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

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

《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誠信意識,遵守誠信原則,制定的規範。2014年8月28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以國衛科教發〔2014〕52號印發,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27日,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科研誠信管理的部署要求,強化醫學科研機構科研誠信監管責任,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會同科技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同修訂了《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以國衛科教發〔2021〕7號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
  • 實施時間:2014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科技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28日
  • 發文字號:國衛科教發〔2014〕52號
  • 修訂版本:國衛科教發〔2021〕7號 
  • 修訂日期:2021年1月27日 
修訂信息,規範全文,修訂解讀,發布通知,章程,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關於印發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的通知
國衛科教發〔20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科技廳(局)、中醫藥管理局,各醫學科研機構: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科研誠信管理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生物醫學科研誠信體制建設,規範醫學科研誠信行為,強化醫學科研機構科研誠信監管責任,國家衛生健康委、科技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修訂了《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科技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1年1月27日

規範全文

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
(國衛科教發〔2021〕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醫學科研誠信建設,提高醫學科研人員職業道德修養,預防科研不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的醫學科研行為,是指開展醫學科研工作的機構及其人員在基礎醫學、臨床醫學、預防醫學與公共衛生學、藥學、中醫學與中藥學等學科領域開展的涉及科研項目申請、預實驗研究、研究實施、結果報告、項目檢查、執行過程管理、成果總結髮表、評估審議、驗收等環節中的行為活動。
第三條所有從事醫學科研活動的人員(以下簡稱醫學科研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本規範,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追求真理、實事求是,遵循科研倫理準則和學術規範,尊重同行及其勞動,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誇,堅守誠信底線,自覺抵制科研不端行為。
第四條所有開展醫學科研工作的機構均應當遵守本規範,開展常態化科研誠信教育培訓,加強制度建設,努力營造有利於培育科研誠信的機構環境。
第二章 醫學科研人員誠信行為規範
第五條醫學科研人員在科研活動中要遵循科研倫理準則,主動申請倫理審查,接受倫理監督,切實保障受試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醫學科研人員在進行項目申請等科研與學術活動時,必須保證所提供的學歷、工作經歷、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獲獎證明、引用論文、專利證明等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第七條醫學科研人員在採集科研樣本、數據和資料時要客觀、全面、準確;要樹立國家安全和保密意識,對涉及生物安全、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醫學科研人員在研究中,應當誠實記錄研究過程和結果,如實、規範書寫病歷,包括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報告嚴重的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信息。
第九條醫學科研人員在涉及傳染病、新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樹立公共衛生和實驗室生物安全意識,在相應等級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開展研究,病原採集、運輸和處理等均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報告傳染病、新發或疑似新發的傳染病例,留存相關憑證,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醫學科研人員在研究結束後,對於人體或動物樣本、毒害物質、數據或資料的儲存、分享和銷毀要遵循相應的生物安全和科研管理規定。
論文相關資料和數據應當確保齊全、完整、真實和準確,相關論文等科研成果發表後1個月內,要將所涉及的原始圖片、實驗記錄、實驗數據、生物信息、記錄等原始數據資料交所在機構統一管理、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醫學科研人員在動物實驗中,應當自覺遵守《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嚴格選用符合要求的合格動物進行實驗,科學合理使用、保護和善待動物。
第十二條醫學科研人員在開展學術交流、審閱他人的學術論文或項目申報書時,應當尊重和保護他人智慧財產權,遵守科技保密規則。
第十三條醫學科研人員在引用他人已發表的研究觀點、數據、圖像、結果或其他研究資料時,要保證真實準確並誠實註明出處,引文注釋和參考文獻標註要符合學術規範。在使用他人尚未公開發表的設計思路、學術觀點、實驗數據、生物信息、圖表、研究結果和結論時,應當獲得其本人的書面知情同意,同時要公開致謝或說明。
第十四條醫學科研人員在發表論文或出版學術著作過程中,要遵守《發表學術論文“五不準”》和學術論文投稿、著作出版有關規定。論文、著作、專利等成果署名應當按照對科研成果的貢獻大小據實署名和排序,無實質學術貢獻者不得“掛名”。
第十五條醫學科研人員作為導師或科研項目負責人,要充分發揮言傳身教作用,在指導學生或帶領課題組成員開展科研活動時要高度負責,嚴格把關,加強對項目(課題)成員、學生的科研誠信管理。
