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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47號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已經2014年1月22日國務院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6日
政策全文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
南水北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發揮南水北調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中線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節水後調水、先治污後通水、先環保後用水的原則,堅持全程管理、統籌兼顧、權責明晰、嚴格保護,確保調度合理、水質合格、用水節約、設施安全。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量調度、運行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的有關工作,並將南水北調工程的水質保障、用水管理納入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對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的產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予以支持,確保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條
國務院確定的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和保護工作。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運行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 水量調度
第七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遵循節水為先、適度從緊的原則,統籌協調水源地、受水區和調水下游區域用水,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以國務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調水量和受水區省、直轄市水量分配指標為基本依據。
第八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水量調度年度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量調度年度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條
淮河水利委員會商
長江水利委員會提出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年度可調水量,於每年9月15日前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抄送有關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
長江水利委員會提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年度可調水量,於每年10月15日前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抄送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
第十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可調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計畫建議。屬於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受水區的於每年9月20日前、屬於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受水區的於每年10月20日前,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抄送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
年度用水計畫建議應當包括年度引水總量建議和月引水量建議。
第十一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年度可調水量和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年度用水計畫建議,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受水區省、直轄市水量分配指標的比例,制訂南水北調工程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在水量調度年度開始前下達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
第十二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根據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制訂月水量調度方案,涉及到航運的,應當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一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雨情、水情出現重大變化,月水量調度方案無法實施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整並報告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實行由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構成的兩部制水價,具體供水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水費應當及時、足額繳納,專項用於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維護和償還貸款。
第十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與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簽訂供水契約。供水契約應當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質、交水斷面、交水方式、水價、水費繳納時間和方式、違約責任等。
第十五條 水量調度年度內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用水需求出現重大變化,需要轉讓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分配的水量的,由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協商簽訂轉讓協定,確定轉讓價格,並將轉讓協定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抄送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相應調整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和月水量調度方案。
第十六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編制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
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和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以及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應當針對重大洪澇災害、乾旱災害、生態破壞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規定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宣布啟動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後,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臨時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統一調度有關河道的水工程;
(三)徵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設施;
(四)封閉通航河道。
