯繫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訂加強醫學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具體管理措施,我委將根據通知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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