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名泉保護條例

濟南市名泉保護條例

《濟南市名泉保護條例》於 2005 年 7 月 22 日濟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旨在加強名泉保護,維護生態系統,突出泉城特色和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條例》共六章五十八條,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名泉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05 年 7 月 22 日
  • 屬於:濟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 包含:濟南市名泉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17年7月1日
簡介,修訂的條例,主要內容解讀,

簡介

(2005年7月22日濟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2017年2月27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2017年3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修訂的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名泉保護,維護完整的泉水生態系統,突出泉城特色和歷史文化名城風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泉水補給區、匯集出露區和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觀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名泉保護委員會,負責本市名泉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研究、解決名泉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城市園林綠化局是本市名泉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名泉保護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名泉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保、水利、林業、農業、氣象、公安、城管執法、城鄉建設、市政公用、水文、旅遊、文物、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名泉保護相關工作。
名泉所在地的鎮(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名泉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名泉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大財政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內安排名泉保護專項經費並建立名泉保護生態補償機制。
第五條 城市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保泉優先,突出泉城特色。
名泉保護工作應當加強泉源保護,實施科學保泉,保持泉水噴涌,確保泉水水質,兼顧泉水合理利用,並與弘揚泉文化相結合。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名泉的義務,都有權對名泉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名泉保護公眾參與制度,暢通公眾參與渠道,依法公布名泉保護相關信息,及時受理公眾提出的名泉保護的意見建議。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名泉保護科學研究,組織開展名泉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泉知識,提高公眾保泉意識。
第二章規劃
第八條 市和有關縣(區)應當編制名泉保護規劃。名泉保護規劃分為名泉保護總體規劃和十大泉群的保護詳細規劃。
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名泉保護總體規劃和趵突泉泉群、珍珠泉泉群、黑虎泉泉群、五龍潭泉群、白泉泉群的保護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章丘區、歷城區、長清區、平陰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名泉保護總體規劃,分別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百脈泉泉群、湧泉泉群、玉河泉泉群、袈裟泉泉群、洪範池泉群的保護詳細規劃,經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 名泉保護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泉水補給區、泉水補給區內的直接補給區、重點滲漏帶、匯集出露區以及泉水補給區和匯集出露區內的山體、河流水系的保護範圍,直接補給區內的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泉水資源評價,泉水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名泉保護目標和措施。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劃定泉水直接補給區、重點滲漏帶以及泉水補給區和匯集出露區內的山體、河流水系的生態控制紅線,直接補給區內劃定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確定保護範圍,提出管控要求,並納入名泉保護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名泉保護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相銜接,與林業、農業、氣象、旅遊、水文、文物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二條名泉保護規劃編制機關在編制名泉保護規劃時,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統籌兼顧,科學編制,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名泉保護規劃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第十三條 名泉保護規劃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原編制機關應當將變更內容、理由依法進行公示,聽取公眾意見,涉及利害關係人權益的應當告知其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組織專家論證,確定變更方案,經名泉保護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劃定泉水直接補給區、重點滲漏帶以及泉水補給區和匯集出露區內的山體、河流水系的生態控制紅線,直接補給區內劃定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所涉及的區域範圍以及名泉保護總體規劃,應當與本條例同時公布實施。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園林綠化、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水利等部門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名泉保護規劃要求,按照職能分工,對規劃明確的保護範圍實施嚴格管控,做好名泉保護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市、有關縣(區)名泉保護管理部門應當調查名泉分布情況,組織設立名泉標誌;按照名泉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範圍埋設界碑(樁)和提示標識;綜合運用文字、圖片、視頻影像等技術手段詳細記錄名泉名稱、位置、噴涌狀態、保護範圍、周邊環境現狀和相關地質條件等信息,建立和完善名泉檔案。
市、有關縣(區)名泉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普查,對名泉數量、存續狀況和變化情況在名泉檔案中予以完整記錄。
市、有關縣(區)名泉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泉群噴涌規律的研究,對可能消失、乾涸的名泉,應當及時採取相關應急補救措施,實施人工精確補源。
第十七條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調度收集國土資源、城建、水利、環境保護、氣象、水文、供水、林業等與名泉保護有關的信息資料並進行綜合分析,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保泉建議。
第十八條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擬訂保持泉水噴涌應急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統一調度實施。
市名泉保護、氣象、水利、市政公用、建設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規定的預警級別及時採取人工增雨(雪)、控采限用、補源涵養等相應措施,保持泉水噴涌。
第十九條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泉水自然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組織泉水自然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保護,加強泉水自然文化內涵、價值等方面的研究,探索泉水利用和發展途徑。
第二十條 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全市名泉保護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並提供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觀的日常維護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風景名勝區、公園內的,由風景名勝區或者公園的管理機構負責;
(二)單位用地範圍內的,由用地單位負責;
(三)居(村)民用地範圍內的,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
(四)上述範圍之外的由其所在的縣(區)名泉保護管理部門確定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有關縣(區)名泉保護管理部門應當與前款規定的責任人分別簽訂名泉維護管理責任書,落實日常維護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泉水補給區保護範圍內,應當保護植被,涵養水源,加快植樹造林,封山育林、育草,合理攔洪蓄水,保持地形地貌。
第二十三條在泉水直接補給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污染水質的工業生產項目;
(二)傾倒、堆放、填埋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四)其他影響地表水滲漏和污染水質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在直接補給區的重點滲漏帶保護範圍內,除執行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河流底部、邊坡做防滲處理;
(二)開山、採石、挖砂、取土。
第二十五條在泉水補給區、匯集出露區的山體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與山體保護無關的建(構)築物(道路交通等公共設施除外);
(二)擅自採礦、採石、挖砂、取土;
(三)新建、擴建墳墓;
(四)其它侵占、破壞山體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在泉水補給區、匯集出露區的河道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與防洪排澇、河道整治無關的建(構)築物(道路交通等公共設施除外);
(二)縮河造地、填埋、占用河流水系生態控制線內水域;
(三)擅自取直、壓實、墊高河道和溝谷;
(四)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
(五)其它污染河流水系和破壞河道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直接補給區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定的禁止建設區內,禁止開發建設。確需建設公共和交通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雨水收集入滲設施。