第十八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組織對南水北調工程省界交水斷面、東線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庫的水量、水質進行監測。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定期向社會公布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水量、水質信息,並建立水量、水質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章 水質保障
第十九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質保障實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業、城鎮、農業和農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設防護林等生態隔離保護帶,確保供水安全。
依照有關
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實行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
第二十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下達到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由市、縣人民政府分解落實到水污染物排放單位。
第二十一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能實現水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建設項目。現有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等,由當地省人民政府組織淘汰。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地禁止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的水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配套建設與其排放量相適應的治理設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幹線、中線工程總乾渠禁止設定排污口。
第二十三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鎮排放的污水,應當經過集中處理,實現達標排放。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並組織收集、無害化處理城鄉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環境。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畜禽糞便、廢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源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採伐、開墾區域。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中線工程水源地、中線工程總乾渠沿線區域應當規劃種植生態防護林;生態地位重要的水域應當採取建設人工濕地等措施,提高水體自淨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庫、中線工程總乾渠需要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劃定,實行嚴格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丹江口水庫庫區和
洪澤湖、
駱馬湖、
南四湖、
東平湖湖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和南水北調工程水質保障的要求,由當地省人民政府組織逐步拆除現有的網箱養殖、圍網養殖設施,嚴格控制人工養殖的規模、品種和密度。對因清理水產養殖設施導致轉產轉業的農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和扶持,並通過勞動技能培訓、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丹江口水庫庫區和洪澤湖、駱馬湖、南四湖、東平湖湖區禁止餐飲等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幹線規劃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庫及其上游通航河道應當科學規劃建設港口、碼頭等航運設施,港口、碼頭應當配備與其吞吐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設備。現有的港口、碼頭不能達到水環境保護要求的,由當地省人民政府組織治理或者關閉。
在前款規定河道航行的船舶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技術改造,實現污染物船內封閉、收集上岸,不向水體排放;達不到要求的船舶和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不得進入上述河道,有關船閘管理單位不得放行。
第二十八條 建設穿越、跨越、鄰接南水北調工程輸水河道的橋樑、公路、石油天然氣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設施的,其建設、管理單位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工程建設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帶來的安全風險。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配置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和當地水資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嚴格控制地下水開發利用,改善水生態環境。
第三十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以南水北調工程供水替代不適合作為飲用水水源的當地水源,並逐步退還因缺水擠占的農業用水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三十一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加強用水定額管理,推廣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因地制宜減少高耗水作物種植比例,推行節水灌溉方式,促進節水農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訂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限制類建設項目名錄,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務院批准的地下水壓采總體方案確定的地下水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壓采目標,逐級分解下達到有關市、縣人民政府,並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下水限制開採方案和年度計畫,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內地下水超採區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備水源替代條件的地下水超採區,應當劃定為地下水禁採區,禁止取用地下水。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禁止新增開採深層承壓水。
第三十五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價格與當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種水源的水資源費和供水價格,鼓勵充分利用南水北調工程供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配置。
第五章 工程設施管理和保護
第三十六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工程設施安全保護有關工作,防範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調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監測、檢查、巡查、維修和養護,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並及時組織清理管理範圍內水域、灘地的垃圾。
