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金融保險
皖政42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08-4-28
法規內容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充分發揮保險功能,穩定農業生產,調整種養結構,防範化解農業生產風險,提高災後恢復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現就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
農業是國民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地位的基礎產業,也是高風險的弱質產業,受地理、氣候等因素影響很大,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較弱。作為分散農業生產風險的重要手段,上世紀80年代恢復辦理的商業農業保險,由於農村經濟水平低、農民支付能力差、經營成本高,陷入了“保險公司保不起,農民買不起”的困境,目前基本處於停辦狀態。
近年來,隨著各項支農惠農政策的實施,“三農”投入進一步加大,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高,農戶、種養大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保險意願與需求日益增強。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建立政府支持的農業保險制度,有利於創新支農方式,構建市場化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增強抵禦風險能力,實現持續穩定發展;有利於培育農民的市場意識,用好wto規則中的“綠色”政策,提高我省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和農民收入水平;有利於開拓農村保險市場,增加農業信貸資金投入,促進農村金融業的發展。
二、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著力構建市場化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穩定農業生產,保障農民增收,推動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基本原則。根據我省農業生產實際和保險業特點,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應遵循以下原則:
1.政府引導。運用財政補貼等手段,發揮政府組織推動作用,引導和鼓勵農戶、種養大戶、龍頭企業和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參加保險,促進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
2.市場運作。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發揮保險機構風險控制優勢,建立風險預警管控機制,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防範和化解農業生產風險。
3.自主自願。農戶、種養大戶、龍頭企業、農村經濟合作組織以及市縣政府、保險機構等有關各方自主自願參與農業保險試點。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關支持政策。
4.協同推進。將農業保險補貼政策與農業信貸以及其他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發揮各項支農政策的綜合效應。各級政府和財政、農業、保監、宣傳、水利、氣象、民政等部門,應協力推進試點工作,並對保險經辦機構的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各項工作給予積極支持。
三、試點的主要內容
(一)試點品種。種植業保險選擇種植面廣、對促進“三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大宗農作物,包括:水稻、小麥、玉米、油菜、棉花。養殖業保險選擇飼養量大、對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農民收入具有重要意義的養殖品種,包括:能繁母豬、奶牛。
鼓勵各地根據我省農業產業政策、當地農業生產特色以及本地財力狀況,自主選擇上述品種以外的其他種植業、養殖業品種開展保險試點。
(二)保險責任。種植業保險責任為人力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凍災、旱災、病蟲草鼠害等,對投保農作物造成的損失。
養殖業保險責任為重大病害、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強制捕殺所導致的投保個體直接死亡。包括:
1.重大病害。能繁母豬:豬丹毒、豬肺疫、豬水泡病、豬鏈球菌、豬乙型腦炎、附紅細胞體病、偽狂犬病、豬細小病毒、豬傳染性萎縮性鼻炎、豬支原體肺炎、旋毛蟲病、豬囊尾蚴病、豬副傷寒、豬圓環病毒病、豬傳染性胃腸炎、豬魏氏梭菌病,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藍耳病及其強制免疫副反應。奶牛: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牛焦蟲病、炭疽、偽狂犬病、副結核病、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出血性敗血病、日本血吸蟲病。
2.自然災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雷擊、地震、冰雹、凍災。
3.意外事故。土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築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4.強制捕殺。當發生高傳染性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捕殺時,經辦保險機構應賠償投保戶保險金額與政府支付捕殺補貼的差額部分。
(三)保險金額。補貼險種按照“低保障、廣覆蓋”的原則確定保障水平,以保障投保戶災後恢復生產為出發點。
確定種植業保險金額的依據為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成本),暫定水稻300元/畝、小麥260元/畝、玉米240元/畝、油菜260元/畝、棉花300元/畝。確定養殖業保險金額的依據為投保個體的生理價值(包括購買成本和飼養成本),暫定能繁母豬1000元/頭、奶牛最高不超過6000元/頭。
試點地區自行提高保險金額水平而增加的補貼,由當地自行負擔。
(四)保險費率。根據我省相關品種的多年平均損失率,並參照其他試點省份的基本水平,暫定試點期間各品種保險費率分別為:水稻5%、小麥4%、玉米5%、油菜4%、棉花5%、能繁母豬6%、奶牛8%。
(五)保費補貼。種植業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35%,省財政補貼25%,市縣財政補貼20%,種植場(戶)承擔20%。養殖業保險保費根據不同品種,實行差異化補貼,其中,能繁母豬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50%,省財政補貼21%,市縣財政補貼9%,養殖場(戶)承擔20%;奶牛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30%,省財政補貼21%,市縣財政補貼9%,養殖場(戶)承擔40%。
市、縣財政分擔比例由各地自主確定,原則上市級財政比例不低於縣級。有條件的市、縣,可適當提高財政保費補貼比例,相應減輕農戶負擔。市、縣保費補貼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財政不予補貼。對各地自主開展的其他試點品種,所需補貼由當地自行負擔。
(六)保險模式。種植業保險採用“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聯辦”模式,經營風險由地方政府和保險經辦機構共擔。養殖業保險採用“保險公司自營”模式,保險經辦機構在政府保費補貼政策框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七)試點地區的確定。以市為單位(省屬農墾企業以省農墾集團為單位),自主自願提出試點申請。試點申請主要包括試點工作方案、推動措施等。試點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在全市範圍或選擇部分縣(市、區)試點。
(八)保險經辦機構的選擇。通過招標方式,從省內具有農業保險經營資質、具備相應的業務管理經驗、能夠深入農村基層開展業務、承受相關經營風險較強的保險機構中,擇優確定數家保險經辦機構。各試點市從中選擇保險機構承辦本市農業保險業務。
(九)保險資金管理。種植業保險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封閉運作、財政監督”的管理辦法。養殖業保險資金由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有關規定管理。
保險經辦機構對政策性農業保險資金單獨建賬,分險種核算,並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對其農業保險保費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規定建立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種植業保險品種按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保費結餘亦全額轉入風險準備金;養殖業保費盈餘,不作為利潤進行分配,逐年滾存,以備大災之年賠付。
具體的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十)保險賠付責任。為切實保護投保農戶利益,發生災害賠付時,各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保險金額,及時足額賠付。
發生超賠時,以市為單位核算,由各市與保險經辦機構自行確定賠付責任。如市發生整體絕收,專題報省政府研究。
四、有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領導。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一項複雜、艱巨的系統工作。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健全組織,加強領導。省政府成立由常務副省長孫志剛為組長,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安徽保監局、省委宣傳部、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氣象局、省民政廳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徽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具體負責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日常工作。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市、縣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精心組織,制定方案,抓好落實。
(二)認真履行職責,搞好協作配合。在省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推進。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試點工作的協調與聯絡。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試點工作的具體實施和各項政策、辦法的起草制訂,以及保費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保監部門負責保險業務指導、業務監督以及各保險機構之間的協調。各級農業部門協助做好承保、理賠工作,並指導農戶做好農作物、家畜的防災防病。氣象、水利、民政等部門負責農業災害風險區劃、監測預警、防災減損和災情評估等工作。承辦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網路建設和業務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承保、查勘、定損、理賠等保險服務。
(三)廣泛深入宣傳,創造良好環境。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保險經辦機構,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以及通過開展培訓、討論等方式,廣泛深入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重要意義、保險模式、業務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險主要條款等,引導全社會重視農業保險工作,提高廣大農戶自願投保的積極性,為我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順利推進創造良好的氛圍和環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