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發揮河道綜合功能,保護城鄉水生態環境,保障防洪、灌溉、抗旱和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發文公告,條例內容,內容解讀,提審公告,條例修定,

發文公告

揚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
《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已由揚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10月26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
《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10月28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5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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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內容

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
(2016年10月26日揚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根據2022年10月28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規劃
第三章 整治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發揮河道綜合功能,保護城鄉水生態環境,保障防洪、灌溉、抗旱和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滯澇區)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
湖泊、水庫、航道的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河道管理實行全面規劃、綜合治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河道管理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全面落實“河長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對本區域內的水安全、水環境負責。
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區域內河道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整治、運行、維修、養護、保潔等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資助、投資等方式參與河道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機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林(漁業)、環境保護、旅遊、文物等主管部門和市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辦公室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管理宣傳教育,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道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河道管理義務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環境。
對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規劃
第八條 市域內河道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除國家和省管理的河道外,劃分為市管河道、縣管河道和鎮村河道。
市管河道為市域內重要的縣際邊界河道、跨縣河道、市中心城區河道。市管河道名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縣管河道和鎮村河道名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河道名錄應當包括河道名稱、起止點、河道長度以及水域面積、主要功能、日常管護單位等內容。
高郵湖控制線漫水閘、高郵河湖調度閘、瓜洲閘、泗源溝閘等閘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情調度。
第九條 跨行政區域的河道管理,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的統一標準,做好有關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對管理中出現的責任爭議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予以明確,提出解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流域性、區域性等國家、省管河道的管理範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管河道管理範圍劃定如下: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兩岸堤防以及護堤地,護堤地有規劃控制線或者征地紅線的,依規劃控制線或者征地紅線確定,但是護堤地範圍不得小於十米。處於城鎮段的河道(段),在確保防洪安全和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其管理範圍可以作適當調整,但是護堤地範圍不得小於五米;
(二)無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為水域、沙洲、灘地以及河口兩側五至十米,或者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設計洪水位確定;
(三)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的河道,按照城市片區水系規劃,河道管理範圍為規劃河口外兩側各不得小於五米。尚未編制城市片區水系規劃的,管理範圍為水域以及現狀河口外兩側各十米。
縣管河道和鎮村河道的管理範圍,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一條 市管河道日常管護除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外,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護責任劃分由市管河道名錄明確。
縣管河道日常管護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鎮村河道日常管護由河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河道日常管護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河道保護、整治、利用的調查和評價,建立並完善河道登記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委員會對縣管以上河道應當設定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界樁和標識牌。標識牌應當載明河道名稱、河道管理範圍以及相關管理要求等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界樁和標識牌。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要求,定期對水功能區水量、水質進行監測,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作為制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的依據。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有計畫地實施城(鎮)雨污分流改造;雨污分流改造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採取沿河設定截污管道等有效截污措施。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入河排污口的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管網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沿河管網排水的監督管理;農林(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產技術指導,防控農業面源污染;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源調度,維持河道生態基流,改善河道水體質量。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河道水體進行綜合整治,使水質達到所在水功能區水質標準。
跨區域河道實行區域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具體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河道堤防、涵閘、泵站等建築物定期檢查,加強工程維修、養護。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及時除險加固,保證工程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區域防洪規劃、治澇規劃,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建設、航道、港口以及涉及河道的漁業、旅遊、文物保護等規劃應當與防洪規劃相銜接,有關部門在編制上述規劃時,應當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片區水系規劃。城市片區水系規劃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管理。
第三章 整治與利用
第二十條 河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灌溉、水系連通、污水防治和生態修復的要求。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區域防洪規劃、治澇規劃、城市片區水系規劃,確定河道整治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對嚴重影響防洪排澇、水質、水系溝通和景觀的河道,應當優先整治。
河道整治用地應當列入當地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按照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河道整治增加的土地收益,納入各級財政統籌管理,並用於河道整治。
第二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委員會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並事先徵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整治航道,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並事先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大運河揚州段列入世界遺產保護範圍的河道,進行河道或者航道整治,應當符合大運河世界遺產的保護要求。
第二十二條 開發利用河道資源,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排澇暢通。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審批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等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接受檢查監督。確需跨汛期施工的,施工方案中應當包含度汛方案。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堤壩影響防汛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落實處置措施。
市管河道建設項目批准後,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監督管理的外,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影響河道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和行洪排澇暢通的,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實施補償工程抵消影響。補償工程完工後,應當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經批准設定的入河排污口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的要求,並達標排放。
污水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設定入河排污口。
第二十六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妨礙行洪、排澇、輸水的阻水設施和建(構)築物;
(二)設定攔河漁具;
(三)棄置、堆放廢渣、垃圾等,向河道中傾倒渣土、排放泥漿;
(四)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
(五)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殯葬、扒翻種植等;
(六)炸魚、毒魚、電魚;
(七)損壞堤防、護岸、閘壩等各類水工程建築物以及防汛、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
(八)其他妨礙河道運行、危害防洪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和破壞河道水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城市建設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
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確需填堵或者廢除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等效等量原則就近興建替代補償工程。
第二十八條 因生產、建設、經營需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占用河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交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用於河道維修、養護和管理。
