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農村金融綜合改革的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農村金融綜合改革的意見》是201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農村金融綜合改革的意見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鞏固擴大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點成果,不斷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發展普惠金融,激發農村金融活力,提升“三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促進縣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省政府決定在全省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綜合改革,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及國務院關於金融服務“三農”、小微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以發展普惠金融為主攻方向,以有效增加農村金融資源供給為主線,深入推進金融組織創新、機制創新、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強金融服務支撐體系建設,綜合運用財政稅收、貨幣信貸、金融監管等政策措施,推動金融資源向“三農”、小微企業和縣域傾斜,確保農業和小微企業信貸總量持續增加、貸款比例不降低。
2.改革目標。到2017年,縣域存貸比達到65%左右,農村保險深度和密度進一步提升,縣域直接融資比重有較大幅度提高,縣域融資擔保放大倍數達到5倍以上,農村金融基礎設施現代化水平明顯提升,縣域徵信體系全面建成,涉農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進一步發展壯大。多層次、廣覆蓋、低成本、可持續的現代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基本形成。
二、培育壯大金融市場主體
3.持續推進農村商業銀行改革發展。長久牢固堅持立足縣域、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的定位,建立健全現代商業銀行制度,有序推進農村商業銀行增資擴股。鼓勵通過IPO、資本重組等方式壯大資本實力,到2017年每個市有1家以上農村商業銀行上市或在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支持有條件的農村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二級資本工具和“三農”、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鼓勵監管級別二級以上的農村商業銀行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加強服務能力建設,推動產品服務轉型升級。(省政府金融辦、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農信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4.深化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改革。探索實施企業化改革,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強化服務功能,最佳化協調指導職能,為農村商業銀行提供信息科技、產品研發、教育培訓、風險防控等服務。(省政府金融辦、安徽銀監局、省農信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5.加強徽商銀行縣域金融服務能力建設。推進徽商銀行與縣(市)政府戰略合作。支持徽商銀行開展農村普惠金融試點,探索小微信貸新模式,擴大縣支行小微信貸審批權。支持在有條件的鄉鎮加快設立分支機構,參與設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省政府金融辦、安徽銀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徽商銀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6.規範發展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爭取在農業人口較多及小微企業集中的市轄區設立村鎮銀行,爭取在具備條件的縣(市)設立2家以上村鎮銀行,支持其在鄉鎮布設網點。探索組建村鎮銀行金融服務公司。積極爭取民營銀行試點。積極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有效途徑,穩妥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試點。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合作性的村級融資擔保基金。支持大型農機具生產企業發起設立主要服務“三農”的金融租賃公司。鼓勵民間資本在縣域發起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省政府金融辦、安徽銀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農委、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7.促進大中型銀行重心下沉。引導和支持大型商業銀行加快縣域空白網點布局,加快實現縣域全覆蓋,鼓勵在有條件的鄉鎮增設具備信貸功能的分支機構。支持股份制銀行加快向縣域和鄉鎮延伸服務網點。鼓勵商業銀行單列涉農信貸計畫,下放縣域分支機構貸款審批許可權,推行盡職免責制度。農業發展銀行要加大對水利、貧困地區公路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貸款力度,審慎發展自營性業務。開發銀行要創新服務“三農”、小微企業的融資模式,進一步加大對農業、農村的中長期信貸投放。鼓勵郵儲銀行拓展農村金融業務,穩步發展涉農、小微企業信貸。(安徽銀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8.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穩妥建設集信息發布、交易組織、諮詢、投融資、電子交易平台等為一體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逐步形成全省統一聯網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培育發展土地、林權、資產評估等中介組織,完善中介服務功能。(省農委、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政府金融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9.強化信貸服務產品創新。引導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量身定做金融產品,推行“一次核定、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的信貸模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放款進度和回收期限。加快推廣微貸技術。依託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推廣產業鏈金融模式。促進信貸資金與政府扶貧資金有機結合,通過“銀行+政府+農戶”模式,幫助農村貧困戶脫貧致富。繼續加大小額擔保財政貼息貸款等對農村婦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積極推廣涉農和小微企業專營機構、信貸工廠等模式。(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0.推進抵質押擔保方式創新。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試點。推廣以大型農業機械設備、運輸工具、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水域灘涂養殖權、承包土地收益權、農產品訂單、智慧財產權等為標的的新型抵質押擔保方式。利用涉農保險作為增信要素,探索拓寬涉農保險保單質押範圍。鼓勵農業企業為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省農委、省林業廳、省工商局、省農信社、徽商銀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切實降低融資成本。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及“七不準、四公開”規定,提高貸款審批和發放效率。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清理各種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取消不合理收費,嚴禁“以貸轉存”、“存貸掛鈎”等變相提高利率、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對於符合條件可以直接發放貸款的小微企業,不應追加擔保。(安徽銀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穩步建設發展資本市場