(二)在劃定的限制建設區內,經批准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控制地上地下疊加建築密度,減少或者消除對泉水補給的影響。地上地下疊加建築密度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已建成的工程項目,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技術修復,採取增滲促滲措施,改善入滲補給能力。
第二十八條 在重點滲漏帶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影響地表水滲漏的建設項目。
正在開發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修改工程設計方案、工程技術手段、控制建設範圍等措施,減少和降低對重點滲漏帶的影響;已經開發建成的項目,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採取生態修復或者逐步遷建等措施,減少和降低對重點滲漏帶的影響。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對占壓重點滲漏帶的建(構)築物逐步進行清理恢復和遷建。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在泉水補給區和匯集出露區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
在名泉保護規劃規定的禁止建設的區域範圍內,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項目立項、規劃、用地、環評手續,確需建設的公共和交通設施除外。
在泉水補給區和匯集出露區保護範圍內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泉水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提出名泉保護書面審查意見。城鄉規劃、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名泉保護書面審查意見作為規劃審批和環境影響評價的依據。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中涉及名泉保護設施的內容納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範圍。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名泉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在泉水匯集出露區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的措施和要求組織建設和施工。在施工前對位於施工現場的名泉及其毗鄰的名泉採取相應的工程保護措施,防止因工程建設活動破壞泉脈、堵塞泉眼、毀損泉渠等附屬設施或者對泉水水質造成破壞性影響,並於建設項目竣工前恢復名泉原貌。具備條件的基坑開挖降水應當回灌或者利用。
第三十一條 在趵突泉泉群、珍珠泉泉群、黑虎泉泉群、五龍潭泉群、白泉泉群、湧泉泉群、玉河泉泉群、袈裟泉泉群、百脈泉泉群、洪範池泉群的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基礎施工應當限制採用箱形基礎;禁止建設有礙名泉風貌的建(構)築物。
第三十二條 在七十二名泉泉池周圍二十米以內,禁止新建、擴建任何與名泉保護無關的建(構)築物;泉池周圍五十米以內禁止新建、擴建工程地基基礎深度超過二米的建(構)築物。
第三十三條 在建設項目施工中,對需要大量疏乾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減少疏乾排水的措施,對需要硬化的地面應當採取有利於雨洪滲入地下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在建設施工中發現新的泉水出露點,建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填埋損毀,並報告名泉保護管理部門。
新發現的泉水出露點,經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論證鑑定,確認有觀賞、文化、科研、利用價值的,依法報市人民政府命名。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泉池、泉渠及沿岸周邊,設定泉水游泳池、泉水取水點等場所,方便市民親水、取水。
第三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推進泉水直飲工程,按照飲、用分開,實施分類分價供水。
第三十七條 有關縣(區)名泉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有關的泉水增滲促滲設施的日常維護,設施所在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 在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埋、占壓、損毀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觀;
(二)排放污水或者傾倒垃圾、污物;
(三)洗澡、清洗車輛、洗涮物品;
(四)其它妨礙名泉保護、有礙名泉風貌、污染泉水水質的行為。
除市人民政府設定的泉水游泳場所外,禁止在名泉泉池、泉渠內游泳。
第三十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嚴格控制地下水開採,逐步用公共供水替換工業和其他自備井用水。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地下水開採管控機制,對枯水期、豐水期的地下水開採實施管控調節。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市發展需求,合理布設城市供水水源、水廠,加快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建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禁止開鑿新井,原有的自備水井應當予以關閉,政府推進的泉水直飲工程除外。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名泉保護監督檢查機制。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均有權向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對屬於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在三日內移送有關部門,並將移送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和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名泉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對名泉泉池、泉渠及人文景觀進行巡查,對泉水補給區和匯集出露區的在建建設項目進行跟蹤檢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國土資源、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名泉保護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泉水補給區保護範圍內的河道水系保護情況進行巡查,對在建建設項目進行跟蹤檢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國土資源、林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泉水補給區保護範圍內的山體保護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或者移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城鄉規劃、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森林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礦產資源、土地管理、城市綠化、節約用水和本條例等法律法規情況的監察。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應當及時做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名泉保護工作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名泉保護規劃而未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式編制、審批、修改名泉保護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有關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名泉保護、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泉水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的;
(二)修改名泉保護規劃前,不依法公示、聽取意見、組織專家論證、聽證的;
(三)接到有關違反名泉保護規定的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劃定泉水直接補給區、重點滲漏帶、山體、河流水系的生態控制紅線,以及直接補給區內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的;
(五)在名泉保護規劃和泉水區域環境影響評價規定的禁止建設區域辦理建設項目立項、規劃、用地、環評手續的;
(六)其它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建設污染水質的工業生產項目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三項規定,在泉水直接補給區保護範圍內,傾倒、堆放、填埋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泉水直接補給區保護範圍內,傾倒、堆放、填埋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在泉水直接補給區保護範圍內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在重點滲漏帶保護範圍內的河流底部、邊坡做防滲處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在重點滲漏帶保護範圍內開山、採石、挖砂、取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職權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規定,在泉水補給區、匯集出露區的河道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與防洪排澇、河道整治無關的建(構)築物的,縮河造地、填埋、占用河流水系生態控制線內水域的,擅自取直、壓實墊高河道和溝谷的,以及其它污染河流水系和破壞河道的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它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在泉水補給區、匯集出露區的河道保護範圍內,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的措施和要求組織建設和施工,或者未在施工前對位於施工現場的名泉及其毗鄰的名泉採取相應的工程保護措施,對泉脈、泉眼、泉渠等附屬設施或者對泉水水質造成破壞性影響的,由名泉保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名泉保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填埋、占壓、損毀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觀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向名泉泉池、泉渠內排放污水或者傾倒垃圾、污物及其他污染泉水水質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洗澡、清洗車輛、洗涮物品,在指定的泉水游泳場所以外的泉池、泉渠游泳的,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發現新的泉水出露點未及時採取保護措施或者未向名泉保護管理部門報告,致使泉水出露點損毀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建設而開工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涉及土地違法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與山體保護無關的建(構)築物,擅自採礦、採石、挖砂、取土,新建、擴建墳墓等侵占、破壞山體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五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阻礙名泉保護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名泉”是指附屬檔案《濟南市名泉名錄》所列的天然泉和根據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天然泉。
“人文景觀”是指名泉的銘碑、題記及有關建(構)築物。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解讀