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對已造成占用事實的,按照實際占用面積向其收取占用期間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界樁或者標識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建設項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未及時將施工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設定攔河漁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代為拆除。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棄置、堆放廢渣、垃圾等,向河道中傾倒渣土、排放泥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或者在堤防和護堤地有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殯葬、扒翻種植等行為的,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填堵河道溝叉、貯水湖塘的建設單位,未按照經批准的替代補償措施進行等效等量補償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 損毀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設施的,應當負責修復、恢復或者承擔代為修復、恢復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排除妨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而拒不履行的,依法代履行,代履行的費用由違法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相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擔河道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許可、簽署同意意見的;
(二)不按照規定收取規費,或者截留、擠占、挪用規費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是指河床、水體、直接依附河道興建的堤、壩、防護林草、護坡、青坎(平台)、涵、閘、泵站等與河道配套發揮作用的水工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市中心城區以揚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揚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10月26日制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根據要求,現就《條例》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水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的需要。市委、市政府作出了“治城先治水”的重要決策部署,國家水利部確定揚州為“全國水生態文明建設試點城市”,這是對揚州運河名城、南水北調東線源頭城市地位和作用的充分肯定。河道管理是水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大力實施“不淹不澇”、“清水活水”工程,城市防洪排澇能力顯著提高,城區水環境明顯改善,保障了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民生改善。制定《條例》並頒布實施,為河道防洪排澇、水資源開發利用、航運等綜合功能的發揮提供法律支撐,是水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需要。《條例》中所稱河道包括湖泊、湖盪、人工水道、水庫、行洪區、滯洪區及其配套工程。為了加強湖泊、水庫管理,2004年、2011年省人大分別出台了《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2015年1月,揚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作出了《關於切實加強全市水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決議》,對河湖生態環境質量和長效管護提出了明確要求,《環境保護法》的修訂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實施,都對河道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制定《條例》是加強河湖保護的重要保障。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市河道管理中存在問題日顯增多,突出表現在:一是河道分級管理權責不明晰。市和縣、區河道分級管理的權、責界定不夠明確,功能區河道管理沒有專門的隊伍,管理存在空白和缺位。二是河道控污難度大。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隨意排入河道現象仍較嚴重,農藥化肥及水產、畜禽養殖等廢棄污染物經雨水沖刷流入河中,嚴重影響水質。三是河道的開發利用仍需進一步規範。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河道的開發利用程度越來越高,有法不依、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的情況依然存在。
二、《條例》形成過程
2016年1月8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部署會後,市相關部門立即組建班子,制定方案,倒排序時,密切協作,統籌推進《條例(草案)》的起草、審核工作。起草過程中,堅持公開、民主、科學、問題為導向的工作方法,學習借鑑兄弟城市立法經驗,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數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6月初,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議案》。
2016年6月中旬,市人大常委會第54次主任會議在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農村工委關於審查《市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議案》的報告後,同意將《條例(草案)》提交6月份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案一審後,法工委會同農村工委、市水利局、市法制辦對草案進行了初次修改,並向省人大法工委匯報法規草案一審稿;同時書面徵求了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全體成員、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顧問和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在《揚州日報》和揚州人大網上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8月份,法工委會同農村工委、市水利局、市法制辦到高郵市、江都區進行了調研,圍繞重要制度設定,召開了鎮村幹部和民眾、相關部門、漁民代表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9月份,法工委將修改建議方案發函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召開了由省人大法工委領導、立法諮詢專家顧問、市水利、漁業專家和市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專家論證會以及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會議,進一步完善法規草案;會同農村工委、市水利局、市法制辦和部分立法諮詢專家顧問對草案進行了再修改。10日10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並提交10月份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通過。
三、《條例》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條例》分五章,包括總則、管理職責與規劃、整治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共40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政府主體責任和部門職責
針對河道管理的責任主體問題,《條例》第三條明確了河道管理工作中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全面落實“河長制”。第四條明確了各級政府對河道管理的職責許可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對本區域內的水安全、水環境負責;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區域內河道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河道管理工作。針對政府各部門在河道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條例》第六條明確了除河道主管機關的管理職責外,又明確了主要涉河管理部門如規劃、環保、城鄉排水等部門的職責,其他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2、關於河道管理體制和日常管理
《條例》第八條明確了市域內河道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除國家和省管理的河道外,劃分為市管河道、縣管河道和鎮村河道,並對市管河道、縣管河道和鎮村河道名錄的制定作了規定。針對跨行政區域的河道在實際管理中責任不明,推諉扯皮現象較為普遍的問題,《條例》第九條規定了“跨行政區域的河道管理,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的統一標準,做好有關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對管理中出現的責任爭議問題,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予以明確,提出解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條例》對河道日常管理的責任問題予以了明確,第十一條規定了“市管河道日常管護除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外,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護責任劃分由市管河道名錄明確。”“縣管河道日常管護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鎮村河道日常管護由河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3、關於河道登記制度
為了科學、規範河道的長效化管理,《條例》第十二、十三條對河道登記制度方面作了規定:“市和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河道保護、整治、利用的調查和評價,建立並完善河道登記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市和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委員會對縣管以上河道應當設定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界樁和標識牌。標識牌應當載明河道名稱、河道管理範圍以及相關管理要求等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界樁和標識牌”。
4、關於水生態、水環境保護
針對在經濟發展、城市建設中影響水生態環境的問題,《條例》第十四條明確了劃定水功能區進行保護。針對污水入河問題。《條例》第十五條明確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入河排污口的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管網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沿河管網排水的監督管理;農林(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產技術指導,防控農業面源污染;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源調度,維持河道生態基流,改善河道水體質量。
5、關於涉河管理的規劃
針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開發建設,如何科學整治、利用、保護河道,避免因水面減少而影響防洪和水生態環境質量等問題,《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明確相關規劃要與防洪規劃相銜接,特彆強調在中心城區範圍內的片區水系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城市控規銜接。
6、關於整治與利用
《條例》第二十條對河道整治相關程式以及整治增加的土地收益進行了規定。根據大運河世界遺產河段保護的需要,《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大運河揚州段列入世界遺產保護範圍的河道,進行河道或者航道整治,應當符合大運河世界遺產的保護要求。”針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和開發利用行為,取得審批手續後不按批文內容建設,施工單位野蠻施工,以及項目管理工作中重審批、輕監管的現象,《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明確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和開發利用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針對城市建設擅自填堵河道溝叉、貯水湖塘和廢除防洪圍堤的問題較為突出,《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了水面等量等效、占補平衡的原則。
7、關於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一共9條,其設定嚴格遵循與上位法“不牴觸”原則,保證法制統一。對上位法已有規定的,按照不重複的原則,不再設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上位法進行處罰。
以上說明連同文本,請予審議。