12.促進縣域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健全證券投行業務保薦代表人對口聯繫服務市縣機制。實施縣域企業改制達標工程,力爭到2017年全省縣域直接融資後備企業達到1500家以上。推動具備條件的企業分類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境外資本市場上市和再融資,鼓勵縣域企業在全國股轉系統和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促進省股權託管交易中心開設農業、林業板塊,建立工商登記部門與省區域股權交易市場的股權登記對接機制,為企業股權質押融資提供便利,積極爭取與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轉系統建立轉板機制。(省政府金融辦、安徽證監局、省農委、省林業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文化廳、省旅遊局、省工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3.擴大債券融資規模。推動縣域企業與多元化債券市場對接,支持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和中小企業私募債。鼓勵各市採用集中增信、風險補償、成本補貼等方式,組織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區域集優集合票據等直接融資產品。逐步擴大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規模。(省政府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加快農產品期貨市場發展。支持省屬期貨公司提升資本實力,拓展場外衍生交易產品,參與農產品現貨交易。支持農戶、農業企業和農村經濟組織進行風險管理,積極推廣“銀行+涉農企業+期貨+農戶”產業鏈經營模式、“期貨+土地(林地)流轉權”流轉模式,不斷擴大農產品期貨品種和區域覆蓋範圍。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教育和風險管理培訓,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省政府金融辦、省農委、安徽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大力發展“三農”保險
15.穩步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通過整合涉農專項資金和最佳化調整支出結構等方式,落實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縣級財政保費補貼。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重點,積極推廣政策性保險附加補充商業保險試點。擴大森林保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提供保費補貼,不斷提高設施農業、淡水養殖、中藥材、毛竹、果樹、油茶、茶葉等特色農業保險的覆蓋率。爭取開展巨災保險試點,建立完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安徽保監局、省林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6.拓展“三農”保險廣度和深度。探索開展農產品目標價格、收入指數保險試點,推廣天氣指數、漁業互助保險試點。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險。支持農業龍頭企業資助訂單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積極發展農村小額信貸保證、農房、農機具、設施農業以及農民養老健康、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普惠涉農保險業務。開展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基本醫療保險試點並逐步推開。引導保險資金通過股權、債權等多種形式,支持現代農業、農村基礎設施、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等建設。(安徽保監局、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7.健全“三農”保險服務體系。支持涉農保險機構加快發展,積極爭取設立地方農村壽險法人機構。推動保險機構下沉服務重心,支持保險機構在縣域及鄉鎮布網設點,提高保險機構覆蓋率。加強農業保險經辦機構與鄉鎮政府代辦機構合作,完善基層服務網路體系。(省政府金融辦、安徽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完善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
18.加強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能力建設。省財政2015年起連續3年每年安排11億元,各市、縣(市、區)等額配套,用於充實縣(市、區)符合條件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加強省信用擔保集團再擔保功能建設,強化對縣域融資擔保機構的信用增進、風險分擔、經營指導等作用。建立以融資擔保作用發揮和風險防控為核心指標的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建立融資擔保放大倍數、服務企業戶數、綜合費率、風險控制等與政策扶持掛鈎機制。(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19.豐富普惠擔保服務。拓展村級金融服務室(站)功能,建立網上擔保受理服務平台,按照“信用互助組+擔保+信貸”模式,面向農民開展小額信貸擔保服務。建立統保統貸平台,組織政策性擔保體系平台與開發銀行試點,為“三農”、小微企業等服務。推行“擔保+PPP”模式,支持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省農委、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20.加快建立風險補償和分散機制。探索建立銀擔合作風險分擔機制,不斷完善小微融資擔保業務風險政、銀、擔、企多方共擔機制,鼓勵設立風險補償專項基金或擔保基金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貸款損失進行補償。鼓勵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與保險機構開展“擔保+保險”合作,豐富風險分散方式。(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21.實施素質提升工程。推動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運行、風險控制、用人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快信息化建設,推進業務管理流程化、規範化,2015年底基本實現業務辦理和日常管理信息化。加強業務監管,引導其堅守主業、大力創新、合規經營、防範風險。(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快建設信用體系