第三十八條 南水北調工程應當依法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工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其中,省際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人民政府組織劃定。
丹江口水庫、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乾渠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
第三十九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設計檔案劃定。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工程管理範圍邊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設立界樁、界碑等保護標誌,並設立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對工程進行保護。未經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設定安全隔離設施的區域。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不得轉作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管理範圍內禁止擅自從事與工程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條 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範圍按照下列原則劃定並予以公告:
(一)東線明渠輸水工程為從堤防背水側的護堤地邊線向外延伸至50米以內的區域,中線明渠輸水工程為從管理範圍邊線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內的區域;
(二)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輸水工程為工程設施上方地面以及從其邊線向外延伸至50米以內的區域;
(三)倒虹吸、渡槽、暗渠等交叉工程為從管理範圍邊線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於500米不超過1000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於1000米不超過3000米以內的區域;
(四)泵站、水閘、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設施為從管理範圍邊線向外延伸至不少於50米不超過200米以內的區域。
第四十一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工程沿線路口、村莊等地段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交叉橋樑入口處設定限制質量、軸重、速度、高度、寬度等標誌,並採取相應的工程防範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危害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下列行為:
(一)侵占、損毀輸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庫、堤防、護岸;
(二)在地下輸水管道、堤壩上方地面種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魚池等儲水設施、堆放超重物品;
(三)移動、覆蓋、塗改、損毀標誌物;
(四)侵占、損毀或者擅自使用、操作專用輸電線路設施、專用通信線路、閘門等設施;
(五)侵占、損毀交通、通信、水文水質監測等其他設施。
禁止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範圍內實施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礦、取土、採石、采砂、鑽探、建房、建墳、挖塘、挖溝等行為。
第四十四條 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建設橋樑、碼頭、公路、鐵路、捷運、船閘、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報請審批、核准時,審批、核准單位應當徵求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對擬建工程設施建設方案的意見。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在施工、維護、檢修前,應當通報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施工、維護、檢修過程中不得影響南水北調工程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四十五條 在
汛期,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搶修等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第四十六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制定安全保護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護責任制,加強安全保護設施的建設、維護,落實治安防範措施,及時排除隱患。
第四十七條 在緊急情況下,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因工程搶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關設施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於事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制訂下達或者不執行年度水量調度計畫的;
(二)不編制或者不執行水量調度應急預案的;
(三)不編制或者不執行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地下水限制開採方案的;
(四)不履行水量、水質監測職責的;
(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九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假填報或者篡改工程運行情況等資料的;
(二)不執行年度水量調度計畫或者水量調度應急預案的;
(三)不及時制訂或者不執行月水量調度方案的;
(四)對工程設施疏於監測、檢查、巡查、維修、養護,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影響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的;
(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排放水污染物等危害南水北調工程水質安全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地下水禁採區取用地下水、在受水區地下水超採區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在受水區新增開採深層承壓水,或者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幹線規劃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庫及其上游通航河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海事、漁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予以扣押,對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採取卸載等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穿越、跨越、鄰接南水北調工程輸水河道的橋樑、公路、石油天然氣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設施,未採取有效措施,危害南水北調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由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單位責令採取補救措施;在補救措施落實前,暫停工程設施建設。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危害南水北調工程設施,或者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範圍內實施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審批有關行政區域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一)在東線工程幹線、中線工程總乾渠設定排污口的;