導師、科研項目負責人須對使用自己信箱投遞的稿件、需要署名的科研成果進行審核,對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數據真實性、實驗可重複性等負責,並不得侵占學生、團隊成員的合法權益。
學生、團隊成員在科研活動中發生不端行為的,同意參與署名的導師、科研項目負責人除承擔相應的領導、指導責任外,還要與科研不端行為直接責任人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六條醫學科研人員應當認真審核擬公開發表成果,避免出現錯誤和失誤。對已發表研究成果中出現的錯誤和失誤,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公開承認並予以更正或撤回。
第十七條醫學科研人員在項目驗收、成果登記及申報獎勵時,須提供真實、完整的材料,包括發表論文、文獻引用、第三方評價證明等。
第十八條醫學科研人員作為評審專家、諮詢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參加科技評審等活動時,要忠於職守,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以及保密、迴避規定和職業道德,按照有關規定、程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提供負責任、高質量的諮詢評審意見,不得違規謀取私利,不參加自己不熟悉領域的諮詢評審活動,不在情況不掌握、內容不了解的意見建議上署名簽字。
第十九條醫學科研人員與他人進行科研合作時應當認真履行誠信義務和契約約定,發表論文、出版著作、申報專利和獎項等時應當根據合作各方的貢獻合理署名。
第二十條醫學科研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研經費管理規定,不得虛報、冒領、挪用科研資金。
第二十一條醫學科研人員在成果推廣和科普宣傳中應當秉持科學精神、堅守社會責任,避免不實表述和新聞炒作,不人為誇大研究基礎和學術價值,不得向公眾傳播未經科學驗證的現象和觀點。
醫學科研人員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進展應當經所在機構同意,推廣轉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誇大技術價值和經濟社會效益,不得隱瞞技術風險,要經得起同行評、用戶用、市場認可。
醫學科研人員發布與疫情相關的研究結果時,應當牢固樹立公共衛生、科研誠信和倫理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醫學科研人員學術兼職要與本人研究專業相關,杜絕無實質性工作內容的兼職和掛名。
第三章 醫學科研機構誠信規範
第二十三條醫學科研機構應當根據《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制定完善本機構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辦法,明確調查程式、處理規則、處理措施等具體要求,並認真組織相關調查處理。對有關部門調查本機構科研不端行為應當積極配合、協助。
第二十四條醫學科研機構要主動對本機構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同時應當嚴格保護舉報人個人信息。
調查應當包括行政調查和學術評議,保障相關責任主體申訴權等合法權利,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應當與涉事人員當面確認後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醫學科研機構要通過機構章程或學術委員會章程,對科研誠信工作任務、職責許可權作出明確規定。學術委員會要認真履行科研誠信建設職責,切實發揮審議、評定、受理、調查、監督、諮詢等作用。學術委員會要定期組織或委託學術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本機構醫學科研人員的重要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醫學科研機構要加強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學術論文發表誠信承諾制度、科研過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檢查和報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對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存在科研不端情形的,應當依法依規對相應責任人嚴肅處理並要求其採取撤回論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二十七條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加強對科研論文和成果發表的署名管理,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無實質性貢獻掛名的責任;要建立健全科研活動記錄、科研檔案保存等各項制度,明晰責任主體,完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要妥善管理本機構醫學科研相關原始數據、生物信息、圖片、記錄等,以備核查。
第二十八條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內醫學科研人員發表論文的管理,不允許將論文發表數量、影響因子等與人員獎勵獎金、臨床工作考核等掛鈎,對在學術期刊預警名單內期刊上發表論文的醫學科研人員,要及時警示提醒;對學術期刊預警黑名單內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在各類評審評價中不予認可,不得報銷論文發表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將科研誠信教育納入醫學科研人員職業培訓和教育體系,不斷完善教育內容及手段,營造崇尚科研誠信的良好風氣與文化。在入學入職、職稱晉升、參與科技計畫項目、國家重大項目、人才項目等重要節點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對在科研誠信方面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人員,所在機構應當及時開展科研誠信談話提醒,加強教育。
第三十條醫學科研機構在組織申請科研項目和推薦申報科學技術成果獎勵時,應當責成申報人奉守科研誠信,可以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並公示有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醫學科研機構對查實的科研失信行為,應當將處理決定及時報送科研誠信主管部門,並作為其職務晉升、職稱評定、成果獎勵、評審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二條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對涉及傳染病、生物安全等領域的研究及論文、成果進行審查,評估其對社會及公共衛生安全的潛在影響,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醫學科研機構負責人、學術帶頭人及科研管理人員等應當率先垂範,嚴格遵守有關科研誠信管理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和謀取不當利益。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1年2月19日

