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河道管理保護條例是2019年濟南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河道管理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2月11日
- 批准時間:2020年1月15日
- 施行時間:2020年3月1日
濟南市河道管理保護條例是2019年濟南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條例。
濟南市河道管理保護條例是2019年濟南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條例。條例公布濟南市河道管理保護條例1《濟南市河道管理保護條例》經過多次修改,於2019年12月11日濟南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2020年1月...
本條例所稱黃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幹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菏澤市、濟寧市、泰安市、聊城市、濟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濱州市、東營市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第三條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落實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
濟南市水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水旱災害防禦、水資源管理、泉水保護和水生態保護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水文規劃與站網建設,水文監測與情報預報,水文監測資料...
濟南市小清河河道整治開發,為了保護水環境,加強小清河的管理,發揮小清河的整體功能和綜合效益從而制定本方法。第一條 為加強小清河的管理,發揮小清河的整體功能和綜合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小清河管理範圍內從事建設管理、河道整治、開發利用、旅遊觀光等...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修正)第三章 河道保護 編輯 語音 第十四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堤腳外側5至10米的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劃定。 河道具體管理範圍,按照河道...
組織開展全市名泉普查核查,更新濟南市名泉名錄。(牽頭單位:市水務局,責任單位:有關區縣政府)28.加大泉水補給區保護力度。按照涵源保泉至上原則,嚴控泉水直接補給區、泉水重點滲漏帶、城市河道水系、城市山體四條保泉生態控制紅線。嚴格履行建設項目泉水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加強對名泉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實施...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水利、黃河河務等部門,根據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目標、河流水系分布情況,以天然濕地保護與修復為重點,建立健全黃河三角洲水系連通機制,保障生態補水途徑暢通,修復受損濕地。第二十條 禁止在黃河三角洲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一)違法圍墾河道;(二)堆放、傾倒、掩埋...
第二十四條在黃河河道內,未經有關各方面達成協定和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批准,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挑水、引水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或事實上起上述作用的工程。第二十五條有關河道保護與管理及河道清障的其他事項,依照《河道管理條例》和《山東省黃河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四章 河口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河口,系指...
2014年12月中旬及2015年1月上旬,於建成副主任帶隊,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水利廳組成調研組,赴棗莊、濟寧、濟南、濰坊四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再次對條例草案作了研究修改。1月14日,法制...
當險情、災情危急需要中國人民解放軍支援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當逐級上報省防汛指揮機構,由省防汛指揮機構向省軍區提出支援申請;緊急情況下可同時向省軍區和濟南軍區報告。第三十八條 黃河重要汛情和預警信息由省防汛指揮機構統一、及時發布。有關新聞單位應當做好防汛宣傳報導,及時、準確地播報、刊登防汛指揮機構...
《濟南市黃河浮橋、渡口建設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濟南市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黃河河道管理,確保防洪防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範圍內黃河浮橋、渡口建設使用的...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小清河流域是指濟南市、淄博市、濱州地區、東營市和濰坊市向小清河幹流匯水的區域。小清河流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由省和小清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其水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第四條 小...
《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已於2012年9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發布 (2012年9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月23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等十四件...
第二十三條 在重點滲漏帶保護範圍內,除執行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一)在河流底部、邊坡做防滲處理;(二)開山、採石、挖砂、取土。第二十四條 在泉水補給區及匯集出露區的山體、河道保護範圍內,按照《濟南市山體保護辦法》《濟南市河道管理保護條例》規定的管控要求執行。第二十五條 在...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六十條 在水庫、重要輸水渠道管理範圍內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或者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
第六條 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準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畫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
(六)在調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設立造紙、印染、電鍍、洗煤等污染嚴重的企業並造成危害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穿越河道的輸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攔河築壩、采砂、淘金等行為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準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畫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
條例解讀 為了加強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保護和管理,規範大運河遺產利用行為,2013年8月4日省政府出台《山東省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5號,以下簡稱《辦法》),並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一、《辦法》出台背景 舉世聞名的京杭大運河,是世界上開鑿最早、最長的一條人工河道,是蘇伊士運河的16...
1.1 為鞏固全省河湖清違清障工作成果,遏制河湖“四亂” 問題反彈,推動河湖管理保護科學化、常態化、規範化,構建河 湖管護長效機制,全力構建“水清、岸綠、河暢、景美”的無違 河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辦法》、《山東省湖泊...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從事工業、養殖、旅遊、餐飲、建築等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第十七條 禁止在水庫、渠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 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排污單位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