(二)排污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違法批准建設污染水環境的建設項目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等嚴重後果,未落實補救措施的。
第七章 附 則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指東線工程、中線工程分水口門以下,配置、調度分配給本行政區域使用的南水北調供水的工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2014年2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該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台原因
南水北調工程是緩解我國北方水資源嚴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戰略性基礎設施,工程於2002年分線、分期啟動建設,其中東線一期工程已於去年11月正式通水,中線一期工程將於今年汛後全線通水。為了加強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發揮南水北調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規,對工程的水量調度、水質保障、用水管理和工程保護等進行全面規範。對這種大型水利工程進行專門立法,國務院已有先例,如2001年針對長江三峽工程的移民工作制定了《
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此次根據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的實踐需要,國務院制定了本條例。
重點規範內容
條例重點規範了四個方面。一是水量調度,主要規範水量調度方案的制訂和下達執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二是水質保障,主要規範飲用水水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等;三是用水管理,主要規範受水區水資源統籌調配、節約用水等;四是工程保護,主要規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程保護職責以及工程保護措施等。
總體考慮
條例的總體考慮可以概括為理順“四個關係”:一是當前與長遠的關係,明確以國務院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為水量調度的基本依據,要求受水區壓減地下水開採量,逐步實現採補平衡。二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規定由水利部綜合平衡各省、直轄市用水計畫建議,制訂並下達年度水量調度計畫,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用水管理、水質保障和工程保護方面的職權和責任。三是上游地區與下游地區的關係,規定對工程水源地實行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對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產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予以支持,並對統籌協調水源地、受水區和調水下游區域的用水提出要求。四是行政手段與市場調節的關係,在強化行政手段的同時注重改進管理方式,引入市場機制,規定實行供水契約制度,允許水量轉讓,實行兩部制水價。
確保清水入庫、清水北上措施
水質穩定達標事關南水北調工程的成敗,為了加強水源地保護、防治水污染,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實行排污總量控制,禁止在東線工程幹線和中線工程總乾渠設定排污口。二是規定東線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庫、中線工程總乾渠需要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劃定。三是規定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要合理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收集、處理城鄉生活垃圾。四是要求清理網箱養殖和圍網養殖,在水源地劃定禁止或者限制採伐、開墾區域,並採取種植生態防護林、建設人工濕地等措施,提高水體自淨能力。五是規定有關水域的港口、碼頭要配備污染物接收、處理設備,船舶要實現污染物船內封閉、收集上岸,不向水體排放,禁止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有關水域。
受水區在用水方面的措施
南水北調工程調水來之不易,按照節約水資源、提高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條例對受水區用水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受水區統籌配置工程供水和當地水資源,以調入水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二是規定受水區實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加強用水定額管理,推廣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三是規定受水區地下水超採區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劃定禁採區,逐步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四是要求受水區統籌考慮工程供水價格與當地水源價格,鼓勵充分利用工程供水。
工程設施保護
南水北調工程是世界上最大的跨流域調水工程,線長、點多、情況複雜,加強工程設施的保護尤為重要,為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水利部商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工程管理單位要設定保護標誌和安全隔離設施。二是禁止在管理和保護區域內實施爆破、采砂等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為。三是規定工程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維修養護。四是規定在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建設其他工程設施應當徵求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的意見,不得影響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安全。五是規定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設施根據需要可以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衛。
法律責任
為了使各項制度措施得到落實,條例明確列舉了各種違法情形以及相應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並強化追責機制,加大處罰力度。行政機關和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違法排污或者在地下水禁採區取用地下水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的規定給予處罰;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有關水域的,予以扣押、卸載,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危害工程和供水安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水污染防治不力的行政區域,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
貫徹執行要求
一是加強宣傳。條例的公布施行,標誌著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下一步要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促進社會各界全面、準確理解條例,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自覺性,積極營造全社會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圍。二是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各有關地區、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條例要求,儘快制定、完善水量調度應急預案、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工程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等各項配套制度,細化條例規定,進一步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三是嚴格執法。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完善執法責任制,確保條例各項制度措施落實到位,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解讀二
