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辦法

《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辦法》是2020年揚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揚州段調水河道水域環境,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推進大運河文化帶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揚州段調水河道水域(以下簡稱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以及從事涉及船舶污染相關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污染誰承擔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納入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採取有利於船舶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船舶、港口、碼頭、所屬船閘及其作業活動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港口、碼頭、所屬船閘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船舶防污染設備、器材的配備使用,船舶污染物的收集、送交等事項的監管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承擔船舶含油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及其預處理產物岸上轉移處置,船舶尾氣排放監測等事項的監管職責。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對運送至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的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處置的監督管理,承擔合理選擇船舶生活污水接入點等職責。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船舶生活垃圾納入城鎮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處置體系的監督指導,承擔船舶生活垃圾上岸後轉運處置的監管等職責。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水路運輸經營人、港口經營人等應當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教育培訓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落實船舶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船舶污染防治財政資金保障,支持船舶污染物收集設施、港口污染防治基礎設施、船舶污染物流動接收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等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 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船舶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活動,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法律規範的宣傳。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並發布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具體實施方案以及年度建設計畫並督促落實,公開已建成設施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 港口、碼頭、船閘、水上服務區等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建設與其服務能力相適應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設施、設備,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在顯著位置公開船舶污染物的接收點、聯繫方式等信息,方便船舶及時送交船舶污染物。
第十條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防止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的設備、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鼓勵船舶安裝、使用線上監測裝置對生活污水和機器處所油污水的產生和排放情況進行自動連續記錄。
第十一條 400總噸以上僅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船舶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技術改造。不滿400總噸的本市籍現有營運船舶應當按照要求進行生活污水防污改造。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3級以上航道里程及船舶流量情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設定具備接收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功能的船舶污染物流動接收船,提供主動接收服務。
第十三條 禁止船舶向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排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質。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在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從事洗艙作業。
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不得違反規定進入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
第十四條 船舶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不得超過標準向大氣排放動力裝置運轉產生的廢氣和船上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
港口、碼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岸電設施。靠港船舶按照規定使用岸電。
第十五條 船舶運輸、裝卸粉塵貨物或者可能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貨物,應當採用固定式艙口蓋、油布等設備、器材封艙或者採取其他防護措施,並加強對封艙設備、器材的配備、使用和維護保養,確保封艙設備、器材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十六條 在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停泊、作業的船舶已經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或者存儲設施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實施免費鉛封。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或者由於維護保養等原因需要開啟鉛封的,船舶應當在啟封后及時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船舶污染物應當船內封閉,收集上岸,取得船舶污染物接收憑證。
在揚州市南水北調水域停泊、作業的船舶,每個單程航次或者每5天應當至少有1次送交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接收憑證,每3個月應當至少有1次送交含油污水的接收憑證,接收憑證隨船備查。
第十八條 港口、碼頭、船閘、水上服務區、流動接收船等應當接收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並銜接做好船舶污染物的轉運、處置工作。
船舶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收集和接收,納入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處置體系,實現生活垃圾處置船岸一體化管理;生活污水通過接收設施納入市政污水管網進行處置或者通過槽車等轉運至市政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單位進行處置;含油污水實施分類處置,按照規定送交至有資質或者具備處置能力的企業進行處理。
靠港作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無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或者涉嫌偷排船舶污染物的,港口經營人可以暫停裝卸作業,並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接收、轉運、處置應當落實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單制度,採取線下或者線上方式傳遞船舶污染物轉移單證。
港口、碼頭、船閘、水上服務區、流動接收船等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船舶污染物電子聯單系統,實施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轉運、處置的線上、不見面辦理。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機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港口、碼頭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內河搜救中心,按照標準配備船舶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專業應急隊伍和專家人才庫,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 船舶發生污染事故,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並按照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計畫或者程式,採取應急措施,實施先期處置。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依據回響程式進行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水質監測,參與指導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有關單位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鎮排水、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機制,組織開展多部門聯合檢查、聯合執法。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船舶污染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對有失信行為記錄的水路運輸經營人、港口經營人等,依法增加監管執法頻次,按照規定暫停或者取消政策資金補助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京杭運河蘇北段六圩口至邵伯船閘段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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