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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確保防洪防潮安全,改善和最佳化水環境,發揮河道綜合作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庫區、人工水道、行洪區和蓄滯洪區)的規劃、治理、保護、利用及管理等活動。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有關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和按行政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工作。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區(縣)河道等級劃分和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負責各轄區內的河道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等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作,共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河道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河道劃分為省、市、區(縣)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韓江三角洲主幹河道及河口為省主要河道,榕江和練江幹流及河口為市主要河道;區(縣)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名錄的確定和調整由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其中為區(縣)主要河道的要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主要河道的統一規劃及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行政許可並負責開展相關協調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實施檢查監督,查處重大違法行為;河道沿線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省、市主要河道實施日常檢查監督,依法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有關活動的行政許可,查處違法行為。
區(縣)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由所流經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參與河道管理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負有保護河道資源和堤防安全、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河道及其設施、損害或者污染河道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監督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河道綜合規劃、河道整治、河道水域岸線規劃等,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意見,並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規劃涉及河道管理的,編制單位應當事先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海事、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國土空間規劃,擬定河道管理範圍,按許可權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確需調整河道管理範圍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公布。
河道管理範圍劃定可根據河道功能因地制宜確定,但不得小於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規定的範圍。
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布的河道管理範圍埋設界樁,並設立河道管理範圍標示牌。標示牌應當載明河道名稱、河道管理範圍、管理責任人以及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和限制的行為等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界樁和標示牌。
第九條 河道水域岸線功能區劃分必須服從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規劃對河流開發利用的總體安排,並與防洪分區、水功能區、自然生態分區、農業分區和有關生態紅線等區劃相協調。 河道臨水控制線的確定應充分考慮河道行洪安全及河勢穩定要求。
第十條 河道整治應當結合城市發展需要,以合理利用、有效保護為原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防潮、通航、輸水等標準和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等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暢通,改善河流生態環境。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河道整治規劃。河道整治規劃範圍內不得建設與防洪治污、水環境水生態修復保護等無關的設施。因公共利益確需建設的,應當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河道整治規劃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需要,並事先徵求航道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部門的意見。
航道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第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築物及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建設技術規範及有關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各類涉河建設項目必須按河道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同意後,方可開工建設。
(一)涉及或影響範圍在區(縣)主要河道及其他河道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二)涉及或影響範圍跨區(縣)行政區域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初查,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三)涉及或影響範圍在市主要河道或建設汕頭大圍的穿堤工程設施的,由所在地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四)涉及或影響範圍跨市行政區域或在省主要河道的,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經審查批准的工程建設方案不得擅自變更。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審批手續。涉河建設項目涉及防治與補救工程措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管理細則。
第十四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破堤施工的,其破堤和復堤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復堤工程施工完成後,應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有關活動,應由所在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實施;有關活動涉及或者影響範圍跨區(縣)行政區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同意的涉河工程建設方案執行,接受並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防汛安全措施。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設施影響防洪安全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處理決定採取緊急補救措施。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設房屋等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四)設定攔河漁具;
(五)棄置、堆放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礙行洪或者污染水體的物體;
(六)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與防汛搶險無關的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十八條 禁止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禁止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後行駛機動車輛。
第十九條 河道上的涵閘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專人管理,固定崗位,明確責任。其中屬城市排水設施的涵閘,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落實專人管理;屬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設定的排水涵閘及堤上的旱閘由產權單位負責落實專人管理,並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和監督。
非管理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啟閉閘門或者干擾管理人員正常工作。
第二十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道日常管護常態化管理機制,明確責任分工,落實管護主體;應當落實日常巡查監管,定期開展河道日常管護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河道治理過程中應當注重保護、恢復河道生態環境,做好河道內的生物物種、植被恢復,珍稀野生動物棲息地修復和歷史文化遺址、遺產的保護和宣傳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旅遊、觀光、文體等活動,應當符合河道相關規劃,不得影響河道防洪、行洪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體。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解讀
為加強河道管理,確保防洪防潮安全,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我市對《汕頭市河道堤防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汕頭市河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現就《辦法》的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河道具有行洪排澇、蓄水灌溉、調節氣候等多種重要的功能,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而我市位於廣東省東南部,地處韓江、榕江、練江出海口,河流較多,河道管理任務重,責任大。
2016年7月份,我市以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制定頒布了《汕頭市河道堤防管理辦法》。此後在2016至2019年期間,國家先後對水法、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進行修訂,我省也在2019年修訂出台了《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及《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隨著經濟及社會的發展、生態文明建設的不斷深入以及自然條件的變化,我市河道管理和執法等方面的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同時我市河道管理還面臨上位法立法宗旨及內容等的調整。基於此,原《汕頭市河道堤防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我市現時河道管理的需要。
我市於2021年3月啟動對有效期即將屆滿的《汕頭市河道堤防管理辦法》規範性檔案開展了評估工作並形成評估報告。根據評估,認為為落實現代河道管理理念、進一步推動河(湖)長制與我市河道管理充分融合、解決下位法與上位法的衝突,有必要對《汕頭市河道堤防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制訂的基本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三、主要內容的說明
《辦法》根據規範性檔案施行5年來的執行效果,立足於解決河道管理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作了以下修訂:
(一)首次劃定市主要河道
根據《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我省河道劃分為省、市、區(縣)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長期以來,我市對市主要河道未做出劃定,不利於明確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不利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河道的分級管理,也不符合省水利廳對河道開展精細化治理保護的要求。因此,本次《辦法》修訂,首次明確榕江和練江幹流及其河口為市主要河道,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規劃,是對我市河道管理體系的一次重要完善,具有重大的行政管理意義。
(二)明確涉河建設項目管理許可權
配合市主要河道的劃定,《辦法》對涉河建設項目管理許可權重新進行了規定,明確涉及或影響範圍在市主要河道或建設汕頭大圍的穿堤工程設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涉及或影響範圍在區(縣)主要河道及其他河道的,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三)對防治與補救工程措施相關工作進行了銜接
防治與補救措施是指為消除和減少建設項目對河道管理、水工程安全、水生態、水環境等的不利影響,項目法人應採取的各種措施,是對涉河建設項目的重要補充。原《辦法》對此未作規定,考慮到防治與補救工程措施意義重大,但審批和驗收的相關規定較為繁瑣,篇幅較長,不宜在《辦法》中直接列明,故本次修訂對該事項進行了銜接,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相應細則。目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已形成細則初稿,目前在徵求意見階段。
(四)對河道規劃編制和河道劃界進行了規定
河道規劃編制和河道劃界工作是河道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上級要求和考核的重點工作。《辦法》對河道相關規劃編制和河道劃界進行了規定,有利於推進後續兩項工作的開展和落實。