南水北調工程是緩解北方地區水資源短缺,實現我國水資源整體最佳化配置的戰略性基礎設施,是支持全面小康社會建設,實現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水資源保障工程。南水北調工程複雜,加強管理,確保工程運行安全,保護好我國廣大北方地區這條全新的生命線,任重道遠。在南水北調東線一期工程已於2013年通水、中線一期工程將於2014年汛後通水的情況下,出台具有針對性的專門行政法規,加強工程管理與保護,十分必要和迫切,國務院出台《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意義重大。
一、《條例》的出台,是對工程建設管理的全面規範
南水北調工程規劃了東、中、西三條調水線路,總調水規模448億立方米。工程規劃分三期建設,目前實施的是南水北調東、中線一期工程。隨著南水北調東、中線一期主體工程的建成,這部分工程的運行管理正逐步擺上議事日程。由於南水北調工程自身的特點和複雜性,工程管理難度大,管理任務繁重。
南水北調工程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調水工程,是龐大的項目集群。東線一期工程調水幹線全長1467公里,中線一期工程幹線全長1432公里。工程沿途穿、跨越眾多河流、渠道、山峰、公路、鐵路、城鎮及地質條件複雜地段,形成的建築物種類多樣,結構型式複雜,數量繁多,僅中線幹線工程就布置了多達2500多座建築物。這些建築物有地上的,也有地下的。既有世界級的巨型渡槽、隧洞、倒虹吸、暗涵等跨、穿河建築物,又有數量眾多的跨渠橋樑,還有丹江口大壩、平原水庫、大型泵站群和上千公里渠道等重要工程設施。工程本身的特點對運行管理提出了很高的技術要求。
隨著南水北調工程沿線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對南水北調工程提出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比如說,天津及河北就迫切呼籲東線二期等工程建設儘快實施。因此,《條例》的出台,必將為確保南水北調已建工程的安全、高效運行,以及後續工程建設管理提供強大的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二、《條例》的出台,是對各方面的法律約束
一方面,南水北調工程東、中線一期工程縱跨長江、淮河、黃河、海河四大流域,途經江蘇、山東、安徽、河南、河北、北京、天津等7個省、直轄市,工程點多、線長,涉及國家水行政管理、流域機構管理以及地方政府、工程管理單位和上億人民民眾的權益和義務,關係十分複雜。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安全面臨的自身和社會問題越來越多,環境日趨複雜。由於地區經濟發展,沿線影響南水北調工程的建設項目,以及河道采砂、車輛超載過橋、工礦企業尾廢水排放等問題,有的已經嚴重影響到區域河道安全、生態環境和周邊公共安全,也必然會威脅南水北調工程諸多重要建築物安全及供水安全。因此,南水北調工程設施安全運行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多、越來越急迫。有效管理和保護南水北調工程設施,是保障工程高效運行的基礎,是提高供水保障率,保障工程沿線供水,特別是京、津等重要受水地區供水安全的前提。由於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管理環境的特殊性、複雜性,其管理和保護工作要求高,任務重,壓力和挑戰巨大。
因此,《條例》的發布與實施,為依法保護南水北調工程設施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據,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條例》制定過程中,依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廣泛借鑑和參考了國內外同類線型供水工程運行和管理實踐經驗,充分結合南水北調工程自身的特點,客觀分析和考慮了工程面臨的運行安全現狀,在第五章中專門針對工程設施管理與保護做出規定。明確了工程設施保護範圍劃定原則,規定了工程沿線地方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的職責、義務,提出了工程設施管理與保護的要求、標準,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條例》還進一步列舉了各種違反《條例》規定、影響工程設施安全和運行安全的違法情形,明確應承擔的相應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強化追責機制,加大處罰力度,充分體現了《條例》的嚴肅性、強制性。《條例》的出台,為保證南水北調工程設施安全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
三、齊抓共管,促進《條例》實施
落實好《條例》規定需要多方協調配合,齊抓共管。《條例》已經發布,規定已經明確,下一步要重點做好《條例》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工程管理,確保工程運行安全。由於南水北調工程跨流域、跨省市、跨行業,涉及眾多單位、部門,利益多元,工程設施管理保護任務重,協調工作量大。因此,《條例》出台後,還需要各省市、各部門和工程運行管理單位,認真執行《條例》規定,切實履行好各自的職責,確保工程設施管理與保護工作落到實處,保證工程運行安全和供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自身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生產安全責任制,依法加強對工程設施的運行管理、安全保護和維修養護,確保工程自身狀況良好和正常運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業部門要切實履行好政府監督管理職責,規範轄區和行業基本建設程式和行為。要加強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提高沿線民眾嚴格執行《條例》的法制觀念和保護國家重大基礎設施的自覺意識,為南水北調工程良性運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條例》的出台,為加強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與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落實條例,加強管理,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安全運行,責無旁貸。
解讀三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設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必將對南水北調的順利運行和充分發揮效益發揮至關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一、明確管理體制,確保工程順利運行
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管理需要妥善處理好水源地與受水區等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複雜關係。《條例》界定了有關各方的責權劃分。一是明確了部門之間的職責。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量調度、運行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二是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明確規定了地方政府在水質保障、用水管理方面的職責,規定要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質保障工作進行考核評價;三是界定了工程管理單位的職責,規定由有關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工程的運行和保護工作。
二、建立水量調度制度體系,規範水量調度管理