修訂解讀

關於《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修訂的解讀
一、《規範》修訂工作的背景
2014年9月,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在提高廣大醫學科研人員誠信意識,遵守誠信原則,養成良好科研行為習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引導作用。《規範》發布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強科研誠信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為更好貫徹落實,在醫學科研領域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會同科技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同修訂了《規範》。
二、《規範》的適用範圍
《規範》適用於所有從事醫學科研活動的人員和所有開展醫學科研工作的機構,不限於醫療衛生機構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直屬的醫學科研機構及其科研人員。
三、《規範》明確了醫學研究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規範
一是明確了醫學科研行為涵蓋科研項目的申請、預實驗研究、實施研究、結果報告、項目檢查、執行過程管理、成果總結及發表、評估審議、驗收等科研活動全流程。二是強調醫學研究要牢固樹立生物安全意識,在從事致病病原研究過程做到依法合規。三是確定醫學科研活動有關記錄和數據由所在單位集中保存的原則。四是明確提出科普宣傳中不得向公眾傳播未經科學驗證的現象和觀點,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等準則。
四、《規範》突出了醫學研究機構科研誠信主體責任
一是要求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體系;二是加強內部管理制度;三是加強成果管理,建立科研成果全流程追溯機制;四是淡化論文發表數量、影響因子等與人員獎勵獎金、臨床醫生考核等的關係;五是建立科研人員職業培訓和教育體系,加強對醫學科研人員誠信教育;六是對特殊領域如傳染病、生物安全等的研究成果進行評估。
同時,根據當前醫學科研誠信面臨的新挑戰,《規範》明確提出,同意署名的導師、項目負責人對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在承擔管理、指導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同等責任,醫學機構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理意見應當予以公布等規範要求和醫學科研機構集中妥善管理醫學科研相關原始數據、生物信息、圖片、記錄等以備核查等管理要求。
五、《規範》與《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範(試行)》有序銜接
2019年10月,科技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20部門制定《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調查處理規則》),對科研誠信案件調查工作的責任、程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修訂後的《規範》則進一步明確了醫學科研誠信及相關行為的準則,界定了“是與非”的邊界,將與《調查處理規則》協同發揮作用,持續改進、不斷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醫學科研氛圍。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的通知
國衛科教發〔2014〕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各直屬聯繫單位:
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衛生計生領域廣大醫學科研人員提高誠信意識,遵守誠信原則,養成良好科研行為習慣,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制定了《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已經第34次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4年8月28日