提審公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已經揚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並與揚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1月2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加強河道管理,對於發揮河道綜合功能,保護水生態環境,保障防洪、灌溉、抗旱和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作為運河名城和南水北調東線源頭城市,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條例確立了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河道管理體制,明確了市、縣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在河道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建立了市管河道、縣管河道、鎮村河道名錄製度,明確了三級河道名錄的具體內容、管理範圍以及日常管護單位;明確了河道整治和利用的相關要求以及保護措施,並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的各類行為作出具體規定;針對相關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條例從揚州市河道管理實際出發,體現了地方特色,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較強。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條例修定

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2年10月28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準)
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河道管理工作全面實行河長制,落實河道管理保護地方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部門聯動綜合治理長效機制。”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區域內河道管理工作。”
三、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文化廣電和旅遊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相關工作。”
四、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協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潔工作。”
第三款修改為:“對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的第一責任人。
“各級河長負責組織相應河道的管理、保護、治理等工作,開展河道巡查,協調、督促解決河道管理保護中的問題。
“各相關部門按照分工履行職責,落實河長制有關工作。”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跨行政區域的河道應當建立聯合河長制,統籌推進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的協同治理與保護。”
七、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城市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八、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損毀”後增加“掩蓋”。
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其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十、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網排水主管部門”修改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農林(漁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十一、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十二、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水系溝通”修改為“水系連通”。
十三、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或者已經設定的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需要調整的,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禁止設定入河排污口的規定,並依法經過批准。”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對所轄區域各類入河排污口開展排查,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對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排查情況公眾有權查詢。”
刪除第三款。
十四、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在行洪、排澇、輸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設定攔河漁具、魚罾、魚籪等捕魚設施”。
十五、刪除第二十八條。
十六、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損毀”後增加“掩蓋”,“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前增加“可以”。
十七、刪除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十八、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設定攔河漁具、魚罾、魚籪等捕魚設施,影響行洪、排澇、輸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棄置、堆放廢渣、垃圾等,向河道中傾倒渣土、排放泥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警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堤防和護堤地有放牧、開渠、打井、殯葬、扒翻種植等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將第三十七條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修改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十一、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其中的“揚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為“揚州市國土空間規劃”。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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