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管理需要統籌水源地與受水區的用水需求,協調防洪、供水、發電、交通等不同功能,處理好南水北調水與原有湖泊、河道水的調度關係。《條例》建立了南水北調工程水量調度的制度體系。一是年度可調水量與年度用水計畫建議制度,規定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分別提出東線、中線的年度可調水量,受水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年度用水計畫建議;二是年度水量調度計畫的編制與執行制度,規定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訂年度水量調度計畫並下達執行;三是月水量調度方案制度,規定由南水北調各工程管理單位根據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制定月水量調度方案,涉及到航運的應當徵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四是應急調度制度,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工程管理單位編制洪澇乾旱、水生態危機等突發事件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必要時,可按預案實施應急調度。
三、規定供用水管理機制,確保南水北調水充分利用
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管理,需要對供水、節水、地下水壓采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條例》規定了一系列供用水管理機制。一是實行兩部制水價,規定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水價由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構成;二是實行供水契約管理制度,規定供水契約由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與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簽訂;三是引入市場機制,明確水量調度年度內受水區用水需求出現重大變化,需要轉讓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分配的水量的,可以實行年度水量轉讓;四是厲行節約用水,規定了水源替代、種植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綜合水價等措施;五是嚴格地下水壓采,提出了劃定地下水禁採區、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禁止新增開採深層承壓水等明確要求。
四、實行最嚴格水質保障措施,確保南水北調水質達標
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管理需要切實保障水質達標,《條例》規定了最嚴格的水質保障措施。一是實行輸水沿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二是實行重點污染源防控,規定了產業結構調整、污水排放、垃圾處理、網箱養魚、畜禽糞便處理利用、防護林人工濕地、港口碼頭管理、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一系列措施;三是實行水環境生態補償,對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
五、確立了工程管理與保護制度,確保工程安全運行
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管理,必須保證長距離的輸水渠道以及大量的泵站、水閘、交叉建築物等工程設施安全。《條例》對相關活動和行為邊界進行了規範。一是實行嚴格的工程保護制度,規定了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的劃定許可權、劃定標準,並對相關的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二是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要求工程管理單位加強工程設施監測、檢查、巡查和維修養護;三是實行工程設施建設方案徵求意見制度,規定在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建設橋樑、公路等工程設施,在報請審批、核准時,審批、核准單位應當徵求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對擬建工程設施建設方案的意見。
解讀四
南水北調工程以受水區城市用水為主要供水目標,水質好壞是決定南水北調工程成敗的關鍵。東線輸水河道全程與天然河湖互相交錯,穿越的是我國經濟較發達地區;中線水源條件目前較好,但影響工程水質的因素眾多。為確保調水工程水質安全,《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實行最為嚴格的水污染防控措施、保護水質方面做了專章共10條較為全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工程水質保護的責任主體。《條例》規定實行水質保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要求工程水源地及調水沿線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業、城鎮、農業和農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確保水質安全。
二是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條例》規定了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範圍、程式,要求將控制指標分解到有關市縣。並規定了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等情形的地區,暫停審批有關行政區域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三是規範了工程沿線的建設項目和活動。《條例》規定了工程調水沿線和水源地為保護工程水質而禁止的行為和建設項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加強產業結構調整,拆除或關閉不符合工程水質保護要求的建設項目,淘汰落後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等。這些規定能夠為從源頭上有效防治工業污染、農業面源污染、保護工程水質提供了保障。
四是加強了工程的水污染監測和治理要求。《條例》對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污染物治理設施、自動檢測設備安裝、排污口設定、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垃圾的收集和處理等均作了規定;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禁止或者限制採伐、開墾區域;嚴格控制網箱養殖、畜禽養殖等行為。通過這些規定將工程對水污染防治的要求提高到新高度。
五是要求嚴格工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南水北調工程地位重要,並且跨越多個行政區域,《條例》作為一部專門為南水北調工程制定的行政法規,要求在東線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庫、中線工程總乾渠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嚴格保護。
六是強化了對通航河道的水質保護要求。由於東線一期工程主要是向城市供水,而航運是借水行舟,因此《條例》對東線輸水沿線航運船舶提出了更高的水質保護要求,如改造不符合水質保護要求的船舶、禁止船舶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禁止運輸可能污染水體的危險物品,並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取締不能達到水環境保護要求的港口、碼頭等。
此外,為降低穿越、跨越、鄰接南水北調工程輸水河道、渠道的橋樑、公路、石油天然氣管道等對工程可能造成的影響,《條例》規定應當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水質風險。
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不僅是受水區的重要水源,也是調出區當地的主要水源,因此,水質保護不僅是工程供水的需要,也是水源地及沿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更是新時期建設水生態文明的要求,工程沿線水質保障工作任重而道遠。《條例》出台為水質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只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相關規定,並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才能真正實現清水永續北送的目標。
答記者問
2014年2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該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水利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針對南水北調這項工程制定一部條例?