章程

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醫學科研誠信建設和職業道德修養,預防科研不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指的醫學科研包括:基礎醫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中醫學、藥學、護理學、計畫生育等領域所開展的研究。
第三條 醫學科研人員應當遵守本規範,追求真理、實事求是,遵循科研倫理準則,尊重同行及其勞動,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誇,自覺抵制科研不端行為
所有開展醫學科研工作的機構均應當遵守本規範,加強教育培訓和制度建設,倡導學術民主,淨化學術環境。
第四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本規範,加強對醫學科研誠信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醫學科研人員誠信行為規範
第五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科研活動中要遵循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倫理審查和監督,切實保障受試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進行項目申請等科研與學術活動,需要提供相關信息時,必須保證所提供的學歷、工作經歷、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獲獎證明、引用論文、專利證明等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第七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採集人體的樣本、數據和資料時要客觀、全面、準確;對涉及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要樹立保密意識並依據有關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第八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涉及人體或動物的研究中,應當如實書寫病歷,誠實記錄研究結果,包括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報告嚴重的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信息。
第九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涉及新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樹立公共衛生和實驗室生物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接受相關部門的審查和監管。
第十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研究結束後,對於人體或動物樣本、數據或資料的儲存、分享和銷毀要遵循相應的科研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動物實驗中,應當自覺遵守《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嚴格選用符合要求的合格動物進行實驗,保障動物福利,善待動物。
第十二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開展學術交流、應邀審閱他人投寄的學術論文或課題申報書時,應當尊重和保護他人智慧財產權,遵守科技保密規則。
第十三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引用他人已發表的研究觀點、數據、圖像、結果或其他研究資料時,要誠實註明出處,引文、注釋和參考文獻標註要符合學術規範。在使用他人尚未公開發表的設計思路、學術觀點、實驗數據、圖表、研究結果和結論時,應當獲得本人的書面知情同意,同時要公開致謝或說明。
第十四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發表論文或出版學術著作過程中,要遵守學術論文投稿、著作出版有關規定。如果未實際參加研究或論文、論著寫作,不得在他人發表的學術論文或著作中署名。
第十五條 醫學科研人員作為導師或科研課題負責人,在指導學生或帶領課題組成員開展科研活動時要高度負責,嚴格把關;對於研究和撰寫科研論文中出現的不端行為要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醫學科研人員所發表醫學科研論文中涉及的原始圖片、數據(包括計算機資料庫)、記錄及樣本,要按照科技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備核查。對已發表醫學研究成果中出現的錯誤和失誤,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公開承認並予以更正。
第十七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項目驗收、成果登記及申報獎勵時,須提供真實、完整的材料(包括發表論文、文獻引用、第三方評價證明等)。
第十八條 醫學科研人員作為評審專家參加科技評審時,應當認真履行評審、評議職責,遵守保密、迴避規定,不得從中謀取私利。
第十九條 醫學科研人員與他人進行科研合作時應當認真履行誠信義務或契約約定,發表論文、出版著作、申報專利和獎項等時應根據合作各方的貢獻合理署名。
第二十條 醫學科研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研經費管理規定,不得虛報、冒領、挪用科研資金。
第二十一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學術交流、成果推廣和科普宣傳中要有科學態度和社會責任感,避免不實表述和新聞炒作。對於來自同行的學術批評和質疑要虛心聽取,誠懇對待。
第三章 醫學科研機構誠信規範
第二十二條 醫學科研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作為醫學科研誠信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中的誠信規範,加強科研誠信制度建設,履行法人職責,自覺抵制、杜絕科研不端行為
第二十三條 機構應當將科研誠信教育納入科研人員職業培訓體系和研究生教育體系,不斷完善教育內容及手段,樹立崇尚科研誠信的良好風氣與文化。
第二十四條 機構要建立受理舉報科研不端行為的專門渠道,建立舉報人保護制度,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舉報內容列入密件管理;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 機構在組織申請科研項目和推薦申報科學技術成果獎勵時,應當責成申報人奉守科研誠信,可安排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並公示有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機構要制訂相應的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規定,對本機構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對有關部門調查本單位科研不端行為應當予積極配合、協助。
第二十七條 機構應當對查實的科研不端行為的責任人進行不良信用記錄,並作為職務晉升、職稱評定、成果獎勵等方面的重要影響因素。
第二十八條 機構應當對涉及傳染病、生物安全等領域的研究及論文、成果進行審查,評估其對社會及公共衛生安全的潛在影響,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機構行政和業務負責人及科研管理人員應當率先垂範,嚴格遵守有關科研誠信管理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他人科研成果和謀取不當利益。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醫學科研誠信與行為規範,協同相關部門對重大醫學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指導各地區、機構的科研誠信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學科研誠信工作,支持指導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科研誠信建設,開展科研機構誠信評議,督促誠信程度低的機構整改,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隱瞞科研不端行為、阻撓對不端行為的調查,以及打擊報復舉報人等事件。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建立並實行醫學科研誠信信用記錄製度,作為評估、評審科研項目及成果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切實承擔對本機構科研人員誠信行為的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科研誠信監管制度,加強對科研活動的監督和檢查,嚴肅處理科研不端行為。
第三十四條 凡科研不端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範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規範》出台的背景及意義是什麼?
進入21世紀,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醫學科研投入大幅增加,人們對科研產出的預期增大,使得醫學科研人員壓力增大,加之不良社會風氣和浮躁心態作祟,導致科研不端行為時有發生。近年來國內外在呼籲加強科學共同體科研誠信自律的同時,有關部門也相繼制定了科研誠信守則或行為規範,對推動誠信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為引導衛生計生領域廣大醫學科研人員提高誠信意識,遵守誠信原則,養成良好科研行為習慣,我委組織制訂了《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以加強衛生計生領域的醫學科研誠信行為規範和監管體制建設。
二、《規範》的制定原則是什麼?
本《規範》遵從以下原則:一是依法依規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規定了科技人員要遵守科研誠信,尊重智慧財產權;國家要設立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學術誠信檔案制度等。二是注重醫學研究特殊性原則。醫學研究與生命健康息息相關,需要堅持倫理原則,對受試者進行有效保護,尊重實驗動物福利要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科研誠信規範。三是誠信行為規範與制度建設並舉原則。在規範科研人員行為的同時,也要發揮機構、部門對誠信監管作用,明確職責,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三、《規範》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規範》共五章,35條,具體包括:總則、醫學科研人員誠信行為規範、醫學科研機構誠信規範、實施與監督、附則等五章。從醫學科研人員、機構和管理部門的角度提出誠信行為規範和制度建設要求,突出正面引導功能。對於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罰將按照有關法規執行。
四、《規範》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規範》適用於所有開展醫學科研工作的機構和個人。
五、醫學科研人員的行為規範是什麼?
《規範》從醫學科研方案設計、立項申請、開展研究、論文發表、獎勵申報等各環節提出誠信行為規範要求,強調醫學科研人員須遵守科研倫理原則,保護受試者,尊重實驗動物福利要求,並進一步從醫學研究樣本採集、過程記錄、不良事件處理等方面提出誠信行為規範。
六、醫學科研機構的誠信規範是什麼?
機構要加強對科研誠信建設的領導、組織和管理,加強對科研人員培訓,建立健全機構內部科研誠信監管制度,如:誠信信用管理制度,舉報人保護制度、不端行為調查處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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