《濟南市名泉保護條例》共六章五十八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四章:監督檢查;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並有《濟南市名泉名錄》《濟南市十大泉群名錄》兩個附屬檔案。修改的部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突出了生態、創新、協調、發展的特點。
1. 突出了保泉優先的工作原則,把泉水保護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城市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保泉優先,突出泉城特色。名泉保護工作應當加強泉源保護,實施科學保泉,保持泉水噴涌,確保泉水水質,兼顧泉水合理利用,並與弘揚泉文化相結合。”
2. 突出了“四條生態紅線”的保護。明確了泉水直接補給區、重點滲漏帶、泉水補給區和匯集出露區內的山體、河流水系的保護範圍和管控要求,覆蓋保護了整個泉水生態系統,從源頭上對泉水進行保護成為可能。同時在第十四條規定,“劃定泉水直接補給區、重點滲漏帶以及泉水補給區和匯集出露區內的山體、河流水系的生態控制紅線,直接補給區內劃定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所涉及的區域範圍以及名泉保護總體規劃,應當與本條例同時公布實施,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
3. 增加了泉水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泉水區域環境影響評價作為泉水補給區和匯集出露區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審查的依據,進一步協調指導城市建設與保泉工作。在工作機制的構建上,調整了審查環節,強調了審查部門之間的銜接,進一步確保建設工程項目符合泉水保護的要求。
4. 進一步強化了泉水綜合利用。“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推進泉水直飲工程,按照飲、用分開,實施分類分價供水。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泉池、泉渠及沿岸周邊,設定泉水游泳池、泉水取水點等場所,方便市民親水、取水。”
5. 進一步明確了泉水保護的職責分工。《條例》對名泉保護的職責、分工,做了明確規定,分為三個層面:其一,市名泉保護委員會負責名泉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研究、解決名泉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本市名泉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名泉保護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市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名泉保護相關工作。其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名泉保護工作;名泉所在地的鎮(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區)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名泉保護相關工作。其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名泉的義務,都有權對名泉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6. 進一步強調泉水保護的公眾參與性。“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名泉保護公眾參與制度,暢通公眾參與渠道,依法公布名泉保護相關信息,及時受理公眾提出的名泉保護的意見建議。”
7. 加強泉水文化的研究保護。“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泉水自然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組織泉水自然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保護,加強泉水自然文化內涵、價值等方面的研究,探索泉水利用和發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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