答:南水北調工程是緩解我國北方水資源嚴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戰略性基礎設施,工程於2002年分線、分期啟動建設,其中東線一期工程已於去年11月正式通水,中線一期工程將於今年汛後全線通水。為了加強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發揮南水北調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規,對工程的水量調度、水質保障、用水管理和工程保護等進行全面規範。對這種大型水利工程進行專門立法,國務院已有先例,如2001年針對長江三峽工程的移民工作制定了《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此次根據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的實踐需要,國務院制定了本條例。
問:作為緩解北方水資源短缺局面的重大水利工程,一定有很多需要規範的內容,制定這個條例重點規範了哪幾個方面?
答:條例重點規範了四個方面。一是水量調度,主要規範水量調度方案的制訂和下達執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二是水質保障,主要規範飲用水水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等;三是用水管理,主要規範受水區水資源統籌調配、節約用水等;四是工程保護,主要規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程保護職責以及工程保護措施等。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條例的總體考慮可以概括為理順“四個關係”:一是當前與長遠的關係,明確以國務院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為水量調度的基本依據,要求受水區壓減地下水開採量,逐步實現採補平衡。二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規定由水利部綜合平衡各省、直轄市用水計畫建議,制訂並下達年度水量調度計畫,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用水管理、水質保障和工程保護方面的職權和責任。三是上游地區與下游地區的關係,規定對工程水源地實行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對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產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予以支持,並對統籌協調水源地、受水區和調水下游區域的用水提出要求。四是行政手段與市場調節的關係,在強化行政手段的同時注重改進管理方式,引入市場機制,規定實行供水契約制度,允許水量轉讓,實行兩部制水價。
問:前一段時間有媒體曝出丹江口入庫河流的水污染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條例在確保清水入庫、清水北上方面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水質穩定達標事關南水北調工程的成敗,為了加強水源地保護、防治水污染,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實行排污總量控制,禁止在東線工程幹線和中線工程總乾渠設定排污口。二是規定東線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庫、中線工程總乾渠需要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劃定。三是規定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要合理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收集、處理城鄉生活垃圾。四是要求清理網箱養殖和圍網養殖,在水源地劃定禁止或者限制採伐、開墾區域,並採取種植生態防護林、建設人工濕地等措施,提高水體自淨能力。五是規定有關水域的港口、碼頭要配備污染物接收、處理設備,船舶要實現污染物船內封閉、收集上岸,不向水體排放,禁止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有關水域。
問:前面介紹了工程是為了緩解北方地區水資源嚴重短缺局面而建設的,作為受水區在用水方面,條例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南水北調工程調水來之不易,按照節約水資源、提高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條例對受水區用水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受水區統籌配置工程供水和當地水資源,以調入水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二是規定受水區實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加強用水定額管理,推廣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三是規定受水區地下水超採區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劃定禁採區,逐步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四是要求受水區統籌考慮工程供水價格與當地水源價格,鼓勵充分利用工程供水。
問:作為大型水利工程,工程設施的保護非常重要,條例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南水北調工程是世界上最大的跨流域調水工程,線長、點多、情況複雜,加強工程設施的保護尤為重要,為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水利部商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工程管理單位要設定保護標誌和安全隔離設施。二是禁止在管理和保護區域內實施爆破、采砂等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為。三是規定工程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維修養護。四是規定在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建設其他工程設施應當徵求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的意見,不得影響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安全。五是規定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設施根據需要可以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衛。
問:對工程供用水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為了使各項制度措施得到落實,條例明確列舉了各種違法情形以及相應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並強化追責機制,加大處罰力度。行政機關和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違法排污或者在地下水禁採區取用地下水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的規定給予處罰;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有關水域的,予以扣押、卸載,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危害工程和供水安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水污染防治不力的行政區域,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
問:條例已經公布施行,對下一步的貫徹執行有什麼要求?
答:一是加強宣傳。條例的公布施行,標誌著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下一步要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促進社會各界全面、準確理解條例,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自覺性,積極營造全社會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圍。二是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各有關地區、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條例要求,儘快制定、完善水量調度應急預案、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工程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等各項配套制度,細化條例規定,進一步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三是嚴格執法。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完善執法責任制,確保條例各項制度措施落實到位,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