22.建立縣域動態信用信息採集機制。以縣(市、區)為單位建立動態徵信資料庫,全面開展農戶、農村企業、農村經濟組織等涉農主體信用信息採集工作。
有效整合縣域信用資源,實現稅務、法院、環保、社保、公安、市場監管、公用事業等部門社會信用信息的採集歸檔和共享,構建農戶、居民、企業三位一體的信用信息資料庫,實現與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共建共享。加快將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接入徵信系統。2017年底前實現農戶、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及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全覆蓋,並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深入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和金融生態環境創建與評價活動。加快建立全省融資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信用信息系統,加強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並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和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23.建立信用評價及成果運用機制。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牽頭,銀行和涉農主體、小微企業參與的信用評級體系,引導金融機構根據農戶、小微企業信用狀況設定授信等級,發放信用貸款,實現信用評價結果與信貸服務的有效對接。推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評級、分類監管和信用報告使用制度。(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著力改善金融基礎設施
24.實施基礎金融服務“村村通”工程。依託行政村兩委所在地、特約商戶、農村社區超市、供銷社系統經營網點以及農民合作社等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布設ATM機等金融自助服務終端。加快建設農村金融服務室(站),2015年底實現行政村全覆蓋。(省政府金融辦、安徽銀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5.加強農村支付體系建設。推進縣域銀行網點全面加入大、小額支付系統,加強非現金支付工具推廣套用和支付清算系統建設,推廣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支付工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加強政策支持和風險防控
26.強化財稅政策支持。改革相關資金投入方式,加強財政與金融協同聯動,綜合運用風險補償、貸款貼息、保費補貼、稅收優惠、獎勵補助等多種手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三農”、小微企業的信貸投入。繼續對融資擔保機構實行免徵營業稅政策,取消免稅行政審批。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繼續實行所得稅優惠政策。積極落實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等政策。(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7.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落實新增存款用於當地和商業銀行新設縣域分支機構信貸投放承諾制度。改進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意貸款管理,鼓勵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多存多貸。進一步改進存貸比管理,增加存貸比指標彈性。靈活運用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等政策工具,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強化對縣域的信貸資源配置,確保涉農和小微企業貸款增幅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幅。健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績效考評體系,引導其統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樹立正確的目標導向。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貸款,可不列入存貸比考核範圍;對銀行不承擔風險或者只承擔部分風險的,可適當下調風險權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安徽保監局、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8.加強金融風險防控。強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探索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根據各類金融機構審批許可權、業務特點和風險狀況,界定管理、監管部門的職責和風險責任。綜合採取市場準入、資金運用等措施,做好風險識別、監測、評估、預警和控制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落實金融風險事件處置的組織職責,妥善處置各類金融風險,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等金融違法犯罪行為和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嚴防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省政府金融辦、省公安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安徽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強組織領導
29.建立工作推進機制。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農村金融綜合改革工作。各市縣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的金融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及時出台和完善實施方案,強力推進,抓好落實。建立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相關金融機構對口聯繫市縣機制,指導和幫助市縣開展農村金融綜合改革。建立農村金融綜合改革量化考核統計指標體系。完善涉農和小微企業貸款統計制度。建立人才交流機制,從金融機構選派業務骨幹掛職擔任副縣(市、區)長,鼓勵各地與金融機構開展雙向人才交流,提升縣域金融工作水平。(省委組織部、省政府金融辦、省統計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縣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0.加強宣傳培訓和督查考核。編寫金融知識通俗讀本,定期組織開展金融政策集中宣講和“送金融知識進鄉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活動,加強金融知識和政策培訓。加強農村金融綜合改革績效考核,建立通報制度,由省政府金融辦按季通報各地改革進展情況。各市各有關部門、各金融機構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農村金融綜合改革情況報省政府並抄送省政府金融辦。(省政府金融辦、各市縣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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